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斡旋受贿罪的既遂条件是什么
斡旋受贿罪,又称间接受贿罪,其既遂条件如下:利用职务便利:行为人须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这是基础前提。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借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达到数额标准:受贿数额需达到相应定罪量刑标准,如3万元以上,数额或情节有特殊情形的,也可能构罪。侵害法益:该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当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时,即构成斡旋受贿罪既遂。
二、斡旋受贿罪成立条件是啥
斡旋受贿罪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刑法》第388条有相关规定,其成立条件如下: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来办事。这里的便利条件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而是基于职权或地位产生的影响。目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正当利益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要求他人提供违反上述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结果:收受请托人财物。
三、斡旋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啥
斡旋受贿罪,又称间接受贿罪。其构成要件如下: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会损害职务廉洁性,仍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客观方面:一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是必须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来实现。
需注意,与普通受贿罪在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认定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准确判断。
在探讨斡旋受贿罪的既遂条件是什么时,我们明确了其关键要素。然而,实践中可能还会遇到一些与之相关的问题。比如,斡旋受贿过程中涉及的财物去向是否影响既遂认定?一旦财物被退回,是否还算既遂?又如,当存在多方利益纠葛时,如何准确判断斡旋受贿行为是否真正达到既遂状态?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剖析。如果您对斡旋受贿罪的既遂条件及相关拓展问题仍有疑问,别错过获取精准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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