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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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很多人都不清楚合同在哪些情况下无效,就更不要说清楚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了。本文介绍了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到不同领域的多部法律法规调整,从这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内容看,可分为两类:一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规范,二是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规范,而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将这两大类分为五种情形:

第一类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发包人签约时不具备资质签订合同无效。

建筑法》第13条规定:按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在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

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资质规定为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每个序列里面又分资质等级,比如施工总承包序列里面分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二级、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没有资质等级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对承包人而言,应具备相应的承包资质和法人资格,承包资质是承包人承接工程的准入条件,承包人必须的法定资质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对发包人而言,一般没有特别要求,但需具备法人资格。但房地产开发中,发包人应该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格。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受让项目未成功的,施工合同应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二类情形: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签订合同无效。

《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施工人没有资质使用法定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形式很多,在审判实践当中,出现的形式有无资质的施工人挂靠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无资质的施工人变相作为真有资质施工企业的内部承包单位,无资质施工人与具有资质施工企业的名义上的联营等多种形式,其实质都是挂靠。挂靠的后果就是出借资质的挂靠合同无效,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签订的合同也无效,他们就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第三类情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应该招标而不招标或中标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

招标的范围如何认定,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家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此外,中标无效则合同无效,哪些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呢。《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无效的6种情形,分别是50条、52条、53条、54条、55条、57条。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中标,才会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无效,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让上述合同无效,有利于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

第四类情形:违法分包,再分包合同无效,关于违法分包的认定如何来认定呢?

认定的标准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的违法分包是指下列情形: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其他单位考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这些都是认定违法分包的标准。再分包是指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给第三人。《建筑法》第29 条规定,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再分包本身即是违法行为。现行法律规定将再分包作为违法分包的一种情形。

第五类情形:转包合同无效——不规范专业分包的典型形式

转包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全部工程肢解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3款《建筑法》第 28 条《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3条等关建筑活动中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及处罚办法对此予以了明确规定。

综上,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发包人签约时不具备资质签订合同无效;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签订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应该招标而不招标或中标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违法分包,再分包合同无效;转包合同无效,这五类情形是建筑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希望对您了解相关内容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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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
(5)项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解释》第5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因此需注意,当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该施工合同按有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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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
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周吉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

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

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
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
2、5
3、5
4、5
5.、57条。
四、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五、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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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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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周吉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

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

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
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
2、5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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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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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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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合同主体不适格,应当认定无效。2、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存在其他中标无效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3、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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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定了建设施工合同,不知道会不会无效。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应当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否则所订立合同无效。主要表现在:
①施工单位无证、无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不过一般的农建工程除外;
②施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③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④两个施工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工程的,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否则合同无效。应当注意,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能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此,施工单位借用、冒用、盗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应当无效。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 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 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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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施工合同情形有哪些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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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

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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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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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五、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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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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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周吉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

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

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
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
2、5
3、5
4、5
5.、57条。
四、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五、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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