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洗钱罪的标准是

最新修订 | 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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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洗钱罪界定标准多方面:行为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单位;主观为故意,明知是特定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来源性质而实施行为;客观行为有提供资金账户、财产转化、协助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金融和社会经济管理秩序。符合上述情形可能界定为洗钱罪,具体案件需综合多因素判断。
如何界定洗钱罪的标准是
如何界定洗钱罪的标准是

一、如何界定洗钱罪的标准是

洗钱罪的界定标准主要包含以下一些方面。

其一,从行为主体来说,一般的主体都能够构成,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二,主观方面呈现为故意,意思是清楚地知道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相关行为。

其三,从客观行为角度看,包含提供资金账户;

帮忙把财产转变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协助把资金汇往境外等这些能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其四,客体属于复杂客体,既对金融秩序造成了侵犯,又对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进行了侵犯。

倘若存在上述这些情形,有可能会被界定为洗钱罪,不过具体的案件还需要结合证据等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如何界定洗钱案件的标准和程序

洗钱案件的界定标准主要与特定行为相关。

其一,倘若清楚知晓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却实施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例如把贩毒所得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来使其合法化。

在程序上,首先由侦查机关(像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收集诸如资金流向、交易记录等证据。

在侦查过程中,可以运用多种侦查手段,比如冻结账户等。

侦查结束后,若认定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实且充分,就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会审查案件的证据合法性、充分性等情况,符合起诉条件的就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和证据进行审判,最终确定是否构成洗钱罪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三、如何界定洗钱的金额标准是多少

在中国,未明确设定一个固定的洗钱金额标准用以界定洗钱行为。

洗钱行为的界定主要依据行为的性质。

只要实施了掩饰、隐瞒诸如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特定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洗钱罪。

比如,把贪污所得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伪装成合法收入,即便金额不大,只要符合洗钱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可被认定为洗钱。

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量不同的洗钱行为方式、涉及的犯罪类型等多种因素来判定是否构成洗钱罪,而非仅仅依靠金额标准。

在了解如何界定洗钱罪的标准后,还需关注与之紧密相关的一些要点。比如洗钱行为的常见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利用金融机构、投资合法生意作掩护等。同时,对于洗钱罪的量刑也是大家较为关心的问题,它会根据洗钱的金额大小、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来判定。现实生活中,准确识别和应对洗钱风险至关重要。若你对洗钱罪的具体行为认定、不同情形下的量刑标准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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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如何界定标准金额
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洗钱犯罪的具体金额未设明确界限。这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洗钱行为的严重性更多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影响及涉案者的主观故意等因素,而不仅仅是金钱数额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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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法洗钱罪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刑法洗钱罪怎么界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法洗钱罪怎么界定
与掩饰隐瞒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本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本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瞒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洗钱犯罪要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洗钱犯罪如何界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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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如何界定标准金额
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对洗钱犯罪的具体金额未设明确界限。这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洗钱行为的严重性更多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影响及涉案者的主观故意等因素,而不仅仅是金钱数额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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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该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洗钱犯罪如何界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动及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提供资金账户:是指为犯罪人开设银行资金账户或者将现有的银行资金账户提供给犯罪人使用。
2、协助将财产转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既包括将实物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也包括将现金转换为金融票据或者将金融票据转换成现金,还包括将此种现金(如人民币)转换为彼种现金(如美元),将此种金融票据(如外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转换为彼种金融票据(如中国金融机构出具的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指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性质与来源的一切方法,如将犯罪所得投资于某种行业,用犯罪所得购买不动产等等。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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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界定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洗钱罪的界定是怎样的
(一)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
本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二)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本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09年11月11日正式实施。该《解释》细化了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六种司法认定。
《解释》明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解释》列举了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即: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三)其他方法
《解释》还明确了以“其他方法”进行洗钱的六种情形。《解释》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
(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即: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洗钱罪的界定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洗钱罪的界定是怎样的
(一)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
本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二)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本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2009年11月11日正式实施。该《解释》细化了洗钱犯罪中“明知”的六种司法认定。
《解释》明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解释》列举了六种推定“明知”的具体情形。即: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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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方法
《解释》还明确了以“其他方法”进行洗钱的六种情形。《解释》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
(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即: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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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被抓后调查确定是犯的是洗钱罪,所以需要咨询一下,关于洗钱罪情节严重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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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二)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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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判刑的标准怎么界定
洗钱罪的量刑准则明确: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实施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不同刑罚。一般情况下,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情节严重,刑罚将加重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追加罚金。这一准则旨在严厉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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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的界限
[律师回复] 您好,洗钱罪必须有法定的上游犯罪才能构成洗钱罪,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没有上游犯罪的要求。洗钱罪是特别条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般条款。  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在修改了洗钱罪条款的同时,将原来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弥补了刑法第191条沈钱罪条款涵益砸过窄的固有缺漏。对于未构成第191条洗钱罪的其他洗钱犯罪行为,可以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修正案列举了5种情形: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的。  过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四种,即使用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后来的修正案增加了犯罪和金融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除了六种上游犯罪发生的洗钱行为,不构成洗钱罪,只能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他们属于法条竞合关系,也就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但是由于我国刑法有特殊规定,这里的法条竞合不按照特别优先于一般,而是从一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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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判刑的标准怎么界定
洗钱罪的量刑准则明确: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实施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不同刑罚。一般情况下,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情节严重,刑罚将加重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追加罚金。这一准则旨在严厉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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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界碑、界桩罪构成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的对象仅限于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界碑、界桩是在我国与邻国接壤地区设置的用以划分两国疆界线的标志物。它涉及到两国领土范围的问题,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否则,就有可能引起两国间的领土纠纷,给国家和人民在政治上造成重大损失,这一点是本罪与一般破坏公私财物罪的主要区别。
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边境界碑、界桩的行为。这里,所谓破坏行为,主要是指捣毁、盗窃、拆除、损坏、掩埋、移动位置,等等。不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使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失去了原有的作用,都应视作破坏行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国境的界碑、界桩。国家边境上的界碑、界桩,是标志国家领土范围的标记,它既可以是永久性的,也可以是根据条约规定埋设的,还可以是按照历史形成的管辖范围埋设的。至于界碑、界桩的具体形式如木桩、铁桩、石碑,等等,均在所不问。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界碑、界桩而故意加以破坏。至于犯罪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有的是为了贪财,有的是为了泄愤,有的是为了报复私仇进行栽赃陷害等,不同的动机对成立本罪不发生影响,但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过失破坏国家边境界桩、界碑的,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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