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就是无效合同了吗

最新修订 | 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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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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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能切实履行合同法定的义务,并不直接导致合同失效。合同效力丧失通常源于法定无效情形,如条款违法、损害公众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未履行义务是违约行为,违约方要承担包括继续履行、补救、赔偿等责任。判定违约及责任范围,需综合合同条文、双方过失等因素考量。
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就是无效合同了吗

一、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就是无效合同了吗

事实并非如您所言。

未能切实履行合同相关的法定义务,无法直接导致整个合同的失效。

通常状况下,合同效力无法正常发挥,往往源于某种法定的导致其无效的特定情况,例如合同条款的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或者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甚至是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来掩饰其实质上的非法目的等等。

然而,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则被视为一种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及时恢复合同原状、向遭受损失的对方赔偿经济损失等。

当其中任何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切实履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依据书面协议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符的各种形式的责任,但是这并不能仅仅基于此就断定整个合同已经失去了其有效性。

此外,在衡量哪一方构成了违约,以及确定违约责任的具体范围和大小时,我们还需要全面审查和考量书面合同中的条文、双方的过失程度及其他相关因素。

二、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可以退费吗

对于此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和权衡。

一般的理解是,当其中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达到属于根本性的违约标准时,另一方可宣告合同失效并且依法提出退还相关费用的诉求。

然而,在采取行动之前,必须对合同中的条款进行精细化审查,以确定对于未能按约履行职责的事件及有关退款事项是否已经作出了明确且详实的规定。

若是存在明确规定,则应当严格遵循这些规定来处理相关事务。

接下来,我们还需要衡量未履行责任的行为究竟是否达到了足以破坏合同宗旨的严重性。

假设仅仅是发生了轻微违约,那么全额退款的要求也许并不足以被认可,相反,可能会根据违约所导致的实际损失数额来予以扣减。

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未能按约履行职责的具体原因,例如是否因为遭受了无法控制或者难以预防的事件(如自然灾害)等非主观过错方造成的阻碍因素。

综上所述,能否要求退款,并非单纯的答案,而是需要从多个角度全面考虑各类因素后才能做出合理推断与决策。

三、没有履行合同还款怎么起诉

涉及未履行合同款项偿还问题的司法诉讼程序大致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您务必详尽地撰写一份起诉状,详细列明原告与被告双方的个人信息、合法权益主张及具体事由陈述。

随后,着手搜集相关的佐证资料,例如合同文件、还款记录、交易通信等,以此来确认真正存在着相对方向您方欠款拒付的违约行为。

接着,向拥有法定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递交这份经过精心编撰的起诉状及其关联证据材料。

依照通常情况来看,对于合同纠纷类案件,负责管辖的法院往往为被告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合同规定的履行地址所在地区域。

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后,他们将会向被告发送传票等法律文件,并且后续也将预定并安排庭审时间和地点。

在法庭会议环节,您需要以清晰明确的措辞,详细阐述事实经过以及所持观点,同时依据已经掌握的证据展开证据交换和质证环节,以期说服法官支持您方的诉讼请求

倘若最终胜诉,法院将依法作出裁决,然而如果对方仍然拒绝履行债务,那么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在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提起诉讼之前,先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和建议,以便确保整个诉讼过程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当我们探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就是无效合同这个问题时,还需关注与之紧密相关的一些要点。比如,合同部分履行不能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合同效力及后续责任承担呢?另外,若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损失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又该如何界定?合同效力的判定涉及众多复杂因素,不能简单地以是否履行义务来一概而论。如果您在合同效力认定、违约赔偿等方面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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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合同义务与后履行合同义务是什么意思
先履行合同义务和后履行合同义务不一样,两者都是属于赋税义务。先合同义务是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当中的,而合同在有效成立以前是属于缔约阶段的义务,而后合同义务是发生在合同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以后了。也就是发生在合同的效力已经消失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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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效合同已被履行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合同已被履行该怎么办
案例:李某与陈某签订了《采砂承包合同》且已履行,李某支付了30万元给陈某,但他们均不具备采矿权人的资质,也没有取得采矿权。现履行合同挂靠的采矿权人被责令停止开采。请问,李某能否要求陈某返还30万元?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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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当然的、自始的无效。无效合同经主张无效或诉请确认无效之后,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
①返还财产。当事人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②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前两种是对内法律效果,后一种为对外的法律效果。
李某与陈某均不具备采矿权人的资质,且在没有依法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签订采矿承包合同,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即具有溯及力,追溯及合同订立时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依无效合同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使财产关系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原始状态。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陈某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李某。
拒绝履行无效合同不算违约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近日,济南军区某红军师通信营干线连连长A拒绝履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全额索回1万元购房定金的事,成为全营官兵普法学法的生动教材。去年“五一”期间,A与爱人在驻地看中了一套期房,随后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内部认购书》,交了1万元定金。不久,A的爱人又在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相中了一套房子,位置与价格更令人满意。于是,A前往第一家房地产公司办理退房手续。售房部经理以A违约为由,要求其交纳30%的违约金。A要求售房部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他看到该公司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指着批准日期据理力争:当初双方签订《内部认购书》时,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没有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权对商品房进行预售,因此,双方签订的《内部认购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开发商无权要求自己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接着,A又对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条款,以有力的证据,全额索回了自己的1万元定金。预售商品房须取得许可证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9条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本例中,预售期房给连长A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至少在两个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一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商品房,二是没有向承购人A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根据《合同法》第52、56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无权预售商品房,与购房者签订的《内部认购书》违背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A拒绝履行这一无效合同不算违约。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房地产开发公司理应返还A1万元定金。不仅如此,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未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还要承担停止预售、补办手续、上交违法所得、被处以罚款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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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履行期限,合同是否生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无履行期限,合同是否生效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无履行期限,合同是否生效
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具体如下所述:
对于《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在债务纠纷中的适用,应理解为: 当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情形,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即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从此时具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履行,则构成对债权人权利的侵害,且该侵害为债权人所应知,诉讼时效当然应从此时起算。当然,如果债权人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宽限期)的,诉讼时效从准备时间(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对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什么是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在买卖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就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方支付货款的时间。
三、《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交付期限的规定
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时间内的任何时间内交付(《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
2、标的物在合同订立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
3、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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