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股东能否提出案外人异议
隐性股东通常无法直接提起第三方异议之诉。此处所称隐性股东即是指实际出资却未能被正式登记为公司股东者。从法律角度考虑,公司股东的身份资格将依据商业登记进行确定。由于隐性股东并未在商业登记中予以明确记载,因此他们的相关权益主张或许面临着诸多困难。
然而,若隐性股东能提供充足且确凿的证明材料,譬如证实自己确实进行了出资以及与名义上的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合法且有效的代理持有协议等,那么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他们的权益主张有望获得一定程度的认可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二、隐名股东能否申请公司强制清算
隐名股东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公司强制清算。
从法律规定来看,隐名股东虽未在工商登记中体现,但在实际出资等方面与公司存在实质关联。若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如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等,且其他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隐名股东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公司强制清算。
然而,申请强制清算需满足一定条件,如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等。同时,在清算过程中,隐名股东的权益保障也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总之,隐名股东在特定条件下有申请公司强制清算的权利,但具体操作及权益保障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三、隐名股东可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隐名股东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隐名股东虽未在工商登记中体现,但如能证明其实际出资且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其需提供出资证明、代持协议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及对执行标的的权益。若无法证明上述事实,可能无法获得执行异议之诉的支持。总之,隐名股东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提供充分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隐性股东因未正式登记,常难直接对第三方提异议。其身份基于商业登记确认,权益主张或受阻。但若能提供出资证明及有效代持协议等确凿证据,特殊情况下,其权益或可获一定认可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