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应该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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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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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买售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如无异议视为双方同意内容。2、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补偿,应该注意什么?

因搬迁引发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征收补偿的标准和补偿是否公平的问题上。征收补偿是各方高度关注的问题。《征收条例》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这就意味着,如果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征收程序启动以后,被征收人可以优先享受住房保障,这也充分体现了《物权法》中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的精神。

一、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征收条例》以及依据此条例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城市房屋征收补偿中房屋价值评估的依据所在。

《征收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条例第17条第1款在确定征收补偿的内容时,以房屋价值为基础进行设计;第18条住宅被征收的,被征收人可以优先获得住房保障的规定;第21条关于被征收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规定等,在一定程度上以房屋置换的方式整体补偿了被征收人所受的全部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30条指出,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应当考虑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征收条例》第19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相对于过去的《拆迁管理条例》,征收条例对补偿制度作了重大完善,从而使搬迁更加公平。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标准,不仅包括对房屋的补偿,也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对保证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

二、《征收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应当注意的问题

《征收条例》在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确定上,也存在亟待商榷之处。

首先,征收个人住宅时,优先给予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住房保障,这一规定旨在给予被征收人一种生活住房保障权,并非免费给予其住房。被征收人必须按照统一购房价格向政府买房。由此《征收条例》第18条只是赋予了被征收人一种优先购买权。至于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之后能否买的起住房,则取决于其所能获得征收补偿额或其经济能力。在此情况下,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则成为被征收能否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关键。

其次,《征收条例》第21条虽然规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但从其第2、3款的规定看,无论是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还是因其他情况征收个人住宅,市、县级人民政府虽然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但其可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这说明房屋产权调换作为一种征收补偿方式,同样要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和补偿为基础。

《征收条例》概括规定了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标准的确定,具体规定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者、评估办法、对评估结果异议存在异议时的复议、鉴定制度。这些程序性的规定固然必不可少,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则最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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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主体应该是谁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房屋征收主体应该是谁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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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征收补偿协议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为明确征收补偿过程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是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和范围内就补偿等问题签订的书面协议。
一、签订主体及内容征收补偿协议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概括来说,征收补偿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填写一定要准确无误,尤其是住所要分清原住所和将来住所的区别。
2、标的。即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行为是指被征收人从将被征收的房屋中搬迁,物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
3、产权调换房屋质量问题。比如房屋室内外和室内装修的标准,线路安装等。
4、房屋征收条款中的面积和金额。旧房的征收面积,产权调换需要约定用于补偿的房屋面积,货币补偿和补助需要约定金额。
5、搬迁过度方式。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搬出到产权调换房屋可能有一个建设工期,此期间被征收人需要过渡,是自行安排住处,还是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房;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付的补助费用。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二、房屋征收协议有效的条件一般来说,合同有效的接本条件有如下几点:
①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②合同须有对价或原因(或互为有偿);
③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④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如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满足以上五个条件,则应当认为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三、房屋征收协议无效的情形
1、房屋征收部门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征收人订立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2、征收部门与不在征收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征收协议无效;
3、征收补偿协议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合同当事人订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四、房屋征收协议效力待定的情形
1、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效力待定,必须由真正的被征收人即房屋所有人追认合同效力后,才能有效。
2、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对自己或他人有重大利益影响的行为,不能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来签订。协议签订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征收协议效力待定,如果其代理人或监护人追认,则可以有效。
3、征收部门以胁迫手段迫使被征收人在没有得到应有补偿条件下被迫搬迁,或者被征收人以胁迫手段,迫使征收部门满足其要求。如果这是侵害了合同一方的利益,被侵害方可以撤销协议,撤销的时间应当在知道被欺诈一年内或因胁迫而前述协议后一年内。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就是绝对无效的。
五、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效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所以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不按照协议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有权。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产税怎样计算,房屋征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收取固定收入,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空调设备;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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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招征收骗术,被征收人应该要引起注意
1、没文件称有文件,骗取你的信任。2、征收方找来评估机构,并出具价格较低的评估报告,说这就是最终补偿。3、说没手续证件的房子都是违建,早签字还有部分补偿,晚签字没有补偿。4、安置房明明还没落实,却谎称很快就可回迁,骗你早点签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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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房屋征收与城镇房屋征收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补偿方面:由于土地性质的不同,其补偿价格也会有很大的差距,集体土地的征收主要是参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当然补偿主要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固两者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房屋本身的补偿,主要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四类。对房屋的补偿一般仅以重置成本为标准,那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比,集体土地征收获得的补偿数额明显要低一些。
在集体土地征收时,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但对于征收补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不管是国有土地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不能随意或是恶意降低被拆迁人的补偿,必须要保障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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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协议应该注意什么
在签署征地协议过程中,我们应当特别关注以下几个关键环节:协议的签署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关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等相关条款的具体规定是否合理合法;对于拟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也需要进行严格核实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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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适用) 房屋征收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县街道办事处 协议签订后只盖了街道办事处一个公章没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公章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土地收储:指国家土地储备机构动用国家优先购买权力,对流入土地市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购买,通过土地整理后作为储备用地的过程。
土地收储就是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简称。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顺应“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需要所进行的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 应该说,这几年来,通过实施土地收储及招拍挂,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土地征收: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土地征收的补偿办法: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照该
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倍数进行计算,补偿倍数最高不得超过30倍。2010年起各地开始执行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应按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
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户可以从公告上了解相关情况。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按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要履行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被征地村民组和民户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意见,确认方案有关内容。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国家制定了征地监管相关政策,建立了征地工作指导、监督和定期专项检查等机制。同时,严格审查征地报批资料,对征地批后实施动态监管,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
额到位,防止拖欠、截留、挪用、贪污征地补偿费,有效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
在被征地农民安置方面,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除货币补偿安置外,可采取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
民。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份出台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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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租赁土地征收,房屋被征用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土地被征用承租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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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房屋的合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征收合法的依据:根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二、第 八、第九条确定:征收范围属于国有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五、第 十、第十 一、十 二、十 三、十 五、十六条、二十四规定。征收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被征收人是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公房使用权人、未经登记建筑所有权人等;确定征收范围,禁止建设和停办各类手续;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修改和听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补偿资金验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调查登记公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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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征收主体应该是谁
城镇房屋征收主体应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只有国家行政机关才有权利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不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实施拆迁工作,但政府要对企业的拆迁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而且房屋征收有非常繁琐的操作流程,征地部门不能违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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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税究竟怎么征收,房屋交易税怎么征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契税,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础上上浮 16.7%)、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1.2倍以下等三个条件的,在房产交易税里,视为普通住宅,征收房屋成交价的 1.5%的契税。反之则按3%。 2、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05%。 3、营业税,购买时间在5年内的房屋需缴纳的房屋交易税—营业税为:成交价×5%;5年后普通住宅不征收营业税,高档住宅征收买卖差价5%的营业税。 4、城建税,营业税的7%。 5、教育费附加税,营业税的3%。 6、个人所得税,在房产交易税里,普通住宅5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20%;5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出售公房:5年之内,(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房屋交易税的个人所得税。 提示:个人买卖住房时应持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到房屋所在区域的地税局交纳各税。要清晰房产交易税如何征收。纳税时,住房买卖双方必须提供购房合同、发票、购房人户籍证明等。 笔者认为,纳税人有意识地采取非法手段不缴或少缴房产交易税款的行为是偷税。笔者提醒准备购买和出售二手房的人别被眼前的小利蒙住了眼睛,忽视了所谓的避税方法中隐藏的风险,否则可能要付出更多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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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律师回复]
1、补偿标准不同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则采取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对于已经完成土地征收,但未给予房屋补偿、且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针对实践中遇到的土地征收已经完成、但是房屋补偿尚未完成的历史遗留问题,2020年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因此,如果土地征收结束时没有进行安置补偿或者未足额补偿的,并且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农村宅基地房屋征收农村房屋征收如何进行补偿
[律师回复] 一、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 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在这里只是简单估算应该补偿项目: 1、宅基地补偿费; 2、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 3、安置费和搬迁费; 4、困难补助和奖励; 5、房屋内各项家电移机补偿; 6、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等。 二、农用地征收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计算方式,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区土地征收的价格(区片价),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就是土地补偿费标准。未利用地按区片价的60%执行。如果以国家工程需要征收,则按新出台政策再详尽实施,未出台具体细则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6倍支付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原则上20%归村集体所有,80%归承包人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此补偿项目一般和土地补偿费合并计算,见国土资见(2020)238号文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如果分开计算的话,安置费标准则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4倍。此费用专款专用,用于补助需安置的人员。如果是由村集体组织负责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员的,该费用由村集体统一使用和安置。 (三)青苗补偿费或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亦由各社区市政府出具具体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1、补偿标准不同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则采取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对于已经完成土地征收,但未给予房屋补偿、且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针对实践中遇到的土地征收已经完成、但是房屋补偿尚未完成的历史遗留问题,2020年最高人民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因此,如果土地征收结束时没有进行安置补偿或者未足额补偿的,并且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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