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重整中,所生债务通常定义为共益债务,因这些债务有利于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它们支持企业持续运营,保障破产财产价值,如维持经营所需的借款或履行未到期合同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起诉能执行吗
在破产重整期间,债权人提起诉讼后强制执行须慎重,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破产重整旨在调整企业债务与经营问题,以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妥善解决。尽管债权人个别清偿受限,以保障重整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平等权益,但若诉讼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院审查批准,债权人仍有可能获得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三、破产重整期间继续经营房租怎么算的
在破产重整中,房屋租赁费计算复杂。需依据破产法及租赁合同条款确定租金标准。若合同签订于破产前,通常按原合同支付。企业运营困难时,可协商调整租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会综合考虑,维护债权人权益,保障重整程序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破产重整期间的债务通常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
在破产重整期间,新产生的债务可能用于维持企业的继续运营、提高破产财产价值等有利于全体债权人的目的。例如,为继续营业而借款产生的债务,为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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