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司法修订案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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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最新公司法修订案内容是什么

最新公司法修订案内容是什么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这其中也包括了对现行公司法作出12点修改。修改后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2点修改内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以上是关于“最新公司法修订案”的问题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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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  草案明确了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删除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的内容,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草案在现行47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三项补偿的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社会保障补偿。  为保证公平补偿原则的落实和补偿制度的实施,草案明确规定,征地必须按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制定。依照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二、最新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怎么补偿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制定。依照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先补偿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4、明确征地应按市场价格补偿。根据草案,征地补偿不再按以往的土地产值为标准计算。土地补偿标准既考虑原有用途年产值因素,又要综合考虑土地区位、供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各类因素,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着住的补偿,则应当遵循市场原则。最终补偿目的要达到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效果。  
5、草案将补偿内容由三项改为五项。在现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和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基础上,把住宅从地上附着物中单列出来,并新加了社会保障的补偿。  
6、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7、社保方面。将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8、草案还对征地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必须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并明确,“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9、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权就征地补偿安置制定具体办法。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过国家向农民征地,成为国有土地后再转入市场。失地农民往往无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观上形成了政府与民争利的局面。  
10、如果对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作了修改,具体会提高多少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应该会提高到现在补偿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将征收补偿提高10倍,农民一亩地能拿到60万的征收补偿。  农村集体土地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复杂很多,包括城乡接合部、乡镇、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也就是说,一亩地一般征收补偿不超过6万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补偿不足100块钱。  1
1、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草案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规定。依照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土地管理法还可能进行更多的修订,改革后农民可称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的主体,通过税收调节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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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亲戚开了一家餐厅,后来又有一家新的餐厅开业,对方经常使小手段,请问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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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明确,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将受贿主体明确为“(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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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新法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特别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这将有利于经营者规范自身行为和行政机关开展执法工作。上述即最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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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新法对员工商业贿赂行为作出特别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这将有利于经营者规范自身行为和行政机关开展执法工作。以上就是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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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房屋装修合同中包含哪些内容?最新装修合同样本
发包方(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住房装修,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 装饰施工地点:
2. 住房结构: 房 型 房 厅 套,施工面积 平方米。
3. 装饰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4. 承包方式:________(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5. 工期: 自________年________ 月________日开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竣工,________工期________天。
二、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1.工程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详见本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
2.工程款付款方式按下列方式支付:
(1)
第一次,对预算设计认可签订合同之日。支付10000元订金,
第二次付款时扣除
(2) 第二次 合同签定后开工前支付工程总造价50% 合计_________元
(3)
第三次 施工过程中 工期进度过半 支付工程总造价40% 合计_________元
(4)
第四次 竣工验收当天 支付工程总造价10% 合计_________元
(5)工程保修期两年。工程款全部结清后,甲、乙双方签订《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三、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 现场,乙方应办理验收手续。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损失的,责任由甲 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乙方可收取甲方提供材料价款保管费,费率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乙方对甲方采购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为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四、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DBJ08 – 62 – 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DB31/T30 –1999《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本工程由________方设计施工方案。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双方同意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
5.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6.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五、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中应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甲方责任,甲方负责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
六、其它事项
1、甲方应在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施工图纸,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并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做好施工中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2、乙方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对其行为乙方应予认可。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地房管或物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各种共用设备管线。
七、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一天,甲方付乙方________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支付_______元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________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纠纷处理方式
双方如对合同执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的,可以提交人民诉讼。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十、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章): 电话:
乙方(签章): 电 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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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关于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具体应该具体涉及的标准
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
  
一、社会保险管理类
  
(一)参保单位登记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永久〕
  
(二)参保人员登记材料。包括缴费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家庭为单位或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社会保险关系变动、基本信息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填报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材料。包括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对账、个人账户修改等相关材料………〔100年〕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材料。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换证、对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单位补证时的登记表单及相关审验材料…………………………〔10年〕
  
(五)社会保险卡(证、手册)管理材料。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卡(证、手册)首发、补发、收回等管理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50年〕
  
(六)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验证材料。包括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进行领取资格检查验证的相关审核材料………………………………〔 50年〕
  
(七)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材料。包括对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进行信息采集、移交、日常管理服务的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 50年〕
  
(八)异地安置登记材料。包括异地安置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和长期派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办理安置地或派驻地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所填报的核定表、备案表及相关材料………………………………………〔50年〕
  
(九)服务协议管理材料。包括与基金收付款协议银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工伤协议医疗康复机构、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网络通信运营商、附加保险承保单位等签订的协议书、考核材料、终止协议材料……〔10年〕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类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核定材料。包括缴费基数核定以及工伤费率确定、中断缴费、恢复缴费、补缴费、预(补)缴费、退费、加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0年〕
  
(二)收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明细表和汇总表.…….〔50年〕
  
(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年度汇总表……………〔永久〕
  
(五)催缴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费补缴通知书、补缴协议……〔10年〕
  
(六)缴费证明材料。包括为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出具的缴费证明及相关材料………………………………〔10年〕
  
三、养老保险待遇类
  
(一)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养老金领取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待遇、养老金领取人员丧葬费、养老保险其他一次性待遇核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更正、养老保险待遇补支付、养老保险待遇减支付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50年〕
  
(三)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四)养老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养老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四、医疗保险待遇类
  
(一)门诊特殊病登记材料。包括门诊特殊病参保人员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二)就医登记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办理住院、家庭病床、转诊转院登记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三)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核定材料。包括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五)医疗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医疗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五、失业保险待遇类
  
(一)失业备案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审查登记业务表单、失业人员名单及相关失业证明材料………………………………〔10年〕
  
(二)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材料。包括领取期限、待遇标准等相关材料…………………………………〔10年〕
  
(三)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促进就业补贴核定材料。包括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五)失业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六)失业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六、工伤保险待遇类
  
(一)工伤备案材料。包括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工伤认定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文书和审核材料…………………………………………〔50年〕
  
(三)工伤人员登记变动材料。包括工伤职工登记、工伤保险信息变动登记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四)工伤保险伤残工亡待遇核定材料。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及其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核定表单及相关材料……〔50年〕
  
(五)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工伤人员因工伤发生的医疗、康复、配置辅助器具、劳动能力鉴定等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六)工伤预防费用核定材料。包括参保单位工伤预防费用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七)工伤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八)工伤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九)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七、生育保险待遇类
  
(一)妊娠登记材料。包括女职工办理妊娠登记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二)并发症登记材料。包括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及相关材料………………………….〔10年〕
  
(三)生育保险待遇核定材料。包括参保人员因生育、计划生育、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等申报核定业务表单等相关审核材料………………………...…〔10年〕
  
(四)生育保险付款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五)生育保险支付明细表和汇总表………..….〔30年〕
  
(六)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年度汇总表……………〔永久〕
  
八、社会保险业务统计报表类
  
(一)各项社会保险年度统计报表………………〔永久〕
  
(二)社会保险数据和分析报告等资料…………〔30年〕
  
(三)社会保险业务月/季统计报表…………….〔10年〕
  
(四)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表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确定保管期限。
  
九、社会保险稽核监管类
  
(一)社会保险稽核材料。包括稽核方案、稽核通知书、工作记录、相关证据、稽核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处罚建议书、稽核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二)社会保险监察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的社会保险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和其他材料…………………………………………. ……………〔30年〕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材料。包括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方案、内部控制检查通知、工作记录、相关证据、告知书或整改意见书、内部控制报告等专业文书及相关材料……………………………………………………….〔30年〕
  
(四)社会保险大案、要案、特殊案件的稽核材料……………………………………………………..…〔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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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内容最新解读
2014年新公司法共修改了12处,修改的内容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解读公司法新修改的内容共包括三方面: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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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我朋友说他们公司的债务合同出问题了,所以就想咨询一下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新 修改部分是啥?
[律师回复] 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注意了与《广告法》的协调,删除了“利用广告”的表述,以及“广告的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另外,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明确了广告法优先适用的法律原则。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引人误解”来限定虚假宣传,可能会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过于严格。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的商业宣传,也包括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商业宣传,实际上扩大了虚假宣传的认定范围。
为了规则互联网环境下的竞争秩序,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宣传较为严重的问题,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所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增加一款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上述规定有利于规则类似于刷单等在网络销售中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我有一个姑姑家里的表姐因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现在被罚款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新消息修改了什么
[律师回复] 删除了五种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
本次修订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与反垄断法的区分,避免二者的交叉。修改之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搭售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等规定。另外,还删除了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规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有规制。
在此次修改法律过程中关于是否规制“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争议,立法机关认为,对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应允许其自主设置交易条件,购买者如不愿接受该条件,可以选择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这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不宜予以干预。
这次修改使得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进行了相对清晰的划分,确定了二者之间的二元格局。
加大了不正当竞争者的损害赔偿责
针对司法实践中对于损害赔偿的计算,法院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计算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与其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相同,这次法律明确规定了“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对于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三百万元的法定赔偿上限,将会很大程度上提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代价。
强化了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措施
针对旧《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力度弱和行政执法力量不强等情况,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赋予执法机关“(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等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增加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对拒不配合、拒绝接受调查的当事人规定了责任追究。规定:“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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