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有那些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之特定情形
若存在以下情况,法院有权拒绝执行仲裁裁决:
首先,当双方在签署的合同中并未约定仲裁条款或在事后也未能就此达成明确书面仲裁协议时;
其次,裁决的事项并不属于仲裁协议所涵盖的范畴,亦或是仲裁机构本身对该事项缺乏管辖权;
再者,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
最后,如果对方当事人故意向仲裁机构隐瞒了可能会对公正裁决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性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如何重新仲裁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若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若无法达成新的仲裁协议,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重新仲裁。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若没有新的仲裁协议,法院将依据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重新仲裁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且需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仲裁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其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其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其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其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这些条件是法律为了保障仲裁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而设定的,当出现这些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院在以下情况下可拒绝执行仲裁裁决:合同无仲裁条款或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管辖权;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裁决依据的证据虚假;对方故意隐瞒关键证据影响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