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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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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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涉及多个重点领域。包括明确雇佣方信息、劳动者个人资料,合同期限分三种类型,工作内容与场所、工作时间与休息、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相关规范,还有法规规定应纳入合同的事项,这些条款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维护劳动者权益意义重大。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哪些

一、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中通常必备的条款涵盖以下各个重点领域: 第一,需要明确雇佣方的详细信息,如其全称、经营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职务; 其次,应明确劳动者个人资料,其中包含劳动者姓名、籍贯与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再次,合同中必须明确提及合同期限,根据不同情况可以细分为固定期、无固定期以及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 接下来,需要明确工作内容与工作场所,这是双方合作的基础性信息; 另外,还需要明确定义工作时间与休息冗暇,清楚规定工时制度以及休闲度假的具体安排; 在报酬部分,要明确规定薪资额度、支付方式以及时间要求; 最后,社会保险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它包括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以及生育等多个险种,以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此外,还需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与职业危害进行相应规范,从而为劳动者提供一个良好而安全的工作环境。

除上述之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应当纳入到劳动合同中的相关事项也应有所体现。

这些必备条款对于明确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应有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劳动合同的协商条款有哪些

劳动合同协商条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务必关注如下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雇主有责任按照国家规定为所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其次,在整个合同流程中应秉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尊重并维护双方权益。

再次,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关于试用期的约定最长不应超过法律所规定的六个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劳动合同的类型有哪几种

劳动合同的具体分类有哪些? 关于劳动合同种类,我们可以进行以下划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其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雇主与员工协商决定终止合同时间的劳动合同形式;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雇主与员工在协议中没有特别规定终止日期,因此合同不会自动到期结束; 至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它的概念更为明确,即该合同以完成某项具体工作事项作为约束双方义务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了解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哪些对每一位职场人士都至关重要。这些条款涵盖了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多个重要方面。然而,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中,仅仅知道必备条款还不够。比如当用人单位违反这些必备条款时,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又或者在协商修改必备条款时,劳动者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这些都是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息息相关的问题。如果您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相关的延伸问题还存在疑问,例如如何在条款争议中保护自己的权益,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我们的法律专家将竭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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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哪些
从《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中可以知道,订立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主要有七项,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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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结婚包括哪些必备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结婚包括哪些必备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结婚的必备条件:
①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 表现。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要求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男女本人自愿,而不是必经父母或第三人的同意;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
②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 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当代外国的立法比较, 我国的法定婚龄是较高的,这是由我国现阶段国情所决定的。男女 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有决定自己是否结婚和何时结婚的权利,由此可见,与我国古代强制早婚的必婚制比较,我国现行的婚 姻法实行的是倡导晚婚的允婚制。
③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原配偶,只能是未婚者, 或者丧偶、离婚者。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男女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结婚的禁止条件:
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举例说明:
患麻风病是否可以结婚?
旧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的,禁止结婚。然而,有关医学专家认为麻风病是一种普通慢性传染病,随着现代医学水平的发展,对麻风病已有较好的治疗方案,可以预防也可以把病彻底治好,并不可怕,我国近年来已经基本消灭了麻风病。因而,新婚姻法不再把患麻风病未经治愈列入禁止结婚之列。但由于其传染性,实践中还是要慎重掌握。
为什么要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直系血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体是指直接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如父母和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于女、外孙子女等都包括在内。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除外);伯、叔、姑、舅与侄(侄女)、甥(甥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近亲属结婚,极容易将一方或双方生理上、精神上的弱点和缺陷毫无保留地暴露出来,累积起来遗传给后代。据统计,人类隐性遗传性疾病有1000多种,如父母为近亲,其带来隐性基因发病率高出非近亲结婚的150倍,出生婴儿的死亡率也高出3倍多。禁止近亲结婚,对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促进民族的繁荣昌盛具有重要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类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1)患性病未治愈的;
(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
(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
(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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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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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大类。所谓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根据《》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具体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我们对比《劳动》和《劳动法》发现,《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还包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规定,新增了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同时,为防止用人单位不愿意列明各项劳动标准,《劳动合同法》从劳动标准确定、条款性质和法律责任三方面给予限制:在劳动标准上,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则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依据集体劳动合同,如果集体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或者干脆没有集体劳动合同的,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同工同酬。当然,同工同酬是相对而言的,而不是绝对的。在劳动合同条款上,由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故《劳动合同法》禁止劳动合同中约定免除用人单位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如果一旦出现,则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而在法律责任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如果劳动合同中末将应当载明的必备条款载明的,由部门责令改正;因未载明必备条款致使劳动者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劳动台同的约定条款包括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约定的内容,如《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还可以约定法律没有明确列示的其他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比如规章制度、工资拒付通知、送达、告知、劳动合同组成。劳动合同未约定事项的处理方式及劳动合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任何事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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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大类。所谓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根据《》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具体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我们对比《劳动》和《劳动法》发现,《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还包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规定,新增了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工作地点、社会保险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同时,为防止用人单位不愿意列明各项劳动标准,《劳动合同法》从劳动标准确定、条款性质和法律责任三方面给予限制:在劳动标准上,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则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依据集体劳动合同,如果集体劳动合同也没有约定或者干脆没有集体劳动合同的,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同工同酬。当然,同工同酬是相对而言的,而不是绝对的。在劳动合同条款上,由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故《劳动合同法》禁止劳动合同中约定免除用人单位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如果一旦出现,则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而在法律责任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如果劳动合同中末将应当载明的必备条款载明的,由部门责令改正;因未载明必备条款致使劳动者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劳动台同的约定条款包括法律明确规定可以约定的内容,如《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还可以约定法律没有明确列示的其他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比如规章制度、工资拒付通知、送达、告知、劳动合同组成。劳动合同未约定事项的处理方式及劳动合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任何事项等等。
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首先,借款合同需要载明的是借款利息,应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接着还要载明还款期限,还款期限涉及到的是诉讼时效……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利率标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此发生争议,一般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如果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没有写明是否收取利息,则按照无息借款处理。)
(二)款项交付
借款一般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小额借款(十万以下)可以用现金直接交付,但应当要求借款方开具收条,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即确认已收到款项,不再另开收条。
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
同样,在另一些借贷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汇款凭证,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就声称此款是赠与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最终也未能顺利收回借款。
(三)还款期限
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不再保护。
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何时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该在两年之内提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四)担保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时建议约定为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时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而避免约定为一般保证,即仅约定当借款人不能偿还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的条件下,出借人必须先借款人,在借款人没有财产可供偿还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应特别注意的是,借款到期时,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有时,借款人自身也可能提供房产、车辆、股权、产品等作为借款的担保,此时需要注意,对于房产、股权需要办理登记担保才生效,对于车辆、产品等动产,出借人也要实际占有,否则无法起到担保的作用。
在为借款提供抵押的合同条款中,如果双方约定借款到期无法偿还时,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认为该条款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出借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五)管辖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的原则,就有可能出现出借人千里迢迢到借款人住所地去打官司的情况,非常费时费力,因此在借款合同的
最后,一定要约定一个对于出借人而言很方便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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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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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经济合同必备的要素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的经济合同应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标的。又叫合同成交物。它是经济合同中权利和义务共同的依据,也是经济合同的实体。它可以是某种实物和货币,也可以是某项劳务和工程项目,如产销合同中的良种,科技协作合同中的科技成果。借贷合同中的货币等。合同标的的内容应十分明确,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确,合同就没有实际意义。
(2)数量和质量。数量和质量是合同标的的具体化,是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大小,确定价款或酬金的依据。数量是合同标的量的尺度,在订立经济合同时,除了要有准确的数量指标外,还要有正确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质量是产品或工作优劣的尺度,是合同标的内在素质或外观形态的综合。合同标的质量的要求要详细明确、具体,如良种的纯度、净度、含水量、发芽率等标准,并规定验收办法,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3)价款或酬金。以货物或工程项目为标的称为价款,以劳务为标的称酬金,二者通称价金。价金以货币为单位来表现,一般用人民币来计算和支付。价金应按国家的统一价格定价,若无统一价格,双方可以自由议价,但必须符合国家价格政策。种子经营企业与良种生产单位或个人签订的良种生产预约合同、企业与用种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供种合同,需预付定金作为担保合同履行的手段。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这是检查合同是否全面履行的重要依据,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①履行期限。可分为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前者指经济合同存在的持续时间,后者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实现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体时间。履行合同必须在规定时间进行,否则就是违约。
②履行地点。履行经济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接受履行的地点,就是经济合同的履行地点。如购种合同中种子生产基地,外销种子还要涉及交货、提货地点,发站、到站及中转站,储存放置仓库、交款地等。
③履行方式。经济合同中的结算方式,是为交付货款服务的,不能省略。付款时,以双方决定的结算方式,按银行规定办理。开户银行要写全称。有的经济合同需要以转移一定财产的方式来履行,有的需要以提供某种劳务履行,有的需要以交付所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来履行。
(5)违约责任。经济合同当事人没有或没有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违约。对违约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一般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或者由当事人双方依法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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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借款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首先,借款合同需要载明的是借款利息,应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接着还要载明还款期限,还款期限涉及到的是诉讼时效……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利率标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此发生争议,一般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如果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没有写明是否收取利息,则按照无息借款处理。)
(二)款项交付
借款一般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小额借款(十万以下)可以用现金直接交付,但应当要求借款方开具收条,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即确认已收到款项,不再另开收条。
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
同样,在另一些借贷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汇款凭证,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就声称此款是赠与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最终也未能顺利收回借款。
(三)还款期限
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不再保护。
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何时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该在两年之内提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四)担保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时建议约定为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时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而避免约定为一般保证,即仅约定当借款人不能偿还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的条件下,出借人必须先借款人,在借款人没有财产可供偿还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应特别注意的是,借款到期时,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出借人与借款人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有时,借款人自身也可能提供房产、车辆、股权、产品等作为借款的担保,此时需要注意,对于房产、股权需要办理登记担保才生效,对于车辆、产品等动产,出借人也要实际占有,否则无法起到担保的作用。
在为借款提供抵押的合同条款中,如果双方约定借款到期无法偿还时,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法律认为该条款与设立抵押的目的相悖,而且容易出现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较低的价格转移给出借人,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五)管辖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的原则,就有可能出现出借人千里迢迢到借款人住所地去打官司的情况,非常费时费力,因此在借款合同的
最后,一定要约定一个对于出借人而言很方便的管辖。
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其他根据合同的种类、标的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正副本的份数,补充协议和附件的效力,合同是否公证或见证,合同中的定义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商业秘密的保护,合同的有效期限等。
《合同法》第12条只是关于合同条款的任意性规定,是建议性或指示性的;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条款,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的界定及合同条款的补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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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离婚起诉书的必备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
①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 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就一份好的离婚书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三、写明时所立案的人民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的时间。
状写完后,一般一式三份,立案交两份,自己保留一份待开庭时宣读。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确认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有适当处理的,应当办理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
(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离婚协议的效力,《婚姻法解释
(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有权就“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人民也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诉至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同样也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离婚起诉书必备的内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书有哪些内容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λ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三)写明时所送交人民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的时间。
二、离婚书范本
离婚书范文
原告:___________(填写姓名),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填写姓名),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姓名)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市××区××路××号××房(房子的具体地址)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根据自身情况撰写)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
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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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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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来讲,合同都有一个范本,根据各个行业,里面包括每个行业的一些必备要素。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的必备条款又有哪些呢?下面来告诉你吧!
【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律师解答】
依《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工程范围。当事人应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项目一览表及其工程量,主要包括建筑栋数、结构、层数、资金来源、投资总额以及工程的批准文号等。
2、建设工期。即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所谓中间交工工程,是指需要在全部工程完成期限之前完工的工程。对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也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建设项目向来要求“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因此在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的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承包人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一般要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2)工程质量要符合国家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的要求,经质量监督站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3)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有出厂合格证和必要的试验报告;
(4)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并已办理完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5)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如为招标工程,则应以中标时确定的中标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按时提供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施工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工期损失或者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负责。
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即在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
8、拨款和结算。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工程价款和结算的方式和时间。
9、竣工验收。此条款的约定应以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其他有关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但不得低于上述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
除了上述10项基本合同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协作条款,如施工准备工作的分工,工程变更时的处理办法,合理化建议的处理,临时设施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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