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可以再审吗

最新修订 | 202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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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满意,能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要是对原判决有意见,就得依法去申请再审。执行异议裁定生效后的60天内可以提出异议,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交。案外人要是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得在执行完毕之前提出;要是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要在收到法律文书后的60天内,或者从知晓终结执行之日起60天内提出。
执行异议可以再审吗

一、执行异议可以再审吗

执行异议的再审审查程序

若您对于执行异议裁定持有疑议,完全可以向上诉法庭进行再审。

然而,若您对针对基本原决判有所不满,则应该依法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通常情况下,执行异议裁定的生效时间为60日。若您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异议,应在该案件的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若您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则需在执行标的被执行完毕之前提出;若您对终结执行行为持有异议,则应在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后的60日内提出;若您并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则应从知晓或应当知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计算6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执行异议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执行异议申请再审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原执行异议裁定确有错误,如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等;二是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定程序,即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经过相应审查程序;三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定,该证据需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对原裁定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四是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间,通常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执行异议裁定进行再审,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异议能否启动再审程序

执行异议与再审程序是不同的法律程序。一般情况下,执行异议本身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主要是针对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旨在纠正执行过程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而再审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法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执行异议的审查结果与案件的实体处理密切相关,且该结果可能影响到案件的最终裁判,可能会引发对原判决、裁定的再审程序。但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综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总之,执行异议通常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但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会引发再审程序的启动。

执行异议再审程序: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对原判决不满,应依法申请再审。执行异议裁定生效后60日内提出异议,执行中向执行法院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应在执行完毕前提出,对终结执行行为异议应在收到法律文书后60日内或知晓终结执行之日起60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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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执行异议是说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对执行的判决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那么要是执行异议裁定可以再审吗?
执行异议裁定可以再审。执行异议的裁定书能申请再审吗?
如果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如果不服是针对原判决的,应当申请法院再审。
一、执行异议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及227条的规定为执行程序中的权利救济提供了有效途径,与此相应的是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为《执行程序解释》)的第5条到第10条及第15条到第24条。《执行程序解释》明确并细化了《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第227条(相应的原《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中模糊或概括的规定。针对第225条规定的司法解释,如“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等六条解释。
关于执行行为的理解,一般认为是指一个执行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结案,执行机关作出的一切与该案有关的司法的行为,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行为,拍卖、变卖、划拨等处分性行为,以及变更、追加当事人等裁判性行为,在性质上既有行政性,又兼具司法性。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若执行行为违法,侵害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利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
执行异议针对的对象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该权利是以排斥或阻却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为目的,仅仅针对强制执行的种类、方式、争议财产的处分方式、程序等提出异议,不含有确认权利与给付执行标的物内容的权利主张。” 而227条的规定针对的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存在实体上争议的处理,请求对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排除强制执行,但执行机构无权就实体上的权利争议进行判定,即便案外人的异议成立,执行机构也无权对实体权利做出处分,对该争议只能由审判机构按照通常的诉讼程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性观点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难免会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侵害,有侵害就应当有相应的救济,如果将异议的范围限定在一类或几类事情上,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救济就会存在盲区,某些违法执行行为也难以及时得到纠正。因此,对任何违法的执行行为均允许提出异议,才符合执行救济制度的根本目的。 笔者认为该意见的适用范围应当加以限制,尽管执行行为存在某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但应当针对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限制、弥补,而不是对所有存在瑕疵的执行行为都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加以解决,防止滥用异议权利直接影响执行效率。
二、执行异议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针对的客体是法院执行机构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执行异议的提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即除当事人以外,还包括因强制执行而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依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对执行案件立案时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强制执行。如《民诉意见》第300条、《执行规定》第61一69条规定的对债务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执行规定》第80条规定的变更或追加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等等,法院执行机构可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对与被执行人存在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采取执行措施,从而对其财产等其他权利的处分造成影响,若第三人认为此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异议的对象是执行行为本身,不能涉及该执行行为的依据。针对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之外的强制措施提出的异议不应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畴。对执行行为所依据的判决及裁定有异议的,应循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相关判决和裁定;对依据的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有异议则可以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在执行阶段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执行行为的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案外人之诉与本文讨论的执行异议有严格的区分,执行机构并不享有实体审判权,如果在执行程序中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所依据的生效判决,则有“以执代审”之嫌。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由案外人依照程序向法院另行起诉,由立案机关审查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提出,即只能在执行程序已经开始即已经立案执行且尚未结案时提出。当事人针对执行程序中的任何违法行为均可以提出异议,但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当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5日内,这既能充分维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又能保障执行案件的顺利进行。若逾期未提出异议,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不再在执行程序中处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据申请人罗某提供的财产线索,得知李某在乙公司尚有工程款未结清,执行法官于2011年11月9日向第三人乙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扣留、提取李某在其公司的工程款15万元,该公司接受文书后未提出异议。后经多次通知,乙公司仍不予协助执行,本院遂强制扣划乙公司银行账户15万元。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辩称李某的工程款已经结清,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执行裁判合议庭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李某与乙公司《建筑工程合同书》等证据,驳回了乙公司的异议申请。尽管此异议对本案的执行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但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等程序对执行进程产生了拖延,影响了执行效率,因此对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应当加以规范限制。
(四)执行行为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造成了实质上的影响。执行法院为采取执行措施作出的法律文书,如果依法应当发出而未发出,或者不应发出而发出了,或者发出了错误的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影响的,当事人各方均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未对权利人行使权利造成实质影响的行为应当排除在执行异议范畴之外,如法院之间的委托执行的行为,是法院在面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情况下,为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而采取的执行行为,其本身只是涉及不同地域法院之间的协调问题,其移送的权利在委托法院,执行义务在于受托法院,因不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处分,对此行为不得提出异议。
(五)执行异议的提出须符合法定形式,即提出异议的方式必须为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口头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告知其采用书面异议的形式,并写明事实与理由,提供主要证据,未按照规定提交申请的,不予立案。执行异议应当向执行机构提出,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由异议人向立案机构申请立案,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交由执行机构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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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书下来之后可否申请再审?
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书下来之后也是可以申请再审的,对于裁定有任何不服的那么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证据,执行异议是属于当事人或者是利害人对执行的行为提出的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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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审查期多久
审查执行异议的法定时限为15个自然日。案外人如对此期间执行的标的物有异议,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如理由成立则中止执行,否则驳回。异议不成立,案外人可在15日内提起诉讼。执行异议指案外人对执行物品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在15日内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判定。需注意,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应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对执行标的物的争议则需在执行完毕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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