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具体判刑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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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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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罪的判刑期限跟犯罪情节紧密相关。通常情况下,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让别人受重伤、死亡或者让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那就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是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了,或者还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就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因为逃跑而导致他人死亡,那就要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具体判刑多久

一、交通肇事罪具体判刑多久

交通肇事罪量刑犯罪严重程度。一般因违反交规致重大损害,如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逃逸致受害者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判刑标准根据具体行为和后果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罪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医疗费,根据实际医疗费用支出计算。其次是误工费,按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按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再者是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还有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此外,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造成死亡的,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具体赔偿数额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来确定。

三、交通肇事罪逃逸后如何量刑

交通肇事罪逃逸后,量刑会加重。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情节在量刑中起到重要作用,表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更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逃逸的距离、时间、是否积极救助等因素来具体确定量刑幅度。若能在逃逸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可视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总体而言,交通肇事逃逸后的量刑较重,以体现对这种严重违法行为的制裁和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交通肇事罪的判刑期限取决于犯罪的情节轻重。一般来说,如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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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具体判刑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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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主责具体判多久
交通肇事罪所涉及的刑事责任以及相应的量刑标准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详细规定予以执行。在通常情况下,该罪行的主要刑罚阶段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由于行为人的逃逸行为致使伤亡结果进一步加重,那么可能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然而,具体的刑期裁定将综合考量事故的严重性、逃逸行为的存在与否、以及行为人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救援措施等多方面因素,最终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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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具体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和一般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人员即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 要点是认定责任的依据是否“交通管理法规”。厂矿企业的专用机动车辆、施工车辆以及军队的军用车辆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非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第135条第233条以及第436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 新《道路交通管理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扩大了适用交通规则认定事故责任的范围也就相应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因此,不论车辆事故发生于何种场所,只要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责任,认为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罚。如果不是或不能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车辆责任的,可以其他罪处罚。一般而言,适用有关生产安全规章认定责任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适用生活常理认定责任的,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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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具体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最高在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解释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按照这个解释,肇事者无论是否救助受害人都不影响逃逸的成立,因此肇事者将受害者送往医院之后再逃跑,也要按照交通肇事逃逸处理,因为这仍然符合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其内容上来看,这条规定明确了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为。因为该《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和第2款规定的五种情形,都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情形。先行行为必须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才可以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而存在。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有且只有逃避抢救或肇事责任的动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本质在于肇事者对于自己先行行为带来的抢救义务和法律责任承当的逃避。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法律责任这两个动机同时存在是实践中逃逸行为主观方面的一般情况,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仅存在单一的动机,例如,甲开车将人撞伤后,将被害人送到附近医院抢救,而后逃之夭夭,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己经尽了抢救义务,但是却逃避了法律追究,使交通肇事责任难以认定,因此虽然犯罪人仅具有逃避责任的动机,但是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实质,其在于不履行法定的抢救伤员与财产、报案、接受处理的义务,而并非只是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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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具体是什么
交通肇事犯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处罚分为三个层次:轻微情节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逃避责任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至七年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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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轻微肇事逃逸认定具体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
1) 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场合,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e;
2) 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 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 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轻微肇事逃逸判定具体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轻微肇事逃逸判定具体是怎么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
1) 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场合,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
2) 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 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 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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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具体是什么
交通肇事犯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处罚分为三个层次:轻微情节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逃避责任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至七年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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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具体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具体是怎么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具体是怎样的?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值得研究的是,《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我国刑法理论同犯罪则是指共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提法确实令人费解。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具体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具体是如何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具体是怎样的?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值得研究的是,《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我国刑法理论同犯罪则是指共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提法确实令人费解。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具体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具体是怎样的?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
(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值得研究的是,《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我国刑法理论同犯罪则是指共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提法确实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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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具体是什么
交通肇事犯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处罚分为三个层次:轻微情节处三年以下徒刑或拘役;逃避责任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至七年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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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轻微肇事逃逸认定具体是该如何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二、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可以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
1) 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场合,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
2) 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 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
4) 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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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具体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具体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具体是怎样的?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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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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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值得研究的是,《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我国刑法理论同犯罪则是指共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提法确实令人费解。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具体是该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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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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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至
(5)项规定的情形之
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值得研究的是,《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我国刑法理论同犯罪则是指共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提法确实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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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具体规定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系指行为主体在操纵机动车辆行驶的过程中,严重违背交通运输管制规章制度,从而酿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死亡,甚至让公共和私人财产受损的不良后果。这类故意性质颇轻,犯罪嫌疑人均须对事故承担主责乃至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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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民事赔偿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自2013年1月1日起,新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开始施行,原本颇具争议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被告人应否承担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问题会带来更多的争议。笔者作为长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将会给交通肇事犯罪涉及的民事赔偿案件带来巨大影响,在实践中应当如何操作,有些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现就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民事赔偿问题产生的影响浅谈几点看法。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愿与同仁共同商榷。
一、交通肇事被害人及其亲属能否依司法救济途径获取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
新《刑诉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不予受理。”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此规定意味着受害人及其亲属不仅不能基于附带民事诉讼就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获得支持,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将无法获得支持。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受害人及其亲属对精神抚慰金诉求的保护,当事人通常采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救济。因为在民事诉讼中,通过援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可以获得司法救济。新《刑诉法》的规定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为判决、裁定的考量,没有规定对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如何区分处理的问题,同时也限定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法律救济的范围。“物质损失”是否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却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其根源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也就是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定义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根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的效力位次来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后相继颁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一般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已经不再适用。无论是法律实务还是理论中已经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性质,而《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物质损失”的说法与“财产损失”区别是什么?《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与最高《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相互矛盾。最高《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是完全支持精神抚慰金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不一致,造成了实践中产生的第一个问题——交通肇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审理中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二、交通肇事罪赔偿范围的缩小,极大地降低了肇事者的犯罪成本,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伤残、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排除在交通肇事犯罪赔偿范围之外,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当场死亡、部分或者全部劳动能力丧失所造成的收入减少都不能获得赔偿,极大地减轻了交通肇事者的赔偿责任,将会带来不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受害人当场死亡不存在医疗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损失的问题,根据《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
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受害人家属仅仅只能获得丧葬费,因为“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金”范畴而被排斥于附带民事赔偿和单独民事诉讼范围之外。《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规定,一般情况下的刑期也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就必然会出现一个犯罪成本大为降低的问题,几十万元的伤残、死亡赔偿金都不需赔偿,三年左右的刑期而且有可能为缓刑,带来的社会问题不言而喻。过去尚有三年牢狱之灾和巨额赔偿高悬在肇事者的头上,可以对机动车驾驶人起到震慑作用。而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犯罪处罚的宽松,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因为一旦涉罪,精神抚慰金、伤残及死亡赔偿金均可豁免。这种惩罚的宽松实践中产生了第二个问题——交通肇事犯罪成本降低,交通事故频发引发的社会利益矛盾是否会更多,更加突出?
三、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似乎已无存在的必要。
近年来,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在化解交通肇事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将彻底改变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对社会稳定应有的作用。虽然《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在其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
第四款中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但由于精神抚慰金、伤残和死亡赔偿金已被排斥在赔偿范围之外,无疑会受到机动车保险人的欢迎,它们将因此获得巨大的商业利益。一方面依现行法规向机动车保有人收取巨额保费,另一方面又可以因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施行而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对保险公司来说是不是天大的好事。如果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在施行后产生这种法律后果,未来的交通肇事案件中,受害人及其亲属在肇事车辆具备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情况下无法获得伤残、死亡赔偿金,对受害人及其亲属来说明显有失公正公平,而且与法相悖。笔者认为《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确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具有复杂多样性,并非仅仅是肇事者本人,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那么除开肇事者本人以外的责任主体是否同样没有赔偿责任。这就在实践中产生了第三个问题——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性?其他责任主体是否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交警部门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陷于两难境地,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产生冲突。
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虽然只是一种证据,但由于它系交通警察根据现场勘查以及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意见所作出,通常在交通事故肇事案件中会作为重要的书证被采信。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施行后必将陷交警部门在作出事故认定书时处于两难境地。根据实际案情,肇事者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或者全部责任,且应依法追究交通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如果据实处理,受害人将无法获得精神抚慰金、伤残和死亡赔偿金(尤其在高速公路发生重特大的群死群伤事故),稍有不慎,将会酿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各级政府显然是不能容许的。如果不据实认定,虽然受害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精神抚慰金、伤残和死亡赔偿金,但它涉嫌拒不移送司法罪。这就在实践中产生了第四个问题——交警事故认定处于两难,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发生冲突,应当如何处理?
五、存在问题的根源及解决思路。
新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交通肇事罪的巨大负面影响的症结在于精神抚慰金的内涵与外延,法律上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不存在争议的解释,精神抚慰金是否包含伤残、死亡赔偿金?伤残、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还是精神损失?刑事有刑事的解释,民事有民事的解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正是因为这种不统
一,造成我国司法实践的混乱。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由最高人民重新对精神抚慰金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根据这一解释,伤残、死亡赔偿金应属于精神抚慰金范畴。《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还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说明侵权责任法将伤残、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是区分开来的,二者不是一码事。那么伤残、死亡赔偿金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是将其作为财产损失对待的。严格讲司法解释的效力明显低于法律的效力,由于立法及司法解释混乱,客观上导致了我国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和难以操作,这势必严重影响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如果将伤残、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明确界定,则前述问题可以得到相对化解。由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需解决的问题不仅仅是交通肇事犯罪问题,它所面临的问题复杂而多样,对于相当多的刑事案件,新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它的可行性及科学性,无可非议。但在当前交通事故频发,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居高不下的形势下,无疑带来巨大影响。
(二)、最高人民就《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进行补充,专门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什么方式进行赔偿予以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三)、在最高人民没有明确作出司法解释以前,应当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对自己权益寻求保护的法律途径。即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受害人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及其亲属应当享有自由的选择权。如果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意味着受害人及其亲属自愿放弃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求,如果诉请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则应当允许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破产清算的具体时间是多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截止时间是多久 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破产清算程序有哪些 1、成立清算组。人民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举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发生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所了解和应当证明的只是该债权的金额、形成原因、清偿期限和债务人是否清偿的事实。至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具体原因,债权人通常是不清楚的。因此,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情形下,企业破产法不要求债权人证明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也不要求债权人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具体原因,而只要求债权人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 对于资可抵债的清算的责任人是公司股东,其程序公司法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十五日内,股东应该组织清算,逾期不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组织清算。股东组织自行清算的,应该组织清算组,清算组应当在成立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债权,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报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清算分配方案,应该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变价和分配。分配结束既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工伤认定的具体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会提出工伤认定时效一般是多久 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30天内没有申报工伤,视为用人单位拒绝给劳动者申报工伤。用人单位拒绝申报工伤,工伤职工及亲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期限是1年内。 相关知识: 工伤认定性质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不予受理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提讼。 工伤认定需要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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