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开始时间怎么计算出来的

最新修订 | 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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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诉讼程序前,刑事拘留以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发布的通知为准,现场会口头和书面告知并出示文件,如X月X日X时实施刑拘,该时刻为起始时间。刑事拘留期限一般3天,特定情况可延长1到4天,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多可延长至30天,期间公安机关将深入调查以决定是否申请批捕。
刑事拘留开始时间怎么计算出来的

一、刑事拘留开始时间怎么计算出来的

在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前,刑事拘留的启动往往是以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发布的关于采取此项强制措施的通知为准。

通常情况下,当公安机关决定将某位犯罪嫌疑人缉捕归案并施加刑拘等强制手段时,他们会在现场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告知该人并出示相关的法律文件。

例如,假设公安机关于X月X日X时对某名嫌疑犯实施了刑事拘留,那么这个明确的时刻便可视为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设定为3天,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拘留期可以延长1到4天;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最多30天。

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将会对案件展开深入的调查工作,以便最终决定是否需要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

二、刑事拘留开始时间怎么算

刑事拘留期之计算方式探讨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自实施拘留行为之日起进行计算。

必须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被执法人员带回公安机关之时,即已对其人身自由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因此该时间段应当列入到拘留期限之中进行计算。

刑事拘留的计算方式采用以日作为基本计算单位的方式,并且在整个拘留期间内并不包含提前开始的日期,也就是明确规定自拘留开始的次日视为正式的拘留期之始。

而最终截止于法定期间天数的最后一日。

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刑事拘留在最长时间上为37天(其中刑事拘留期限为30天,加上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所需的7天)。

在此期间,若未作出逮捕决定,则可能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或释放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三、刑事拘留开庭程序有哪些

在遭受刑事拘留之后,相关人员通常会经历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等环节。

首先,在公安机关完成其应尽之责,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以后,他们将会把案件交由检察院接手处理。

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认真且细致地审查之后,倘若发现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并且需要追究相关人士之刑事责任,那么他们将会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随后,法院将会召开庭前会议,以确定当日的庭审时间。

当开庭之日来临之时,法官会履行其职责,主导整个庭审过程;控辩双方则会就案件的争议点展开激烈的辩论;而作为被告方的当事人,他们也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最后,依据庭审中呈现出来的各类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法院将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提起公诉

了解刑事拘留开始时间怎么计算出来的,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然而,与刑事拘留相关的还有一些紧密联系的问题。比如在刑事拘留期间,家属是否可以探视呢?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因为家属往往急切地想知道被拘留者的状况。还有刑事拘留期满后会有哪些处理结果,是释放、逮捕还是变更强制措施呢?这些都是非常复杂且关键的部分。如果您对刑事拘留开始时间的计算,或者与刑事拘留相关的这些问题仍存在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我们的专业人员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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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出来
刑事拘留不是从公安机关宣告时开始计算的,而是从宣布刑事拘留的时候开始计算的。刑事拘留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在侦查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侦查机关会向检察机关申请逮捕令,经检察机关批准后,才能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在拘留后,侦查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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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一日是从拘留开始还是刑期开始
[律师回复] 留置具有强制违法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的功能,作为一种介于行政活动和刑事司法活动之间的行为活动,是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措施。兼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双重性质。 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 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 根据法律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从性质上来看,留置措施限制和剥夺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予以折抵刑期。而且,以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折抵刑期,现在由于体制改革,转为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考虑,留置也应当可以折抵刑期。故根据法律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批准。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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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开始计算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或拘留任务时,须将被扣押者即时交付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逾越二十四小时。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便是从被拘留者被送往看守所的那一刻起开始计时的。若因无法通知到家属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况,则可在解决上述问题之后,立即向其家属发出通知。因此,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应为被拘留者正式进入看守所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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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的朋友不知道因为何事被公安传唤,说是需要他的配合调查,结果被拘留了,我是对法律不太了解,所以想问问刑事拘留3天如何计算?从哪天开始算?
[律师回复] 对于刑事拘留的时间是很多嫌疑人最关心的问题,因为大家知道自己是清白了都想早点出来,这样就能有更好的自由。那么。被通知刑事拘留3天如何计算?从哪天开始算??下面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拘留3天怎么算
拘留三天,如果是1日关押的,那就要4日出来。
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部于2000年8月21日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治安拘留时间如何计算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0]8号),对这一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的规定,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治安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
相关知识:刑事拘留时间怎么算
一、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问题在延长刑事拘留的期限计算中常常出现的错误是期限计算不准确。办案单位往往将刑事拘留的当日计算在内,导致对整个刑事拘留期间少计算1日的现象发生。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 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 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二、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问题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期间的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中的“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
1、公安司法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诉讼 文书、当事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以及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
2、公安司法机关从异地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归案, 讯问、通知等期间应当将路途中的时间扣除。另外,从立法的精神出发,拘留、逮捕本质上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押解的过程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因此,在 计算拘留、逮捕期间时,应当将押解路途时间包括在内。
三、拘留期间届满之日是法定节假日是否应当顺延问题根据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的规定,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期间,应当在拘留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拘留期限。
四、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 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该条的适用,要把握一点:侦查的期限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开始计算,而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开始计 算。羁押期限的计算方法如下: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从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之日起到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后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五、关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的折抵问题对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是否可以相互折抵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对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处理的电话 答复》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的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质不同,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 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治安拘留时间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时间。
对于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 定,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治安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治安拘留时间。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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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补偿金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出来
离职补偿金的算法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时间相关。如果是单位主动解除合同,或者因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合同终止,以及合同到期时单位降低续约条件而劳动者不接受的情况,单位都需要支付离职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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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从哪天开始计算
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遇到法定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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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和公司的另外一个同事之间起了一些纠纷,终于二人看不顺眼打起来,被治安拘留,治安拘留一般拘留在哪?
[律师回复] 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点:
(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
治安拘留:
现在没有了,原来专指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拘留,现lt;治安管理处罚法gt;属于lt;行政法gt;范畴,不再有治安拘留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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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刑事拘留从哪天开始计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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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决定书没写几号开始拘留咋会事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决定书超过3次不会拘留。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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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同学因为喝酒酒驾,现在是被拘留的状态了,请问醉驾什么时候开始拘留的呢,多长时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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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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