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前一年可以撤销担保吗

最新修订 | 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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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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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即将破产的前一年通常可撤销担保。据《企业破产法》,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若给原本无财产担保的债务加担保,管理者有权请求法院撤销,以防偏袒个别债权人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但撤销权行使有期限和条件限制,符合法定情形时,破产前一年设定的此类担保可被撤销,保障债权人权益。
破产前一年可以撤销担保吗

一、破产前一年可以撤销担保

在即将破产的前一年,通常来讲是能够撤销担保的。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的这一年时间里,如果给那些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加上了财产担保,那管理者就有权利去请求人民法院把这个担保给撤销掉。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快要破产的时候,通过设定担保这种方式来偏袒某一个或者某一些个别债权人,这样的话就会损害到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不过,大家得注意,这个撤销权的行使是有特定的期限和条件限制的。

要是超过了规定的期限,或者不符合法定的情形,那可就不能撤销担保。

总而言之,就是在破产前的那一年里,要是给没有担保的债务设定了担保,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那就可以被撤销掉。

这就像是在破产的边缘拉了一道警戒线,保障着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破产前一年之外转移财产怎么处理

要是在破产前一年这个时间段之外转移了财产,这就很可能跟撤销权挂上钩。

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来讲,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那前一年里,要是债务人啥都不图地就把财产给转让了,那管理者就有权利去请求人民法院把这转让行为给撤销掉。

不过,要是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在一年之外,那就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要是这个转移财产的举动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并且还符合法律规定的那种可以撤销的情形,就像那些恶意串通一起转移财产之类的情况,那债权人就可以通过打官司或者其他的方式,去请求法院把这个行为给撤销掉,把被转移走的财产给追回来,这样就能让破产财产的数额增加,也就能够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要是不满足可以撤销的那些情形,那可就没办法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理,债权人也就只能干着急。

三、破产前一年以上转移财产是否有效

通常来讲,要是在破产之前一年多的时间里转移财产,这种行为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那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前一年之内,通过放弃自己的债权,或者是无偿地转让财产之类的方式,毫无代价地处分自己的财产权益,又或者是以那种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去进行交易,这时候管理人就有权去请求人民法院把这些行为给撤销掉。

不过,如果这个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基于合理的商业交易,并且也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或者是发生在破产之前一年多以前,同时还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话,那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有效的。

但是,到底是怎样的情况,还是得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证据以及法律规定来进行综合的判断。

要是你碰到了这样的问题,那可一定要赶紧去咨询专业的律师,这样才能获取到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合适的解决方案。

当探讨破产前一年是否可以撤销担保这个问题时,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事由,即便临近破产前一年,也是有可能撤销担保的。此外,破产前一年撤销担保还可能涉及到对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如果该撤销行为被认定为损害了债权人整体利益,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挑战和限制。要是你对破产前一年撤销担保的具体法定情形、相关法律程序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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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与民法撤销权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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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范围不同破产撤销权较民法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并不局限于债务人恶意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凡是损害了债权利益的行为,无论其是否有恶意(有偿行为须恶意),无论其行为为积极或消极、无论其形式、内容是否合法,只要是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实施的,均可依法实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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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有效吗,撤销权的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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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使撤销权有什么效果
1、撤销权行使的效力:相对效力或绝对效力依请求权说和折衷说(以日本判例理论为例),诈害行为仅在共同担保保全的限度内、并在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或者转得人相对的关系上归于无效。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债务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这便是日本判例通说上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力”。可见,所谓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仅限于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另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依法释[1999]19号,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显然是没有“人的方面”的相对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转得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惟《合同法》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法释[1999]19号亦要求各级仅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此处所谓“债权人的债权”,实即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来看,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的是相对的效力。
2、债权人撤销权效果的归属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因而,原则上是适用“入库规则”的。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就受领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场合,在债权人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从而获得如同优先受偿一样的实际效果。在没有抵销场合,应该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具体情形同代位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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