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什么情况下不能退

最新修订 | 202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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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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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常见有几种情形无法获得押金返还。一是合同规定押金为定金性质,一方违约不退;二是租房者自身原因致合同难履行或提前结束且合同注明不退押金;三是租户未合理使用租赁物造成损坏等违约行为,业主可扣押金补偿;四是租客未如期缴费,业主可用押金抵扣,能否取回押金取决于合同内容与是否违约。
押金什么情况下不能退

一、押金什么情况下不能退

以下几种较为常见的情形下,通常我们无法获得押金的返还:首先,如果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押金构成了定金的性质,那么在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这份押金都不会被予以退还;其次,当租房者因为自身原因引发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者提前结束时,并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在这种情况下是不予归还押金的;再次,当租户未能按照合同中的承诺去合理地使用租赁物品,从而造成了损坏或者产生了其他违约行为,业主有权利从押金中扣除相应的金额来作为对自身损失的补偿;最后,当租客并没有如期缴纳房租、水电气等相关费用时,业主也可以选择用押金来进行抵扣。

总的来说,能否顺利地取回押金,主要还是要看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以及租户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

二、押金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回来

关于保证金是否能够顺利退回的问题,其判断依据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当在双方签署的合同中有明确的条款约定了何时可以退还保证金,并且此种条件已经得到满足,那么此时为退还保证金的恰当时刻。

其次,一旦合同履约工作全部完成且并未涉及到任何违约或者赔偿责任等相关条款,那么通常情况下我们都是需要把保证金返还给消费者的。

再次,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非人为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保证金也有机会被退还回去。

除此之外,如果履约过程中所收取的保证金存在违法嫌疑,例如违反了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退还保证金也是理所当然的选择。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倘若有某一方违背了合约条款,从而给另一方带来损失,那么另一方有权利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赔偿金额后,将其余部分遂行退还。

总而言之,对于保证金能否顺利退回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合同拟定内容以及实际的履行状况来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和评估。

三、押金什么情况不到时间也给退还

在通常情况下,以下四种情况即使并未到达原本约定的期限,押金仍然有可能被予以返还:首先是契约中约定的退还条件已经得到满足。

举个例子,如果双方在合约中明确规定,倘若出租人未能为租户提供事先承诺的房屋设施或者服务,那么该押金即有权提前获得返还;

其次,假如出租方或收付款方存在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从而使得交易目的难以实现时,此时押金业可能会被提前返还。

例如,如果出租的房屋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以至于直接影响到了生活起居和运用效果;接着,当出现任何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内的事件,且此类情况既无法预知,又无法回避,更不可能加以克服,从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押金亦有可能被提前返还。

举例来说,如果租赁的房屋不幸遭受了自然灾害,导致其损毁或受到破坏;

最后,若双方经过友善的沟通与讨论,达成一致共识,同意提前归还押金的话,同样有可能实现这一结果。

然而需要特别提醒,在此类情形下,务必妥善保存所有与之相关的书面或其他有力的协议文件,以免未来可能由此引发的纷争。

当我们探讨押金什么情况下不能退的时候,要知道这不仅仅取决于单一因素。比如在租赁合同中,如果租户对房屋造成了严重损坏,超出了正常损耗范围,那么房东有权扣除押金用于维修或者赔偿。又或者在某些服务合同里,服务使用者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特定条款,如提前解约且未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情况,押金也可能无法退还。你是否正在面临押金退还的困扰?或者担心自己在类似的合同关系中遭遇押金不退的情况?如果对于押金不能退的具体判定标准、证据收集或者如何维权等问题还存在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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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租房押金会全额退还 房东不退押金怎么办
1、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情况下,业主应全额退还押金。2、租房期间财务损失可从押金中扣除。租房期间有财产损失可以相应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财物损失后应该退还。3、租房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清楚房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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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被超期羁押的情况下,什么情况会被羁押?
[律师回复] 被超期羁押了该怎么办,哪些情况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果你们有案件属于超期羁押,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以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哪些情况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一)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三)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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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处分抵押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四)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五)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提讼。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处分,因下列情况而中止:
(一)抵押权人请求中止的;
(二)抵押人申请愿意并证明能够及时履行债务的,并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发现被拍卖的抵押物有权属争议的;
(四)诉讼或仲裁中的抵押房地产;
(五)其他应当中止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债务履行期满但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抵押人死亡、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抵押人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这五种情况下,抵押权人能处置抵押物。
哪些情况可以扣押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哪些情况可以扣押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租客跟房东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确定了需要扣取押金的情形,如果没有确定的,按照通常的房屋租赁合同规定也能够明确。据此,下面几种情形可以扣取押金:
1、租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退租。租赁合同对租赁时间是有约定的,租房应交纳的租金也是根据租赁时间收取的。履行合同约定是双方的基本义务,如果到了退租时间,未经房东同意,租客不按照合同约定退租,房东有权不经承租人同意扣押租金。
2、租客没有定期上交租金。租房期间,交纳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并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缴纳方式、缴纳数额、时间和地点缴纳租金。超过缴纳期限仍未缴纳的,房东有权从押金里面扣取租客应当缴纳的租金,其数额应当等于租金数额及违约金数额。剩余的期满退房时应当交还租客,房东不得无故扣押。
3、租客损坏属于房东所有物品。租客在租房期间应该爱护屋内设施,保护其不被自己或他人破坏,如果承租期间因租客原因导致物品毁损的,应当将毁坏物品修复或向房东进行赔偿。租赁合同期满租客未履行责任的,房东有权扣押租金,扣押数额应当等于维修物品数额,如果不够支付的再向租客索赔。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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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不退押金怎么办,什么情况下房东可以扣除押金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形,房东可以扣押押金:1、承租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退租2、承租人没有定期交纳租金3、承租人损坏属于房东所有物品。房东无故不退还押金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协商与起诉,关于押金一般在合同中会有约定,房东的行为属于对合同的违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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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怎么查询房产抵押情况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查询房产抵押情况
一、怎么查询房产抵押情况

一、买房者在买房时要仔细察看房屋产权证。一般情况下没有抵押的房子在房产证的“他项权”(即在房主的名字、坐落地址、面积等内容的下放)一栏里是空着的如果是抵押房在房产证上都有记载。所以从房产证的“他项权”一栏里看是否有登记就可以知道是不是抵押房了。

二、可以到房产部门查询相关档案。房产部门备有房产档案,每处房屋的抵押.买卖等“档案”都可以查询得到,这样市民就可避免买到抵押房等。

三、在签订合同时把抵押房情况列入合同条款中在卖家违约时作为索赔的依据,以保证买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要求在签完合同后立即过户。若购买的是2年以上的商品房,可以立即过户,不用缴纳营业税之类的附加税款。经济实用房选择在5年以上的.按照相关规定5年以上经济适用房可以过户。
二、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买房人可以根据此条法律到房地产登记部门要求了解自己希望购买的房产的抵押情况,也可通过查阅当地的一些相关杂志了解到一些情况,但不一定全面。另外作为买房人,我们可以要求先办房产证后付款,但买房人的要求不等于房地产商一定会接受,这种条件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还比较罕见。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房地产商如果将期房的土地抵押,抵押后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而且房地产商将土地或房屋抵押均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做抵押登记,对于期房,房地产商将在建土地进行抵押的,登记机关会在房地产商的《土地使用证》上进行标识;对于现房,房地产商将建成房屋进行抵押的,登记机关会在房地产商的《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不做抵押登记的,按我国《担保法》规定,该抵押“不得对抗第三者”。因此,买房人如果在买房时坚持要求房地产商出具有关证书的正本,基本上就能了解自己希望购买房屋的抵押情况。其实,有一种方法可有效避免购买已抵押房屋的事件,也就是买方可以协同卖方,携带身份证、房产证直接去房产管理局窗口查询,而买主也可以登陆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局的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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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什么情况下可以退?
1、收受方没有关于商品的所有权,导致最后签订购合同无法生效,合同无法达成,收受方要退换定金给另一方。2、收受方有欺瞒的行为,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定金合同。3、双方因合同内容打不成一致意见。4、买卖双方都没有错误,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买卖合同没有能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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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该怎样查询房产抵押情况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样查询房产抵押情况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查询房产抵押情况
一、怎么查询房产抵押情况

一、买房者在买房时要仔细察看房屋产权证。一般情况下没有抵押的房子在房产证的“他项权”(即在房主的名字、坐落地址、面积等内容的下放)一栏里是空着的如果是抵押房在房产证上都有记载。所以从房产证的“他项权”一栏里看是否有登记就可以知道是不是抵押房了。

二、可以到房产部门查询相关档案。房产部门备有房产档案,每处房屋的抵押.买卖等“档案”都可以查询得到,这样市民就可避免买到抵押房等。

三、在签订合同时把抵押房情况列入合同条款中在卖家违约时作为索赔的依据,以保证买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要求在签完合同后立即过户。若购买的是2年以上的商品房,可以立即过户,不用缴纳营业税之类的附加税款。经济实用房选择在5年以上的.按照相关规定5年以上经济适用房可以过户。
二、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买房人可以根据此条法律到房地产登记部门要求了解自己希望购买的房产的抵押情况,也可通过查阅当地的一些相关杂志了解到一些情况,但不一定全面。另外作为买房人,我们可以要求先办房产证后付款,但买房人的要求不等于房地产商一定会接受,这种条件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还比较罕见。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房地产商如果将期房的土地抵押,抵押后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而且房地产商将土地或房屋抵押均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做抵押登记,对于期房,房地产商将在建土地进行抵押的,登记机关会在房地产商的《土地使用证》上进行标识;对于现房,房地产商将建成房屋进行抵押的,登记机关会在房地产商的《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不做抵押登记的,按我国《担保法》规定,该抵押“不得对抗第三者”。因此,买房人如果在买房时坚持要求房地产商出具有关证书的正本,基本上就能了解自己希望购买房屋的抵押情况。其实,有一种方法可有效避免购买已抵押房屋的事件,也就是买方可以协同卖方,携带身份证、房产证直接去房产管理局窗口查询,而买主也可以登陆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局的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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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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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什么情况转让无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属于《合同法》所调整的买卖行为,其效力如何应当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违反《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同时,抵押人还应当履行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买受人的合同随付义务。当抵押人未履行合同的随付义务时,或虽履行了合同的随付义务,但转让行为可能会给抵押权人造成实质上的损害,其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确定。
(一)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也未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由于《担保法》第49条明确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抵押人必须履行。在抵押人未履行“通知并告知”的义务的情况下,因其转让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应确认无效。
该无效行为的请求权,既可以由抵押权人行使,也可以由受让人行使。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后,可以依法追回该抵押物;受让人请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后应将受让的抵押物返还给抵押人,同时,可以要求抵押人赔偿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
(二)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告知买受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与前述转让行为不同的是,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仅通知了抵押权人而未告知买受人;二是抵押人仅告知了买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权人。换言之,抵押人仅履行了部分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效力应为“相对无效”,而非“绝对无效”。同时,转让行为的效力应由抵押权人或买受人主动请求。
在抵押人通知抵押权人而未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买受人不知转让物已设抵押,买受人可以主动请求依法撤销该转让行为,这种相当于《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的“撤销”;如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告知了买受人而未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也可请求撤销抵押人与买受人之间的转让行为,这种撤销相当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作为债的保全措施的一种撤销权。
(三) 抵押人虽履行了“通知并告知”义务,但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转让行为无效。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转让价款明显低于抵押物的价值,必然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害。抵押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而抵押人拒绝或未能提供担保,则抵押权人可依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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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查询房产抵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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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房者在买房时要仔细察看房屋产权证。一般情况下没有抵押的房子在房产证的“他项权”(即在房主的名字、坐落地址、面积等内容的下放)一栏里是空着的如果是抵押房在房产证上都有记载。所以从房产证的“他项权”一栏里看是否有登记就可以知道是不是抵押房了。

二、可以到房产部门查询相关档案。房产部门备有房产档案,每处房屋的抵押.买卖等“档案”都可以查询得到,这样市民就可避免买到抵押房等。

三、在签订合同时把抵押房情况列入合同条款中在卖家违约时作为索赔的依据,以保证买房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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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抵押“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买房人可以根据此条法律到房地产登记部门要求了解自己希望购买的房产的抵押情况,也可通过查阅当地的一些相关杂志了解到一些情况,但不一定全面。另外作为买房人,我们可以要求先办房产证后付款,但买房人的要求不等于房地产商一定会接受,这种条件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还比较罕见。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房地产商如果将期房的土地抵押,抵押后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而且房地产商将土地或房屋抵押均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做抵押登记,对于期房,房地产商将在建土地进行抵押的,登记机关会在房地产商的《土地使用证》上进行标识;对于现房,房地产商将建成房屋进行抵押的,登记机关会在房地产商的《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不做抵押登记的,按我国《担保法》规定,该抵押“不得对抗第三者”。因此,买房人如果在买房时坚持要求房地产商出具有关证书的正本,基本上就能了解自己希望购买房屋的抵押情况。其实,有一种方法可有效避免购买已抵押房屋的事件,也就是买方可以协同卖方,携带身份证、房产证直接去房产管理局窗口查询,而买主也可以登陆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局的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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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退还购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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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在什么情况下能抵押
[律师回复] 对于地役权在什么情况下能抵押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地役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抵押
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设有地役权的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满足以上条件,可以在地役权上设定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什么是地役权
所谓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增强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地役权与土地利用不可分离,是伴随土地私有过程而产生的土地利用规范,是大陆法系民法及英美法系财产法上均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地役权制度的立法精神在于尽量不削减供役地的效用而增加需役地的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章(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六十九条)在国内首次规定了地役权法律制度。其中,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第八项规定了地役权的登记制度。其中,第五条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地役权的性质
1、以他人的不动产为标的物,以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为内容。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是设立地役权的主要目的。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物权法设立的地役权标的范围突破了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这是因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18条,地役权法律关系只发生在两块土地之间,至于土地上的建筑物之间是否可以设立地役权,并无明确规定;而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为了拓展地役权的调整范围,将地役权的标的确定为“不动产”,使得对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等也可设定地役权。
2、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效益”可以按照地役权人的意志设定,在地役权合同中体现为“利用目的”,既可以包括生活上的便利,也包括生产经营上的便利;既可以包括物质层面的,也可以包括精神层面的,如眺望。
3、按照合同设立。地役权是意定物权,可以交由地役权人与供役地人协商确定地役权的范围、存续的期间、是否支付费用、具体负担的类型等。这里的协商就体现为地役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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