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款有孩子份额吗

最新修订 |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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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土地承包出现纠纷时,确定合适的诉讼主体要依据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从行为能力方面来说,得是成年人,或者十六岁以上且主要经济来源是靠劳动所得。在权利能力方面呢,得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并且经过登记造册,被确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关于征地款要不要分给子女,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还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
征地款有孩子份额吗

一、征地款有孩子份额吗

是否应将征地款划入子女的份额?

要确定在土地承包合约纷争中谁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我们需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首先,判断其行为能力是否适格。这其中的标准是达到成年年龄——即十八岁或者十六岁以上的自然人,并且他们的经济来源主要依赖于自身的劳动所得。

其次,判断其权利能力是否适格。这其中的标准是指那些已经依法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相关证书,并且经过登记造册,被确认为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征地款分配孩子份额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地款分配中孩子的份额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中,孩子通常应享有相应份额,因为孩子是家庭成员之一,享有平等的财产权益。一般情况下,按照家庭成员的实际情况,如人口数量等进行合理分配。如果征地款是基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产生的补偿,孩子作为集体成员,有权参与分配。但具体分配比例等可能因各地的村规民约等有所差异。若存在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征地款在离婚时孩子有份额吗

征地款在离婚时孩子是否有份额,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若征地款是基于对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所产生的补偿,那么在离婚时,该征地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孩子通常没有直接份额。但如果征地款是基于对孩子个人权益的补偿,比如因孩子的土地被征收等情况,那么孩子对该部分征地款享有权益,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孩子的份额单独留出,不予分割。总之,要根据征地款的具体性质和来源来判断孩子是否有份额。

在土地承包纠纷中,确定适格诉讼主体要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上,需满足成年或十六岁以上且主要经济来源为劳动所得。权利能力上,需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并经过登记造册确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至于征地款是否应分给子女,这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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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作为整体的物而言的,虽然所有权的性质属于按份共有,但是按照《物权法》“一物一权”的原则,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故按份共有的财产上也只有一个所有权。九十七条规定应理解为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九十七条的处分行为应理解为对整个共有物整体的处分行为而不是共有份额的处分行为。当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涉及到整个共有物的所有权的处分时,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如果只是单纯地处分按份共有人自身享有的份额并不有害于存在于整个物之上的所有权,则不需要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如果按份共有人对自身所享有的份额任何处分行为都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的同意,这与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有相悖之处,亦不符合按份共有制度的基本法理。因此,各按份共有人均有权转让自身享有的份额,在转让时需要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如果转让属于对作为整体的物之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将整栋房屋出售之时,则需要按照九十七条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方可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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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增值税起征点和免征额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算增值税起征点和免征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适用范围
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财税〔〕36号文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
2、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征税规定
纳税人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应仅就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
(2)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2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免征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起征点不等于免税,起征点是对征税对象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按全部数额征税。例如,我国营业税法规规定,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不超过起征点的不课税,超过起征点的,就营业额的全额课征,不会从全额中扣除起征点。
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
两者的区别是:起征点是不需要纳税,即没纳税义务;免税是应该纳税而国家减免,有纳税义务而不需要实际交纳,其法律性质是不同的。两者的法律地位也不同,由于起征点是决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所以一般只有才能设立起征点,而免税则根据的授权税务总局也可以免税。
另外需要注意掌握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起征点是不到不征,达到或者超过全额征收;免征额是不到不征,达到的就其超过部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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