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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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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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通常由雇主或用人单位承担。按《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需每月付劳动者两倍报酬。经济补偿金支付责任在用人单位,因其未履行签合同职责,但员工故意拒签时,用人单位要保留无过失证据,补偿金金额综合多因素确定。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谁承担

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谁承担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承担者问题,通常情况下,应该由雇主或用人单位来负担。

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劳动合同法》,从用人单位开始使用劳动者的那一刻起,如果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年未能与劳动者签署正式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根据规定,有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每月向该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劳动报酬

而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责任,则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原因在于他们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执行法律所规定的缔结劳动合同的职责。

然而,若员工故意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保留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在此事上并无过失。

在实践操作中,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将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确定。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有哪些

若双方未能签署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依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所服务的年限,以每满一年为标准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

在此基础上,若劳动者的服务期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时,将按照一整年来算;反之,若服务期不足六个月,那么用人单位只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即可。

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额。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若劳动者故意不签定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便没有义务提供经济补偿。

同样地,如若用人单位自实际使用劳动者之日起满一个月却尚未满一整年的情况下,仍未与其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从第二个月开始,他们就必须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三、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多少工资

在未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时,雇主对员工的工资支付问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划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种情况,当员工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时,雇主必须依据双方事先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其发放相应的劳动薪酬;而第二种情况下,若雇主在一个自然月至一年内未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关系,就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月均支付双倍的工资。

在此所提到的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限,自雇佣关系开始满一个月的次日起算,直至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为止。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双倍工资的主张,存在时效性的限制,各地区的相关规定可能存在细微差异。

总而言之,作为劳动者,应该及时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探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由谁承担时,我们要明确这一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这只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与之相关的还有一些拓展问题值得关注。例如,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能涉及到双倍工资赔偿,这也是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同时,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对获取经济补偿金至关重要,像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都可作为证据。如果您对这些与未签订劳动合同相关的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赔偿或者劳动关系证明等问题还存在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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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未经清算注销后的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未经清算注销后的债务由谁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下的债务公司不需要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公司清算结束后可以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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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解散而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请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见,公司的注销可能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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