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侵权诉讼立案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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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犯著作权罪的定案准则如下:需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去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擅自出版他人书籍,或者未经同意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还有制造售卖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要是违法所得金额达到三万元,这样的案件就应该立案侦查。
版权侵权诉讼立案标准

一、版权侵权诉讼立案标准

关于版权侵权诉讼立案的法律规定

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设定如下:以追求盈利为动机且未得到著作权所有者授权的情况下,大量复制以及发行相关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其他各类作品,同时也包括在未经出版专有权持有者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出版他们享有独占出版权的书籍,或是在没有取得录音录像制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大规模复制并发行他们创作的录音录像,甚至是伪造他人名义进行美术作品的制作和销售行为。当此类案件涉及到以下任一种情况时,应当予以立案追究法律责任:

首先,犯罪所得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30,000元;

其次,未经批准的非法经营额超过50,000元;再者,未经著作权所有者的许可,一次性复制并发行的各类作品数量总计超过500件(张/份);

最后,同样在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一次性复制并发行的音像制品总量累计达到了500件(张/份)以上,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即可被视为构成犯罪事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二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版权侵权诉讼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版权侵权诉讼赔偿金额通常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来确定。若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500元到50万元之间酌情判决。实际损失包括因侵权所减少的销售量或者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与该商品每件利润乘积等。违法所得则是指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此外,法院还可能考虑权利人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调查费等。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权利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争取合理的赔偿。总之,版权侵权诉讼赔偿金额的确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以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版权侵权诉讼证据收集有哪些?

版权侵权诉讼证据收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权属证据:如版权登记证书、创作手稿等,证明自身拥有版权。

-侵权行为证据:包括侵权产品、网页截图、销售记录等,以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及侵权范围。

-损失证据:如因侵权导致的销售额减少、维权费用支出等,用于计算赔偿金额。

-被告信息:明确侵权人的身份信息,以便提起诉讼。

收集证据时需注意合法性,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如公证、鉴定等。同时,要及时固定证据,避免被篡改或灭失。在诉讼过程中,这些证据将是支持己方主张、证明对方侵权的关键依据。

侵犯著作权罪的定案准则包括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擅自出版他人书籍,或未经同意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或制造售卖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金额达到三万元的案件应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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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怎么进行诉讼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版权侵权怎么进行诉讼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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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您好,请问盗版侵权侵犯的是什么版权
[律师回复] 盗版侵权主要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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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如何进行诉讼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版权侵权如何进行诉讼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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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什么是版权侵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 构成侵犯版权的一般有以下情况: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什么是版权侵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 构成侵犯版权的一般有以下情况: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什么是版权侵权,什么是侵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 构成侵犯版权的一般有以下情况: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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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案版权侵权判定如何进行?
图案版权侵权判定需要判断是否存在我们国家所规定的侵权的行为,比如说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就发表其作品图案的,或者是没有经过合作的作者的同意,就将所创造出来的图片当做自己的图片来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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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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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案例是什么样子的
随着网络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作者出现。随之而多的是版权侵权案例,版权侵权的案例也是五花八门。盗取别人的果实,造成侵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明文规定。那么版权侵权案例到底是什么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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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版权侵权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
构成侵犯版权的一般有以下情况: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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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成为版权侵权诉讼的原告
1、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即著作权主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2、著作权被许可人。3、其他权利人共同的受让人、继承人等也属于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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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网络侵权盗版的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网络侵权盗版的特征问题解答如下,
1、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具有简单易行性。
由于网络是一个开放性的、巨大的虚拟空间,多数情况下在网络空间中从事任何活动是不需要与现实中的真实身份相关联的,而行为人无需具备高深的计算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往往就能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欺诈行为。
2、网络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即时性。
这点与传统意义上的侵权有明显的区别。比如传统的光盘盗版首先要进行印制,然后通过多种渠道发行,最后到达消费者手中才有结果显现。虽然这种盗版行为从一开始就构成了侵权,但结果的发生却有相对一段时间的迟滞。而网络侵权无需这种传统的载体,只需借助无形的高速运转的网络进行上传,全世界的网友都可以访问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其他网络也可以轻易地为带有侵权内容的网页设置链接。而且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而且可以随意删节、添加、改动,并以各种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的内容迅速扩展。目睹网络侵权行为的后果广为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3、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众多,具体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确定困难。
网络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始作俑者、传播者、网络服务商和搜索引擎。前两类是网络用户,后两类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俗话说“擒贼先擒王”,但网络侵权责任的始作俑者往往难以及时确定,而传播者虽数量众多,但正所谓“法不责众”,或是赔偿能力不足等问题使大量的传播者被免于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世界中,权利人常常难以证明自己的适格原告身份,人们也难以有效识别网络侵权人。如原告单独某一侵权人,常常出现行为人相互推诿责任、事实难以查清的情况。于是,原告常常出于降低诉讼风险考虑,把可能的侵权人一股脑地列为被告,至于被告是否都应承担责任问题则不予考虑。这无疑增加了审判的困难,也必然导致无辜涉诉的被告满腹怨言。
4、网络侵权案件取证困难。
传统的侵权方式因为易于察觉因而也易于识别。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类证据,根据证据法定主义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则难以产生证据效力。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
5、网络侵权案件难以确定司法管辖。
一般侵权行为的管辖主要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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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电子版投诉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标侵权投诉书范本
投诉人1(“×××”商标持有人):×××
住址:
投诉人2(商标使用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投诉人:×××
负责人:×××
地址:
电话:
投诉人1为最早使用“×××”商标的主体,最初使用时间为某年,并以特许加盟的方式在全国开展经营活动,在全国主要城市均有合作的加盟商。某年到某年,经申请,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批准了“×××”在某类的注册商标。商标号分别为:核定使用商品(第某类)第×××号。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含概了×××、××的商品。某年某月,经投诉人1许可,上述商标由在北京成立的投诉人2专有使用,投诉人2成为该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投诉人为宣传自身品牌,提高“×××”商标知名度,除扩大经营外,还不断对外宣传。“×××”已成为国内某行业的知名品牌。投诉人及“×××”品牌获得了诸多荣誉,主要有:
除日常宣传外,投诉人还在某某电视台上连续发布了电视广告,以扩大在全国的知名度。
自某年,投诉人2成立以来,取得了投诉人1的唯一授权,具备使用“×××”商标直接经营和对外加盟的经营方式使用该商标。而被投诉人在无“×××”商标使用权及“×××”经营权的情况下,以“×××”名义对外经营。并借助投诉人“×××”品牌的广告效应对自身进行宣传,大张旗鼓地在杂志等宣传媒体上刊登广告,进行()经营。这严重侵犯了投诉人的商标专用权,是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以及第四十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投诉人特向某省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投诉人严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举报,望贵局予以重视,严格执法,取缔被投诉人的违法经营行为。
投诉人的请求为:
1、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倍罚款;
2、吊销被投诉人营业执照;
3、责令被投诉人赔偿投诉人损失。
以上为投诉人的举报内容,望贵局依法查处,对贵局的工作投诉人深表敬意。
此致
某省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投诉人
1:(签字)
年月日
投诉人
2:(盖章)
年月日
附件:
1、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在某某电视台广告的证明
4、投诉人的获奖证明
5、被投诉人的侵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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