一、单位行贿罪的入罪标准包括什么
单位行贿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其定义为:单位为了获取非法或不当的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行贿行为,或者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向国家公职人员提供回扣、手续费,且情节严重者。对于该罪名的入罪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贿金额必须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满一百万元人民币;其次,行贿金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但未满二十万元人民币,并且存在向三人以上进行行贿的情况,或者是通过行贿手段来谋求职务的晋升、调整,或者是用违法所得进行行贿,又或者是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等任何一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单位行贿罪的追诉期是从什么时候算
关于单位行贿罪的追诉时效问题,法律案件的重要参考标准是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算起。此处所称的“犯罪之日”通常理解为犯罪事实正式成立的那天。而所谓的单位行贿罪,即是指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进行贿赂活动,或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向国家公务人员支付了回扣或手续费,并且情节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三、单位行贿罪是否包括分公司
单位行贿罪,自然也涵盖了分公司这一特定主体。分公司虽然尚未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其实际开展的各类经营活动,依然有可能触犯到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在此类情况下,衡量分公司是否构成本次案件中的犯罪主体,关键在于其具体实施的行贿行为是否能够充分体现出单位的整体意志,同时,所谋求的不当经济利益是否真正归属到了单位所有。若分公司的行贿行为是出于维护整个公司的整体利益考虑,且该行为已经通过单位内部的决策程序进行了明确批准,或者是由相关负责人按照既定流程进行了执行,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被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行贿罪指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公职人员行贿,包括回扣、手续费等,且情节严重。其入罪标准:行贿额超20万但不足百万;或10万以上且行贿三人以上、谋求职务变动、用违法所得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等任一情形,均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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