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吗
行政复议机关是否有权进行调解
行政复议制度采用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若当事人对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或者因为涉及到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争议请求行政复议时,该复议机关有权依据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且合法有效的方针进行调解。值得关注的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虽然存在调解的可能性,但并非所有类型的行政行为均可通过调解解决。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行政复议基本制度包括一级复议制度、合议制度、书面审查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二、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确认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的主要情况有哪些
(一)申请主题须明晰且具备法律规定之被申请人;
(二)确认申请人与特定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三)具有具体而详尽之行政复议请求及缘由阐述;
(四)该项申请应在法定的申请时限内提交;
(五)确保该项申请属于行政复议法中所规定的行政复议范畴之内;
(六)确保此种情形属于接收该项行政复议申请的对应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权限范围之内;
(七)当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审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之时,以及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法律实体基于同一事实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三、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机构将对已做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变更判断。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是在事实明确,证据确凿且适用依据准确,同时遵循了相关法律程序的前提下,但却因内容存在不当之处不得不进行变更;
其次是在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以及程序合法的基础上,虽然适用依据正确,但由于未能正确运用而导致需要进行变更;
最后是在事实模糊,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经过行政复议机构深入调查并核实事实与证据后,也可能会做出相应的变更决定。
然而,行政复议机构在做出变更决定时,必须确保不会对申请人造成更不利的影响,除非第三方提出了相反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内容不适当;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未正确适用依据;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和证据。行政复议机关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决定,但是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的除外。
行政复议制度使用调解来解决纠纷。当当事人对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或因行政赔偿或补偿争议而申请行政复议时,复议机关可根据双方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但并非所有行政行为都适合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