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具备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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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追加被执行人需满足特定条件。执行程序中,若被执行人开办单位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可追加;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可追加变更后的主体;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开办单位存在上述问题,可裁定追加,这些情况是保障债权人权益且依法在特定事实下才能追加。
追加被执行人具备什么条件

一、追加被执行人具备什么条件

追加被执行人需具备特定条件。

执行程序中,若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在开办时投入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便可将开办单位追加为被执行人。

当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时,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接,可追加变更后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此外,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时,若其开办单位在开办时投入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等情形。

总之,这些情况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法律事实出现时才能追加被执行人。

二、追加被执行人需要什么手续

当被请求者需要增加强制执行的对象时,通常需要遵循以下一系列必要的程序步骤:首先,当事人需要就此目的撰写一份详细且具有说服力的申请书,在这份申请书中,需要明确陈述增设某人为强制执行对象的具体原因以及真实的事实基础,并且还需附带所有的相关证据资料作为支持。

这些证据务须能够充分地彰显出所增设的对象满足了强制执行条款中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其次,申请方还需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文件以验证原始执行案件的合法性,例如已经生效并具备权威性的判决书、判定书等法律文书;接着,需要提供该新增设强制执行对象的基本身份证明文件,诸如包含个人身份信息复印件及说明其企业或组织注册状况的相关工商登记信息等;最后,以上述所收集整理好的全部材料提交到当前负责执行的法院进行细致的审核。

法院会对于申请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及申明的理由进行全面的调查核验,若经确认后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新增设立强制执行对象的条件,则会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于新增设立强制执行对象的条件与情况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操作。

三、追加被执行人如何立案

追加被执行人的立案流程如下:

需先准备相关材料,其中包含申请书,申请书需明确写出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与理由,像被执行人与被追加人之间存在法定的承担债务关系等情形;同时要提供初步的证据材料以支撑申请。

接着把这些材料提交给执行法院的立案庭,立案庭会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有申请书格式是否规范、材料是否完整等。

若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就会立案受理。

之后,法院会开展进一步的实质审查,比如举行听证等程序,听取双方意见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将该主体追加为被执行人。

当我们明确追加被执行人具备什么条件之后,还需要了解与之相关的其他问题。例如在满足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后,如何有效地推进追加的程序,这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流程和证据要求。另外,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如果对追加行为不服,他们又有哪些救济途径呢?这些都是在处理追加被执行人相关事务时可能会遇到的重要问题。如果您在追加被执行人的过程中,无论是对追加条件的具体细节,还是与追加相关的程序、救济等问题存在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我们的专业人士会为您提供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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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公司所负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财务账目或拒不提供财务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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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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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对公司债务要承担相应清偿责任。此时,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予支持。有证据证明新股东对原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也可以追加新股东为被执行人。原股东或新股东对此提出执行异议的,应裁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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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加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执行规定》第80条规定,被执行主体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验资单位在企业成立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应在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根据最高人民对上海高院([1999]执他字第5号)的答复,对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单位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而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四、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定义务时,可以追加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执行规定》第76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五、追加总公司、分公司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执行规定》第78条、《适用意见》第272条及《公司法》第14条中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经)函(1991)38号]和[法函(1995)158号]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时,先执行分支机构财产,其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追加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该企业法人直接管理经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追加该企业其他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
六、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法律依据是《关于适用民诉法问题的意见》第270条和《执行规定》第8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决定暂缓期限届满后不履行义务的,或在审理期间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可以依法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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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裁定送达由谁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追加被执行人裁定送达由谁执行
追加被执行人裁定送达由执行。
裁定与判决的明显区别有:

一,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

二,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但是判决根据的法律是实体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三,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判决全部都可以上诉。

四,裁定上诉的期限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判决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
裁定的使用范围
在中国,民事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其中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和驳回的裁定,可以上诉。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刑事裁定主要用于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也用于减刑、假释、驳回自诉等实体问题。行政诉讼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以驳回、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以及其他由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需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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