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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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利于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医疗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特举办本保险。被保险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诊疗护理工作过失,而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条款的内容是什么

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和保险费、赔偿处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其他事项等,关于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条款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总则

第一条 为利于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医疗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 国家各级医院和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辖(办)的医院、医务所(室)、门诊部、疗养院、联合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工作的防治所、妇幼保健院(站)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在其赔偿限额内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诊疗护理工作过失,而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病员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

(三)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除外责任

第四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和隐瞒事实真相而引起的索赔;

(二)被保险人在酒后或药物麻醉情况下施行医疗行为引起的索赔;

(三)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诊疗护理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节育手术等引起的索赔;

(四)由于医疗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五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自签单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的24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六条 保险费由医疗单位按本公司分级分档制定的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治(主管)匡(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师、医(药、护、技)士标准交纳。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一) 保险单和索赔申请书;

(二) 县以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

(三) 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后的医疗费发票;

(四) 如病员因医疗事故死亡,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销户证明。

第八条 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第九条 病员因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包括治疗费、药费、检验费、理疗费、手术费、输血输氧费和敷料费等,本公司凭县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医疗费发票在医疗费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

第十条 本公司对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第八条同级赔偿限额加上第九条赔偿之和。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从知道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在2年内不向本公司索赔或自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必须建立健全有关诊疗护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工作,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发生医疗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当地卫生部门和本公司。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医疗单位如发生地址变更、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书面申请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条款所称的医疗事故,与国务院 1987年6月29日 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医疗事故定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条款所称被保险人指投保的医疗单位,包括医疗单位的合格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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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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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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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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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法律诉讼   司法鉴定之后可以进行法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举证、持证,法院根据认定的证据依法作出判决。法院判决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原一审判决不生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期满未上诉或两审终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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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最近想要给大家缴纳保险,但是我对这方面也不太了解啊,问问谁知道医疗保险办法的内容是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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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4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二)2015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6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1年;
(三)2016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7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2年;
(四)2017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8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3年;
(五)2018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9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4年;
(六)2019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七)2020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1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八)2021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2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九)2022年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3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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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4年及以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其中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我朋友的父亲由于身体不好,已经在医院住院有1个多月了,我想知道2017住院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是怎样的内容
[律师回复]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所缴纳的钱划分为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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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交多少年?
这个男职工和女职工的要求年限不同,至少也要25年。医疗保险男职工累计缴纳满30年,女职工累计缴纳满25年,退休后仍可享受医疗保险,也就是终身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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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条需要写吗/医疗假条需要写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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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构成5级及以下伤残,辞退要发给一次性就业补贴、一次性医疗补贴。
3、如果构成4级及以上伤残,不准辞退,并且要按月发给伤残津贴通常要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费用报销、伤残鉴定等程序。
工伤认定时要填写工伤认定申请单,提供首诊诊断证明、工伤员工身份证等材料,建议到当地工伤部门领取申请单及一应材料说明。工伤医疗过程中,请工伤员工向医疗机构说明是工伤,医院用药的时候会注意,此时注意不要划社保卡,走手工报销流程,先全额支付医疗费用,再进行工伤报销。一般工伤报销是100的。当然这仅是医疗费用,公司在停工留薪期要照常支付员工工资。如果伤残定级,在解除(有些伤残情况公司不能主动解除)或终止时还要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基金除支付医疗费用外,还要支付伤残补助和伤残医疗补助金。工伤期间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 ?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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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伤残鉴定标准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2、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二、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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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内容是什么?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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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给他的孩子买儿童保险,所以想要咨询一下,关于儿童医疗保险种类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一类:儿童意外伤害险。
  儿童自制能力差,活泼好动,好奇心强,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大。据一项调查显示,意外伤害已经超过疾病成为儿童健康的头号杀手。
  在北京,意外伤害是造成18岁以下儿童死亡和伤残的首要原因,北京市平均每天有139名儿童受到意外伤害,仅2003年一年有5万多儿童遭到不同程度伤害,据统计,孩子在婴幼儿阶段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差,基本完全依赖于爸爸妈妈的照顾和保护;孩子在上小学、中学阶段,要负担照顾自己的责任,但作为弱小群体,为了避免车祸等意外,父母可以酌情为孩子购买意外类险种,一旦孩子发生意外后,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这一类的保险一般是消费型的都不贵,一年仅需要几百元,各公司都有推出。
  第二类:儿童的健康医疗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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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类:儿童的教育储蓄险。
  这类保险主要解决孩子未来上学或者出国留学的学费问题。越来越高的教育支出,不可预测的未来,都给父母一份责任,提前为孩子做一个财务规划和安排显得非常必要。以购买保险的形式来为子女筹措教育费用,购买保险要按时缴费,无疑是一种强制性储蓄。一旦父母发生意外,如果购买了可豁免保费的保险产品,孩子不仅免交保费,还可获得一份生活费。除此之外,购买保险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由于目前不少保险公司推出的教育型少儿险都将教育基金与子女身故保障设计在一起。相比储蓄等单纯的投资渠道,购买教育型少儿险更多了一层保障功能。
  但在给孩子买保险前,建议您先把大人的保障做好。
  购买保险的一般原则:
  
1、先大人,后小孩(父母才是孩子最大的保障。买保险,不要主次颠倒。天下父母心都是一样的,谁都希望给孩子多些。但惟独保险,我们自己保得多,保得足,才是爱孩子的体现。)
  
2、先保障,后理财
  
3、投保顺序一般为;意外医疗重疾教育金养老金(投资理财)
  
4、年保费支出为年收入的10-20%
  
5、不一定一次购买到位,意外险可以全家都买,其他的看经济条件先给家庭支柱购买,再逐步完善
结了婚之后就开始变得很关注保险这个概念,我想请问一下大家个人住院医疗保险的内容是怎样的啊
[律师回复] 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次日0时起开始生效,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万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按照《个人住院医疗保险费率表》交纳保险费,投保时一次交清。
保险期间届满寸,投保人提出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续保时,保险费应按续保当时年龄对应的费率计算并一次交清。保险公司有权调整该保险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白续保起适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经保险公司同意续保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时间,按原保单和新保单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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