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如何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
法院对“知道或应当知道”之认定规则
一种方式为直接通过感知形成认知或应有的认知,而非故意回避或无视;另一种情形尽管属于客观存在之物,但无法直接通过我们的感官通道传递至脑海中,唯有借助于法律层面的证据繁衍与相关部门的权威判定,方能真正地形成认知或是应有的认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二、法院如何认定侵权行为的知晓时间
法院认定侵权行为知晓时间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一般而言,若权利人已向侵权人明确告知其行为构成侵权,且侵权人知晓该告知内容,此即为知晓时间点。若权利人通过公开声明、公告等方式让公众知晓其权利受侵害及相关侵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可视为侵权人知晓时间。此外,若侵权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从权利人能够合理发现侵权行为并主张权利之日起算知晓时间。具体的认定需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来综合判断,不同情形下的知晓时间认定可能会有所差异。
三、法院如何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标准
在法律领域,“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判定标准较为复杂。一般来说,“知道”是指当事人实际知晓相关事实或情况。而“应当知道”,通常是指根据常理、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行为习惯等,在特定情境下应当具备知晓相关信息的条件,但实际上并未实际知晓。
例如,在某些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处于特定的交易环境或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却未能及时了解到对其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实,就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具体的判定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当事人的职业、专业背景、交易习惯、信息获取渠道等。不同类型的案件和法律关系中,“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标准可能会有所差异。
法院认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规则有两种:一是通过直接感知形成认知,非故意回避或无视;二是对于客观存在但无法直接感知的事物,需借助法律证据和相关部门权威判定才能形成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