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的认定如下:
①职务行为与财物收受之间具有直接关联性,即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财物。
②利用的职务之便应是本人职权范围内的职务便利,包括直接利用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③这种便利并非泛泛的工作关系或劳务关系,而是基于其特定的职务身份所享有的管理、支配公共事务等权力。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项目的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就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二、受贿罪怎样从轻处理
受贿罪从轻处理有多种情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从轻处罚。犯罪较轻且自首的,还可减轻或免除处罚。有立功表现,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等,也能从轻处罚。
若受贿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可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不起诉,法院可免予刑事处罚。另外,犯罪后有积极挽回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在量刑时也会酌情从轻考量。
三、受贿罪怎样认定利用职务上便利
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指以下情形:
1.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例如,国家工作人员主管工程审批,利用此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2.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比如,某领导利用其下属工作人员的职权,为请托人办事并收受财物。
总之,需明确行为人与职务相关的权力及利用该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这一核心要素,以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便利。
受贿罪认定利用职务之便,关键在于公职人员是否凭借其职位所赋予的权力或便利条件谋取私利。比如,利用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还包括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若您对受贿罪怎样认定利用职务之便仍有疑问,像如何判断利用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等,别错过获得清晰解答的机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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