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股东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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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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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注销后,股东不再承担公司剩下的债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注销后,股东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从一般意义上说,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公司注销后股东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律图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在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自动歇业解散后,无部门组织清算,股东不管,甚至借机私分和转移公司财产的现象屡见不鲜,虽然公司法对公司的清算及其责任承担作了相关规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亦对股东的责任予以约束,但现实中的立法滞后与审判实际需求相脱节也是显而易见,迫切需要予以解决,本文拟结合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参阅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就立法的完善与审判实务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求大家指正。

一、立法的疏漏与现状:

公司清算是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是公司解散后的必经程序。公司无论是自动解散还是被强制解散,仅仅是公司解散程序的开始,而不是公司解散程序的结束。公司法人的最终消灭,尚须历经清算程序的梳理,以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业务,收取公司债权,清算公司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公司法人必须经合法清算,注销登记,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终止。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法院组成清算组对企业法人进行清理,并将破产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并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法人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进行的清算,包括自愿解散的清算和强制解散的清算。此种清算的财产除用以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外,还要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债权人和股东。清算的目的,应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但是,终止公司法人人格之后,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益能否得到清偿,社会经济秩序能否得到维护,却是法律最应关注的问题,公司清算制度的根本目的和价值正在于此。”但通览公司法及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一条关于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后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清算义务时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规定,现行有效司法解释中也没有类似规定。均是从清算组的组成、职权等方面予以规定,对无视法律规定,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人缺乏明确的制裁条款和责任条款。这不能不说是我们立法上的一大疏漏。

由此而带来的问题是,对那些已经处于解散状态甚至已经完全退出市场,终止公司法人的公司债权人,人民法院如何给予其合法债权最佳的、经济的、现实的法律保护。当前的公司法偏重于对公司的行政管理,强调违规后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疏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更缺少对诉权的规定,可操作性差。虽然法律可以通过规定行政的甚至刑事的责任来制裁不法行为人,但是这些责任的承担并不能使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得以弥补。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却是清算责任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流失损毁,甚至被清算责任人占有处分。能够依法进行清算的寥寥无几。立法上对清算责任的规定,旨在出现解散事由,由公司解散开始,至公司最后终止,经过法定清算程序的疏理,了结其发生的民事关系,依法退出市场。从程序的设置是合理的公正的,但由于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其法律法规对强制清算程序均缺乏相关规定,使得设计完美的清算程序在适用的结果上适得其反,成为法官判案的羁绊。造成原本给予违法者严厉惩处的工商部门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注销公司行政处罚措施,却成为规避法律者不履行清算责任,逃废公司债务的方便之门,公司的有限责任法人的独立人格,公司清算的立法疏漏,成为公司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法律障碍、公司股东摆脱倒闭公司负担,逃避公司债务追索的便利手段。公司债权人通过正常的司法救济途径实现其债权变得异常艰难。这对债权人来说,有失公正,对法院来说,司法尊严受损,司法资源浪费。

司法实践中,时常遇到这样的现象;公司被吊销严重营业执照多年,甚至已被注销登记,但公司的财产却依然存在,公司的经营活动照常进行,或者公司股东在吊销营业执照、经营不善而终止经营后,未经合法清算即占有处置公司财产,财散人走。在产生诉讼纠纷时,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各地人民法院在实际操作中不尽一致,有的以股东与债权人间缺乏直接的法律关系而驳回债权人对股东的诉讼;有的列公司与股东为共同被告,判决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由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将股东列为被告时,有的判决股东限期履行清算责任,有的判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在诉讼主体的确认和民事责任承担上的不统一,不仅有损司法的形象与权威,也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处理意见的分歧,法律适用的困惑源自于公司立法的疏漏

与能够直接适用的裁判依据的欠缺。没有公正的司法,市场主体的权利就得不到定位的保护,统一的市场规则就难以形成和贯彻,外在的超经济强制就不能得到有效的束缚与遏制,经济行为的异化就难以得到控制和排除,公平竞争的环境就难以形成和巩固。公司注销前应当进行清算,既是公司法的规定,也是商业诚实信用的要求。被解散公司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解散活动,才能保护公司职工、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由此给我们带来的思考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公司清算的严格责任确立和公司正当退出市场的完善程序设计。当前理论界对主体确认与责任承担上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公司独立法人说:

此学说认为,无论是公司股东的自动解散,还是被依法强制解散,都不是公司法人人格的当然消亡。当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公司进入解散程序,处于解散状态时,其丧失的仅是继续从事合法经营的权利,其法人主体资格在未经清算,了结事务,在工商部门注销前,依然存在。公司解散与公司法人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处理公司与相对人或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时,它应当是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股东不能取代公司的民事主体和诉讼的地位。公司当然成为此类纠纷的适格主体,并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2、义务违反说:

此学说认为,清算是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后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也是基于其股东身份派生的民事责任。公司法的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卷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工商字(1993)第173号《国家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等级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第10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由此可见,股东在公司解散后负有法定的清算作为义务。除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组织外,其他情形下,股东应当及时组织清算。而在股东怠于清算下,公司财产往往被股东占有或分配,即使股东没有实际取得公司财产,但由于不履行清算义务,或使债权人债权得不到清偿,或是使公司财产被他人侵占,流失,无论基于上述何种情形,

股东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在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情形下,应当以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为适格的主体,承担其应负的清算责任,以切实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债权侵权说:

此学说认为应当根据侵权法律制度理论,基于公司股东怠于清算的不作为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其对债权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直接追诉股东的侵权责任。债权侵权行为是指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损害债权实现,造成债权人因此遭受财产利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行为。[2]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义务人,不及时履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致使公司财产流失、损坏,造成债权人所分配财产减少。债权人的损失与股东的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或在未经清算情况下,本应作清偿债务的原公司责任财产被股东占有、处置或转移,却不承担公司的任何债务,其性质与投资不实、抽逃资金一样,同属侵害债权人利益,危害交易安全的行为,而投资不实,抽逃资金已为法律明确规定为应付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判决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赔偿债权人因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合理合法。

4、代位权说:

此学说认为,公司的财产是在股东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对价基础上形成的。股东将自己的财产交付公司后,就因取得公司的股权而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公司在取得股东所交付财产的所有权后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与公司股东在法律上形成两个完全不同的独立主体。因此,股东取得公司财产必须依法进行,否则,便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害。股东未经清算占有、处置公司财产,当属侵权行为。公司与股东间即形成侵权之债,公司对股东享有财产返还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公司在解散后,未向股东行使追索权,构成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作为对公司享有合法债权的公司债权人,正是因公司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有不能实现的危险。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因此,债权人对股东的诉讼,当属代位权的正当行使。

我们认为,公司自解散到最终终止,是需要历经一个合法清算,依法注销公司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应当设立具有实施清算职能的责任人。因此,公司解散后尚未注销前,公司法人依然存续的观点是正确的,但它与原法人具有本质区别,应当是一个具有清算职能的清算法人,并由清算责任人依法组成清算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在清算责任人怠于履行这一法定义务时,虽然公司法规定了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法律赋予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决清算义务人进行清算的权利,旨在给债权人以更多的司法救济途径,通过法律的强制力督促股东进行清算,以期待股东对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清理整顿,及时地了结债权人的债权。由于现行立法对强制清算程序规定的缺乏,加之市场信用的匮乏,股东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后仍不进行清算时,难以提供人民法院采取更有力的强制措施,以保证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实践中,解散后的公司的财产、账册大都掌握在负有清算责任的公司股东手中,他们或是改换门庭,旧店新开,或是逃之天天,人去楼空。已丧失法人存在的基本条件,对这样的公司又如何去清算,公司的独立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成为不法经营者规避法律、逃废债务的有效手段。理想化的公司法人退出市场的程序设计因立法的疏漏而丧失其法律规定的实效性。在此情形下,应当允许法官遵循公平、正义的理念,采用“个案甄别”的方法,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刺破公司的面纱,根据解散后的不同情况,直接追诉股东的民事责任,以堵塞漏洞,制裁不法,维护交易秩序安全,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张扬法律的正义。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当为公司清算责任追究立法之急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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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股东承担责任有哪些?
企业注销股东承担责任有: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等。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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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起诉股东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注销后股东吗
公司注销后,该主体已经消失,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时,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已经注销的公司不符合条件,无法该公司。若该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或者注销后有公司财产剩余的,可以该公司的股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提讼,请求人民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管辖范围。
分类
民事诉讼法中的,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中的,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提讼,请求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种案件,是以公诉机关或者当事人的为前提,如果没有人,对任何案件都不主动审理。如果接受,同意进行审理,称为受理。的成立,标志诉讼中审判程序开始。
公司注销后诉讼股东吗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注销后诉讼股东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注销后股东吗
公司注销后,该主体已经消失,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时,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已经注销的公司不符合条件,无法该公司。若该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或者注销后有公司财产剩余的,可以该公司的股东。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提讼,请求人民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还须属于受诉管辖范围。
分类
民事诉讼法中的,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中的,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提讼,请求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种案件,是以公诉机关或者当事人的为前提,如果没有人,对任何案件都不主动审理。如果接受,同意进行审理,称为受理。的成立,标志诉讼中审判程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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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侵权责任由股东承担吗
在公司注销后,关于股东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公司依法办理了注销登记,在整个过程中股东没有任何过错,公司注销以后,由公司造成的侵权责任不能由股东承担,除非公司没有依法进行清算或者清算程序有问题,才能要求股东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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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这中间并没有规定,表决通过必须根据全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只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体现了股东意思自治的原则。因此,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过少,导致只持有总表决权中的极少一部分表决权 的股东提出的议案得到通过,也是有可能的,因为其他大多数股东都放弃的意思表示,只要股份没有转移,股东的表决权与投票权是不能被剥夺,在信托、委托甚至在被冻结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存在着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控股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违反对其他股东的信义义务,滥用股东权利,迫使公司接受控股股东的个人意志作出决议或决定,可能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迫使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决议,导致公司决议无效或被撤销。
2、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作出的公司决定在表面上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但实质上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3、如果控股股东控制公司意志作出决定,无论程序上是否存在瑕疵,无论作出的决定是否符合公司利益,如果损害其他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将会被其他股东提讼程序。
4、如果控股滥用控股股东地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应对其他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公司注销后,债务清偿完后,它持有的其它公司的股份的股东身份是否由债权债务承担方自然继承
[律师回复] 公司清算自然是清理公司的资产,清算公司的债权债务。公司作为法人股东可以投资其他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对于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一定要做为该公司的资产。法人是一个拟制的法律主体,一个公司一旦成立就作为一个的主体开展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一个法人单位再行投资作为另一个公司的股东,便享有了另一家公司的股东利益,可从另一家公司分得红利,该股权及对应的股权收益应当属于该公司的财产,公司在清算时理应把该财产计算在内。
要实现清算公司在另一公司的股权的清算,基本分为两种情况。

一,该公司以独资方式投资成立了另一家公司,即该公司是另一公司的唯一股东。实践当中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将该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将转让股权的收益作为清算资产。这样该公司在另一公司中的股权就被全部出让,股权出让后清算公司便失去了另一公司股东的身份,换取了对应的股权价值。另一种方式是,将另一家公司同时进行清算,将清算的财产作为母公司即清算公司的清算财产,进行分配。

二,该公司以合资方式与其他股东共同投资成立了另一家公司。这种情况下该公司仅做为另一家公司的股东之
一,除非另一家公司也符合解散或者破产条件进行清算,否则其只能将占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他人,将获取的股权价值作为清算资产。
公司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后,公司清算组通过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确认公司现有的财产和债权大于百所欠债务,并且足以偿还公司全部债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首先,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
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次,缴纳所问欠税款;
最后是偿还其他公司债务。
根据《公司法》第1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各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是公司股东自益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
公司股东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股东承担哪些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首先要承担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详见公司法“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此外,还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任。[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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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清算注销股东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违法清算注销股东承担的责任是:此时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股东在公司解散以后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或清算组需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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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工商注销,股东失联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商注销,股东失联怎么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注销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
备注:吊销营业执照即公司注销,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开公司的话,事实上无需办理注销手续,因为工商营业执照在每年年检时如果不年检,将会自动注销公司的执照。另外如果公司不再去报税,税务局也会停止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不过如此做法的前提是,3年内将不再有资格成为公司法人,3年后才可恢复正常。
二、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破产裁定、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备注: 在公司注销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公司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分,例如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三、公司注销的流程:
先注销税务再注销代码再注销银行最后注销工商
1、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2、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
3、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再去注销公司)
4、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5、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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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真的吗
公司注销后,股东通常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律人格,股东与公司责任分明。即使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也不能向股东追偿。所以,股东在公司注销后一般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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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注销股东不来签字怎么办?法人能不能注销?
[律师回复] 注销公司,也就是公司解散,不是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应当经过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法人代表人,不影响注销公司。 注销公司流程: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①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③破产裁定、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④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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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真的吗
公司注销后股东是否须承担连带责任在通常状况之下,当公司完成注销程序之后,其原来的股东无需再为该公司承担任何责任。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制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如同一层坚实的面纱,将公司和股东双方之间的责任予以明确区分,即使在公司的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作为公司股东的个人资产也不会受到公司债权人的强制性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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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股东不来签字怎么办?法人能不能注销?
[律师回复] 注销公司,也就是公司解散,不是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应当经过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法人代表人,不影响注销公司。 注销公司流程: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①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③破产裁定、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④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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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股东不来签字怎么办?法人能不能注销?
[律师回复] 注销公司,也就是公司解散,不是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应当经过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法人代表人,不影响注销公司。 注销公司流程: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①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③破产裁定、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④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财产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由债权人启动的,而只有当债权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其才可以启动这一制度。而何谓“严重损害”则是需要人民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条款,要根据债权人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3)、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因为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遭受到了损害。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并非一般的世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
实践中,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责任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仅是在个案情形下否认法人的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而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根本否认,在个案之外,仍应认定公司具人的法人资格。
2、在出现法人人格否认情形时,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股东均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仅仅是追究实施了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主要是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3、股东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并不排除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公司责任完全转化为股东责任。股东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性质应为补充连带责任,即应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只有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方才由股东承担责任。
4、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债权应不享有抵销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该股东也不应享有别除权和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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