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就是确权吗

最新修订 | 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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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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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产纠纷议题不局限于所有权的确立与确认。确权虽是房地产领域焦点,但交易纷争种类多,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涉及违约等,还有继承、租赁纠纷。邻里关系引发的纠纷也不少。房产纠纷横跨多领域、范围广,确权只是一小部分。面对具体纠纷,要依法律和实际情况冷静分析、合理判断。
房产纠纷就是确权吗
房产纠纷就是确权吗

一、房产纠纷就是确权

在房产纠纷这一议题中,所关注的绝不仅仅局限于对所有权的确立与确认(确权)。诚然,确权问题自始至终都是房地产领域内恒久不变的争议焦点之一。然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种种纷争种类繁多,例如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它可能会牵扯到诸多方面,包括合同违约、交付载体质量瑕疵等等。此外,我们还需要关注继承问题上的房产纠纷,特别是在涉及到遗产继承人和各自应得份额时更为显著。最后,针对租赁行为中的房产纠纷问题,其中便包括了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间等重要因素在内。固然,确权问题的核心在于明确房产的确切权益归属,即确立房产究竟为谁所有。但是,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房产纠纷而言,诸如由邻里关系引起的合法途经、光照状况、排雨系统等事项争议引发的纠纷,显然并不仅限于对所有权的确立与确认这一层面。总的来说,房产纠纷是一个横跨多个领域、覆盖范围广袤的话题,而所有权的确立与确认仅是其冰山一角而已。当我们面临具体的纠纷问题时,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及各项实际情况进行冷静分析和合理判断。

二、房产纠纷除了确权还有哪些法律要点

房产纠纷除确权外,还有以下重要法律要点:

首先是合同效力。房屋买卖合同若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比如一方故意隐瞒房屋产权瑕疵等情况。

其次是违约责任。若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如卖方逾期交房、买方逾期付款等,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常见的违约责任形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再者是物权变动。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即使签订了合同但未完成过户登记,物权可能未转移。

另外,关于共有房产。要明确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对房产的处分权、收益分配等在法律上有不同规定。在处理房产纠纷时,这些要点都需综合考量,以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房产纠纷除确权外还有哪些处理方式

房产纠纷除确权外,常见处理方式如下:

1.协商:纠纷各方自行沟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协商方案灵活且能维护各方关系,节省时间与成本。

2.调解:由中立第三方介入,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协助分析利弊、提出解决方案,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灵活性和高效性。

3.仲裁:若纠纷双方事先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可将纠纷提交给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一裁终局,程序相对简便,且专业性、保密性强。

4.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是解决纠纷的最终保障手段,但程序相对复杂,耗时较长。

当我们探讨房产纠纷就是确权吗这一问题时,需要知道房产纠纷的范畴远不止确权。在房产纠纷中,除了产权归属的确权问题,还常常涉及到合同履行纠纷,比如购房合同中关于交付时间、质量标准等条款未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同时,相邻关系纠纷也较为常见,像房屋的采光、通风等问题引发的矛盾。这些与房产纠纷紧密相关的问题,往往也困扰着很多人。要是你对房产纠纷中的合同履行、相邻关系处理等方面还有疑问,别烦恼,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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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动产合同纠纷的管辖地怎么确定 关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的管辖问题,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然而,关于此处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这一笼统概念如何理解,理论和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一切与不动产有关的纠纷都属于“不动产纠纷”,都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另一种观点认为,此处“不动产纠纷”应理解为不动产物权纠纷,而不能把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 鉴于不动产纠纷非常复杂,如果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不仅可能造成现实中审理案件的不便,且有悖专属管辖设立的初衷;国外的通行做法也并未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适用专属管辖而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是仅将不动产物权纠纷归于专属管辖的范围。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在1995年12月8日作出的《关于债务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知》中,认为该案虽然涉及房地产,但案件纠纷是纯粹的给付货币的债务纠纷,由双方约定管辖并无不当,并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通过这个《通知》也可以看出最高院也倾向于不能笼统地将所有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而是要分清该纠纷的本质究竟是不动产物权纠纷还是仅仅是因该不动产而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故此,涉及不动产的纠纷,除了实质涉及物权的纠纷而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外,如果并非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而仅仅是因该不动产而产生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应当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约定管辖而排除专属管辖。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之规定,不动产所在地大多数情况下均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因此而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的,不动产受理该纠纷并非基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而是基于当事人合意约定由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专属管辖的类型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它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管辖。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专属管辖,不得适用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以下三类: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不动产一般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乃至丧失其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河流、滩涂等。不动产诉讼常常需要进行勘验,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便于对案件审理。另一方面,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也便于对不动产进行保全和执行。不动产中的土地又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因此,将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通行的做法。 (二)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港口作业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管辖。在港口作业中,一方面会因为装卸、驳运等发生纠纷,另一方面会因违章作业等行为损坏港口设施或造成其他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引起侵权纠纷。这两类纠纷都由港口所在地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继承遗产的诉讼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当遗产有多处且分布在不同辖区时,还需要区分主要遗产和非主要遗产,遗产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 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属于海事专属管辖的案件有: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管辖; (3)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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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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