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生效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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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协议生效的条件:离婚协议应经离婚登记而生效。离婚协议生效前,协议对双方没有拘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将协议作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依据。也就是说,夫妻在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即使双方都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生效,如果婚姻关系未解除,该协议就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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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与丈夫结婚多年,有一个正在念书的儿子。当初结婚时,从外地来沪工作的丈夫没有钱,买房结婚的费用都由我父母负担的。结婚14年后,丈夫有外遇,妻子提出离婚,男方同意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男方同意把所有财产给女方,但在去民政部门办手续的时候,男方居然反悔了,不同意按这份协议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请问这份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时候要求法院根据这份离婚协议对双方的财产作出判决?

律师解答:当夫妻选择理性分手,决定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就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份重要法律文件。很多夫妻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的同时,感觉自己就此和对方解除了婚姻关系,协议自此生效,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虽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如果没有经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就不生效,起诉的一方不可以向对方主张协议书的约定的内容。

一方如果诉诸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按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的,一般法院对此诉讼请求也是不予支持的。但律师提示:这份协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輣证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如果一方确实有过错,可以在离婚诉讼同时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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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签订了一份协议,如我提出离婚,双方就结束,婚前财产就直接全部为男方所有,孩子也归他管。这种婚姻协议限制离婚无效吗?
[律师回复] 什么样的离婚会被判定为无效离婚的呢?婚姻协议限制离婚无效的几个条件
一、夫妻双方为了逃避债务办理“假离婚”,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有些夫妻,为了逃避债务、谋取不正当利益,当事人借助离婚程序,通过“假离婚”恶意规避应当承担的债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恶意以离婚为借口逃避债务的,将视为离婚无效,法院对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二、男女一方受到威胁、欺诈的非自愿离婚,会被认定为无效。
《婚姻法》第31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离婚需要双方到场,并且是自己自愿的。本条的意思是:夫妻确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其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如果是由于一方受另一方或者第三人的欺诈、胁迫等而违心地同意离婚的,将视为离婚无效。
三、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无效。
本条法律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妇女、儿童弱势群体的权益。在女方怀孕期间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者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在怀孕期间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或者分娩后一年内,不妨碍其有权提出离婚的请求,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有女方提出离婚。
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例如女方受孕是与他人通奸所为,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如果在女方无过错的前提下,即使是双方私下达成离婚协议,这样的离婚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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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补充协议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离婚补充协议生效的条件是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且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补充协议是离婚协议的附协议,所以,只有离婚协议书生效了,离婚协议的补充协议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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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补充协议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
甲方:,女,32岁,身份证号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某号,电话:
乙方:,男,34岁,身份证号码:....住址:北京市密云县某某号.电话:
1、与共同拥有房产一处,该房产位于北京市密云县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号。房屋产权证号:京房权证密字第。。。号,京房权证密字第。。。号.
2、与于2012年5月20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把该房产过户到儿子翔的名下,但是尚未过户,该财产实际处于尚未分割状态。
3、与协议分割该房产:将其拥有的该房产份额转让给,给付三十万元整。不负担该房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等。
4、与作为翔的父母,依法负有抚养子女的法律义务。因此,双方约定:支付儿子翔的抚养费由八百元每月变更为一千元每月。
5、支付翔的抚养费给付方式:抚养费为一年期统一给付,即一次性给付一万两千元整,由代为收取。首次抚养费对应抚养期间为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以后依此每年顺延,并在每年的7月1日前给付。直到双方的儿子翔十八周岁。
6、首次抚养费在支付房屋份额价款中扣除,即实际支付二十八万八千元整。
7、与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后,房屋过户到的名下后,支付二十八万八千元整。
8、鉴于现在正在该房屋处居住(某区某号),休养因为醉酒造成不便的身体,允许其在该房屋住到2012年8月15日,2012年8月16日前搬离。在该房屋居住期间,应当爱护房屋,保护生活用品,不许私自对外出租。否则,有权依法使用物业、公安、司法手段解决房屋问题。
9、与如在该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进行争议的管辖。
甲方: 乙方:
口头协议有效吗?口头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t  口头合同其实指的就是双方的当事人通过电话等的口头形式对合同的相关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但是没有任何书面等的载体来表现合同的内容。那么关于口头合同法律效力是什么t  口头合同的效力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关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规定,人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或协议。t  口头合同,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t  口头合同的订立方式t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现代合同法之所以对合同形式实行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其重要原因也正在于此。合同的口头形式,无须当事人约定。凡当事人无约定或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采取口头形式。t  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优点是简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纠纷时取证困难。所以,对于可以即时清结、关系比较简单的合同,适于采用这种形式。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以及较为复杂重要的合同则不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在实践中,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并不意味着不产生任何文字凭据,如人们在商店购物,有时也会要求店主开具发票或其他购物凭证,但这类文字材料只能视为合同成立的证明,而不能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t  口头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t  口头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以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合同在即时清结的交易常普遍。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原本规定,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涉外合同、价款或者报酬10万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依照其规定。t  但是,鉴于我国东西部、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例如10万元在深圳、上海的经济往来中不属于数额巨大、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却属于数额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条修改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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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的实际定义其实就是停止性生活。分居协议双方签字就生效,但在法律上没有效力,相当于一个民间约定。以后两个人又同居了的情况很多,一方要同居另一方不肯,自然同居不了。如果一方要用强,另一方可以告他婚内强奸。分居协议也不能公证,但是可以请律师、或者其他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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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婚内财产协议有哪些无效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是指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婚内财产协议的无效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而赠与合同又是实践合同,以履行为生效要件。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3、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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