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职务侵占罪构成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职务侵占罪乃是由特定主体构成。构成此罪之主体并非任意之辈,而仅限于公司、企业抑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之中身居相应职位之人,如公司中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和普通职员等等,他们借用自身所处岗位的职权优势,故意非法占据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且所企及的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时,便会被判定为违反职务侵占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标准及主体范围
认定职务侵占罪需满足以下标准: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是定罪的重要条件,一般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主体范围包括: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等管理人员。
-企业的厂长、经理、会计、出纳等工作人员。
-其他单位如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的工作人员,如学校的教师、后勤人员等。
需注意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构成贪污罪,而非职务侵占罪。在具体案件中,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贪污罪构成主体也是特殊主体吗
贪污罪构成主体是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是指除具有一般主体所要求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
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些特殊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但可能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从而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主体是特殊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员工等。这些人员利用其在单位中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就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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