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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用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留置权怎么取得呢?有什么法律规定呢?本文整理了留置权取得的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物当然应当是债务人所有或者合法占有的财产,那么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或者非法占有的财产能否作留置权的标的物呢?例如债务人将偷来的相机修理,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否留置该物,《担保法》未作明确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补充性规定。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8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
二.留置权可以约定排除吗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承认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部分地排除留置权。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担保法》司法解释进一步作出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全部地排除留置权。该解释107第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这次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与留置权取得相关法律知识。从上文可以知道,《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可以行使留置权。另外,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那么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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