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欠税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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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破产后欠税得依相关法律来处理哦。破产清算时,税务机关算债权人之一,会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呢。那破产企业欠的税呀,会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还钱。通常呢,破产财产先把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了,接着按这顺序来:一是先清偿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等费用,还有该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保险费和补偿金;二是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面那些外的社会保险费和所欠税款;三是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后欠税怎么办

一、企业破产后欠税怎么办

面对企业破产欠税,要依法处理。税务机构以债权人身份审查并向破产执行人申报税务债权,欠税按企业破产法清偿顺序偿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依次清偿员工相关款项、社保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企业破产职工工资怎么发放给员工

在公司面临破产之际,其员工的薪酬待遇将被赋予最高的优先权进行支付。在对破产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共益债权进行优先处理之后,剩余的破产财产将会用于偿还所有未付工资给员工们。这其中的清偿方式是根据员工实际参与工作的时间长度以及他们应得的薪资水平来进行计算的,通常情况下,这些款项会通过破产清算的程序进行处理,而具体的发放工作则会由破产管理团队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企业破产职工有哪些补偿

公司破产情况下,员工有权获得经济赔偿金、未结清报酬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补贴。经济赔偿金根据员工服务年限计算,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服务超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足半年则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破产后欠税的处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之一,会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会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一般来说,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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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不应支持税务机关的要求。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若未经公告的欠税仍能优先于登记公示的抵押权,那就相当于视物权法等设立的抵押登记制度为空置。
1.从公示公信的角度考虑,欠税公告制度设立的初衷虽是希借助公告对欠税人实施信用惩戒,但同时也起到了欠税信息公示的效力。本案中,由于欠税未曾进行公告,故申请执行人在接受抵押权设定时无法考虑到被执行人存在欠税这一因素,执行程序中税务机关再来主张这一权利,若支持不仅是对申请执行人的不公,也是视抵押登记制度于空置。
2.从强制执行的角度考虑,法律同样赋予了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的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本案中,欠税发生在抵押权设立之前,税务机关之前完全可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而不是等到法院采取相应措施后再行主张权利,法院不是代征欠税的义务机关。
3.从欠税对应财产角度考虑,产生欠税行为的是被执行人而不是法院拟采取拍卖措施的具体抵押财产,故在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处置的情形下,税务机关完全可以对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只要能够达到将欠税全部征收到位的目的即可,而不应拘泥于要以争议抵押财产的拍卖所得来冲抵欠税。
我们这儿的企业已经申请了公司的破产了,现在企业申请了逃税了,企业申请破产后偷逃税还能查么?
[律师回复] 公司注销一般可以分成以下几种情况:公司通过合法程序办理工商、税务注销;公司已办理工商注销,但未办理税务注销;公司办理了税务注销,但工商没有注销;企业破产;合并、分立、兼并。这些情形都属于法律主体的消亡,对其后被发现的以前偷逃税款是否追缴有些在法律规范上是明确的,有些还没有特别明确的依据。特别是对在第一种情况下发现的以前偷逃税款应不应该追缴,向谁追缴,怎么追缴的问题尤为棘手。为此,本文重点探讨公司依法定程序办理工商、税务注销后发现偷逃税款的处理。
  对上述偷逃税款是否应当追缴,目前存在两种基本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作为纳税主体已不复存在,也就无法、无从追缴了,甚至从一开始就不应该稽查。在法人公司情况下,公司的法律主体是合法消亡的,其所承担债务的有限责任已清理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对此情况下的偷逃税款追缴做出明确规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有涉及公司注销清算时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但上述偷逃税款是否可比照执行?这些偷逃税款是否可归结为清算组成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或公司股东的恶意逃避债务?对此,《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分公司情况下,尽管《公司法》中有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但偷逃税款是否可以视同为普通债务?是否可向总公司追缴其所偷逃的税款?对此《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中也找不到明确的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已被注销,也应对该企业原投资方或股东追缴其后所发现的偷逃税款。我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
  
1.依照《公司法》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可以向总公司追缴其分公司所偷逃的税款。这里涉及一个基本理论,即“税收本质的债权债务说”。从税收实体关系角度看,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享有的权力和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即“国家债权”。税收法律关系与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类似性质,因此,民事债权的实现方式对税收债权也可以比照适用。尽管税收立法中未明确承认这一学说对立法具有指导意义,但《税收征管法》中的代位权、撤销权、担保和优先权等民事债权制度事实上已被运用于税收实践。
  
2.从企业主体的实质意义看,企业主体的消失并不能豁免原投资者的负税义务。现代企业理论中的“契约理论”摒弃了企业是物质财富的简单聚集和物质要素的技术关系或生产函数的观点,而是将企业看作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合作组织,是由一系列“契约”或“合同”组成的契约网络,从人与人之间交易关系的角度来解释企业的性质。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实质上不是构成企业的物质,而是持有企业生产要素的人,他们才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即税收主体。通过这种理论来透视这一问题,所谓“企业不存在了”,其实是企业的股东或投资者把构成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了“重组”,因此不能因为企业某种“契约”的解除就放弃对企业真正主体——资产所有者纳税义务的追缴。尽管“契约理论”只是众多企业理论中的一种,并不是法律解释,但它可以作为一种指导,一种认清事物本质的方法,尤其是对上述问题具有较为直接的解释力。
  
3.就税务登记的性质而言,其并非履行纳税义务的一个必要条件。税务登记是行政登记的一种形式,但不是行政许可。它是加强对纳税人权利限制的手段,而不是限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手段,更不是纳税人权利、义务产生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已明确将税务登记排除在行政许可的范围之外,不认为税务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行为能力和活动资格。《税收征管法》也间接表明了上述观点,如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对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尚且如此,对办理过又撤销、吊销、注销登记的纳税人更应该追缴其所偷逃的税款。
  
4.从税收管理角度讲,上述偷逃税款若不追缴,将形成税收征管中的一大漏洞,诱使纳税人利用频繁注册、注销的方式偷逃税款。在税收执法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也经常遇到。
以上就是我为您解释的关于企业申请破产后偷逃税还能查么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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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面临破产清算欠税怎么处理?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投资者层面的所得税处理非常简单。企业投资者只需要根据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向税务集团提供被投资产的破产公告即可向税务机关进行该项投资资产损失的报批手续,确认资产损失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对于个人投资者,该项投资无所得,也就不涉及任何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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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一家国有企业上班,现在因为一些原因要破产了,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这个国企申请破产还要交企业所得税吗,谢谢。
[律师回复] 企业申请破产重整需要继续交税,但我国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企业的破产重 整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破产重整中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多以部门规范性 文件和个案批复的形式存在,主要涉及流转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项下的 十余个税种,并逐步呈现出一般调整、特殊处理与综合调整的态势。
二、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一般调整
上世纪 90年代初,随着我国经济转轨的顺利进行以及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企业因资 产处理、国企改制、上市融资的强烈需求而重整兼并者开始由少及多。在经历了广信 深圳公司、大连证券公司、广州壬丰房地产公司、中国联通、中国兵器集团、中国远 洋运输集团等数个具体破产重整案件的税务处理后,与破产重整制度相伴的税收优惠 政策调整也由以往的个案批复、政令回函演变为全局性的普遍适用。现今,税收优惠 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一般调整主要集中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即重整 企业对上述税种一般性地享有减免待遇。概括而言 :
(1)对公司股权转让、合并分立和债转股以及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后,原企业土地、 房屋权属尚未发生实质性移转的,免征或减征契税 ;
(2)除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直接免予贴花外,破产重整企业仅对新增加的资 金按规定贴花,已贴花的资金部分不再征收印花税 ;
(3)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 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 流转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特殊调整
破产重整企业除去其所享有的上述一般税收优惠政策外,对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生的 其他税收是否依然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不一而足。破产重整企业除免征印花税、契 税和流转税外,还可依据不同的企业身份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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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重整企业因其所处行业的特殊性而享受特别优惠,比如对于被撤销的金融机构 进行资产处置和清理活动,不予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2)破产重整企业因其属于国有资本而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比如中国联通、中信 集团以及中国邮政在进行资产重组与置换时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
(3)信达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所进行的收购、承接、管理和 处置活动,免除一切税收。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综合调整。
企业获得利润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基础,而破产重整企业在深陷财务困境时,生产经 营活动往往处于停滞状态,几乎难以获取利润继而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与此同时,当 重整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大于负债,其在进行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 分立之后,仍可就所获得的部分增值收益课征企业所得税。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59号 ) , 弥补了原税收法规的不足,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有效降低了企业重组成 本,从税收角度对企业之间的合并重组予以鼓励。税收优惠政策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综 合调整,其实质是严格秉承所得课税的原则,对企业重整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 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除符合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以外,企业重组依 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来进行。其中,一般性税务处理对破产重整中的企业法律形式 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的相关交易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 定,但无外乎以下程式 :以公允价值为标准确认企业债务移转、股权交易和资产转让的 所得或损失,并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最后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抑 或原则上保持不变。此外,破产重整企业一旦符合适用条件,还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 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应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包括 :以被收购股权或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 税基础确定计税依据、亏损结转抵补和延期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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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面临破产清算欠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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