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用工单位不给交保险怎么办
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交保险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劳动者可先与单位协商,要求其补缴保险,明确告知单位依法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
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责令单位限期改正。也可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举报,要求其责令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劳动者还可申请劳动仲裁。若因单位未交保险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二、用工单位不再续签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
用工单位不再续签合同,需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在广东省,用工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赔偿情况需分情形来看。
如果是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当面临用工单位不给交保险的情况时,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除了了解可以通过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权益外,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即使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了保险补缴问题,劳动者之前因单位未交保险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等损失,是否能要求单位赔偿呢?又或者,如果劳动者因为单位未交保险而离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以及补偿的标准如何确定?这些问题都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若你对用工单位不给交保险的后续处理及相关权益问题仍有疑问,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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