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责起诉次责对谁有利

最新修订 | 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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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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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交通事故里,主责方起诉次责方,可别觉得就一定对某方好。得看具体案子情况,还有双方的诉求和证据。要是主责方损失大,次责方该赔的没赔,那主责方起诉或许能拿到应得赔偿。可起诉也得花时间、精力和钱呢。对于次责方来说,要是觉得主责方诉求不合理或太高,通过法律程序也能维护自己权益。总之,到底是有利还是不利,得综合好多因素来判断。
主责起诉次责对谁有利

一、主责起诉次责对谁有利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主次责任划分不决定绝对优势。原告损失多且索赔未执行可诉讼争取赔偿,但需成本。被告认为索赔苛刻或过高可依法维权。评估诉讼结果是否有利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二、主责起诉次责在法律上对谁更有利

在法律上,主责起诉次责是否更有利不能一概而论。主责方起诉次责方,主要是为了主张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从证据角度看,主责方需证明自身损失与次责方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等。

若主责方损失较大且证据充分,起诉次责方可能有助于获得赔偿。但如果主责方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原因较为明显,可能在责任划分和赔偿比例上不一定能完全占据优势。

总之,主责起诉次责是否有利取决于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不能简单地得出结论。

三、主责起诉次责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主责起诉次责要求赔偿金额时,通常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一般先确定总损失金额,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之和。然后根据事故责任划分比例来确定次责方应承担的赔偿份额,主责方承担较大比例,次责方承担较小比例。例如,主责占70%责任,次责占30%责任,若总损失为10万元,那么主责方可要求次责方赔偿3万元。但具体赔偿金额还需考虑各项费用的具体数额、证据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免责事由等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和调解。

在交通事故中,主责方起诉次责方并不一定意味着对某一方绝对有利。这取决于具体的案件情况和双方的诉求及证据。如果主责方的损失较大,且次责方应承担的赔偿部分未得到履行,主责方通过起诉可能获得应有的赔偿。但同时,起诉也需要花费时间、精力和费用。对于次责方,如果其认为主责方的诉求不合理或过高,通过法律程序也有机会维护自己的权益。总之,有利与否要综合多种因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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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
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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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第
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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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次责任几几分谁判定
发生交通事故主次责百分比是没有定性的,由交警部门是负责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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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方主责对方次责的处理建议 若双方均为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全额互赔,超出部分按7: 3分责。若一方为机动车,另一方为非机动车或行人,机动车方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不足部分按主责8: 2或次责6: 4分担。若双方均为非机动车或行人,损失按7: 3分配,含医疗、误工、护理、营养及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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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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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法学院的一名学生,我在学习我国的继承法,请问继承法改了吗,继承法中的权利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继承法改了吗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权利主体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权利实现
继承权的实现,亦称为继承权的兑现,指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后,根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的法律后果。
继承权的实现要具备几个前提条件:
1、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
2、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
3、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要实现继承权,首先应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继承人均有权提出分割遗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
权利丧失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愿意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上述各项的具体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9、
10、1
1、1
2、1
3、14条之规定,对应解释如下: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
(一)项或第
(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确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非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作出。即便是继承人有违反《继承法》第7条所规定之违法行为,并且继承人亦承认该违法行为的存在,其继承权也不会自动丧失,一定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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