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被告人被指控的抢劫罪(持枪)不能成立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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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史某是个网络赌球迷,为了在网络上赌球,他到处借债,先后向陶某等借债16.7万元。陶某等人一方面逼史某还债,一方面也认为胡某的女友孙某作为中介人对该债务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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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史某是个网络赌球迷,为了在网络上赌球,他到处借债,先后向陶某等借债16.7万元。陶某等人一方面逼史某还债,一方面也认为胡某的女友孙某作为中介人对该债务负有责任。为了索要债务,他们精心策划了一次犯罪行动。 2008年5月27日,为找到胡某及其女友孙某,陶某找来了张某;张某又纠集了朱某某,并叫其准备作案工具;被告人朱某某纠集并指使李某、朱某前往事先已经联系好的吴某(另案处理)处取得一支手枪和两把砍刀。次日凌晨,张某等五人在杭州市河东路附近,以送胡某的朋友王某回家为由,骗其坐上了陶某驾驶的本田车,并将车开往浙江省湖州市。路上,张某亮出了手枪,并以带王某去湖北永不回杭州相威胁,逼迫其用电话约请胡某见面。当王某与胡某见面之后,张某等人又将胡某与王某一起骗上车,并前往杭州市文晖桥附近的胖子火锅店包厢内吃晚饭。在吃晚饭期间,张某等人亮出手枪、砍刀等凶器,威胁并逼迫胡某支付27万元,其中包括所谓的10余万元的讨债费用。胡某一看这架势,哪敢不同意,立即将被索要的金额等情况告知了其女友孙某。 第三天,2008年5月29日中午,胡某的亲属来到杭州市文源宾馆内,与张某商定为胡某分期付款24万元。张某刚与来者协商好,公安民警就立即出现,在该宾馆内将还未拿到首期款的张某、陶某、朱某某、李某、朱某等五人抓获归案,并将王某和胡某解救出来,还扣押了一支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枪支,具有杀伤力)及三把管制刀具。2008年公诉机关以“抢劫”为案由,对被告人张某、陶某、朱某某、李某、朱某等五人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五名被告人以及四名被告人张某、陶某、朱某某、李某的辩护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中,如果五名被告人因有“持枪”因素而以抢劫罪论处,则对其量刑均可能在十年以上,否则就有可能十年以下。所以,本案被告是否构成抢劫罪成为庭审的焦点。在法庭上,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徐明良律师明确指出,抢劫罪是以“当场性”为特征的,这个“当场性”包括并存的“两个当场”,是犯罪嫌疑人构成抢劫罪的必要条件。“两个当场”的具体意义是:第一,被告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当场使用其他人身强制方法;第二,当场抢走财物或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只有被告人具有“两个当场”的“当场性”行为,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在我国刑法中,将暴力、胁迫或类似的行为方式与获取财产的目的加以结合而进行的犯罪往往会涉及到几个罪名的比较与认定,如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本案中,被告陶某等人采取了通过威胁手段达到取得财物的目的的方式,具有抢劫罪的特征;由于索取财物的行为不是当场实现的,又具有敲诈勒索罪的特点。那么,本案的被告人构成的究竟是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也就成为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办案思路及心得

犯罪构成是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及其程度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它不仅具有行为是否触犯刑事法律这一实质判断的过滤功能,同时还是区分此罪与比罪的坚壁屏障,因此,对于如何把握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之间的区别,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两种犯罪之间各自的犯罪构成。(一)抢劫罪的概念及特征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抢走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角度分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要要包括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具有双重性质;在犯罪客体上所以出现双重性的特点,主要源于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前后衔接的两个危害行为,且该二行为针对的法益是不同的。抢劫罪是一个典型的复行为犯,理论上要求必须实施该二行为,犯罪才可能达到既遂状态。本罪对“胁迫”内容十分特定,专指以暴力为内容的精神强制;行为实施的时空方面,无论是强制行为,还是取财行为,都需要具有“当场”实施的性质,既“两个当场”。(二)敲诈勒索罪的概念及特征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也是复杂客体,在实行行为的外观上也有两部分组成,即对被害人威胁或者精神强制行为,以及将被害人基于精神受到强制而交付的财产非法占有的行为。本罪中威胁、要挟的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但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式。(三)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敲诈勒索罪一个显著的特点是行为人财物的取得是通过实施威胁或者要挟行为达到的,在这一点上,与通过采取胁迫方式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抢劫罪存在很大的相似性。但两者还是存在很大差异的。 首先,抢劫罪与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下的敲诈勒索罪极易混淆,其区别要点在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表现。“两个当场”是构成抢劫罪的必要条件,而敲诈勒索罪不具备“两个当场”。“两个当场”即:第一,被告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当场使用其他人身强制方法;第二,当场抢走财物或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只有被告人具有“两个当场”的“当场性”行为,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而本案被告的行为并不具备这个条件,因此被告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抢劫罪客观上必须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是被害人处于不知道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从而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是通过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和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精神上感到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虽然两者都可以采用威胁的方式,但威胁的内容和方式有所不同。1、从威胁的方式来看,敲诈勒索的威胁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亲自向被害人提出,也可以通过他人提出;而抢劫罪的威胁只能通过犯罪分子亲自口头提出。2、从威胁的内容看,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比较广泛,可以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通过宣扬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他财物等方式相要挟,而且敲诈勒索罪一般是通过宣扬被害人的隐私、毁坏其他财物等方式要挟被害人交出财物;而抢劫罪的威胁内容一般情况下是暴力。3、从实现威胁的现实可能性来看,敲诈勒索的暴力威胁表现为如果被害人不答应交出财物,就要对其实施暴力,但一般情况下这种暴力威胁不具有当场实施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没有当场实施暴力的意思,主要是意图通过暴力使被害人精神上产生恐惧,从而交出财物;而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实施暴力的可能性,即如果被害人拒不交出财物,犯罪分子就要立即对其实施暴力。4、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来看,敲诈勒索罪取得财物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与实施暴力威胁行为不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敲诈勒索取得财物的时间一般情况下是在发出威胁、要挟后一定期限内取得财物;而抢劫罪一般情况则是当场取得财物。 其次,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还存在着其他明显的区别。1、在暴力程度上,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有区别。一般认为,抢劫罪的暴力程度高,捆绑、暴力胁迫,甚至杀害行为都包含于抢劫罪的暴力中,被害人陷于无援境地,除当场交付财物外,别无选择;而敲诈勒索罪是以暴力加害被害人或者以暴力、揭发被害人的隐毁坏其他财产等相威胁、要挟,逼迫被害人当场“自愿”交付财物或者“自愿”答应日后交付财物,这主要是对被害人实施心理威胁,有的也直接采取轻微暴力手段。本案中,五名被告人对被害人采取的手段主要是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威胁,更符合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内容。2、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财务的行为。其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当场“自愿”交付财物或者“自愿” 答应日后交付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行为人当场取得财物或者日后取得财物)。而抢劫罪的中,被害人不具备基于恐惧心理,而“自愿”交付财物的法律特征。3、敲诈勒索罪具有“事出有因”的法律特征,这个“因”可以未必是合法的或者真实的。在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编造一些借口或理由,来对受害人进行敲诈,以获取财物。而在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不需要编造任何理由或者借口,直接劫取财物。本案中,被告人是以索要赌债为由找被害人索要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法律特征。4、敲诈勒索罪有数额的限制,也就是说行为人通过敲诈勒索取得的财物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才构成犯罪;而抢劫罪没有财产数额的限制,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至于抢的财物的多少在所不问。(四) 刑事辩护中逻辑艺术的应用 针对以上焦点,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徐明良律师根据刑法对抢劫罪构成要件的规定,明确构建了一个必然为真的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即:只有被告人具有“两个当场”的行为,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这是公诉案件案由方面应用逻辑艺术的案例。 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由前件和后件构成,根据其逻辑性质,前件是后件必不可少的条件。假如前件由并列并存的两个条件构成(即逻辑上的合取),那么只要有一个条件不存在,后件的结果就不会出现。将这一性质运用到实践中,就是“必要合取”的逻辑艺术。刑事公诉案件案由的审查,关系到被告人构成的是此罪还是彼罪﹑轻罪还是重罪以及如何对其量刑等,有时还可能涉及到管辖级别(审级)或有关程序等问题。 本案中,根据《刑法》对抢劫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可以明确构建一个前件为两个条件合取的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即:只有被告人具有“两个当场”的行为,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这样,以上述所构建的必要条件假言判断为大前提,同时,以否定前件之一的“一个当场”为小前提,就可以得出否定后件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的结论:只有被告人具有“两个当场”的行为,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不具有当场抢走财物或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一个当场;所以,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 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公诉机关以“持枪”因素起诉被告抢劫,实质是以“一个当场”存在(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的前件,肯定后件的存在。这是不合理,不合逻辑的。而以“一个当场”的不存在作为前件,得出否定后件的结果则是合乎逻辑的,因此,搞清“合取”的逻辑意义,搞清“必要条件”的逻辑性质,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正因为如此,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而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了正确的判决。可见,从本案被告人李某原来的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到一审被判处三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徐明良律师娴熟、恰当而又巧妙地运用了逻辑艺术,使得纷繁复杂的反驳公诉人指控罪名的理由既充足而又简捷、明了,这种辩护的方法无疑是十分成功的。 本案中,陶某等人的行为的复杂性加之我国刑法对于两个犯罪构成规定的相互交叉重叠性,决定了本案认定的突破点在于对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加以严格区分。运用逻辑艺术,对两者加以区分,无论是对刑法理论还是对司法实践都有一定程度的指导意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指控进行的法庭调查结果表明,各被告人并无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符合抢劫罪“当场性”的构成特征,故该罪名的指控不能成立。法院2008年9月22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陶某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他被告人张某﹑朱某某﹑李某和朱某均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并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为七年六个月、三年六个月、三年二个月、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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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而《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根据以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玩具手枪、等,不属于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中的“枪支”,从而,使用玩具手枪()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玩具手枪()进行抢劫的,不属于“持枪抢劫”,不适用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
对于持假枪抢劫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持枪抢劫”,不但具有以上规范性文件的支持,还应该具有实质性的理由。对此,可以从刑罚目的的角度加以展开。刑法典之中设定加重刑犯罪构成当然需要依据一定的理由,而满足刑罚的目的应该也是设置加重构成的重要目标之一。一般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以报应为主并兼顾预防(即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那么,从报应的角度来看,报应的基础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持假枪抢劫的客观危害自然小于持真枪抢劫;从预防的角度来看,就特殊预防来说,其基础在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持假枪抢劫说明被告人为了抢劫,只不过是威吓对方,而并非真正意图加害对方,所以其主观恶性也比较低。而从一般预防的角度而言,由于持假枪抢劫的行为持枪抢劫(而是按照普通的抢劫处理)做到了罪刑均衡,也有利于一般预防的实现。此外,将持假枪抢劫的行为不解释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认为其属于“持枪抢劫”)也符合刑法谦抑的原则,有利于刑罚轻缓化的政策目标在具体事案解释中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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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枪不符合法定的“枪支”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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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持假枪抢劫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持枪抢劫”,不但具有以上规范性文件的支持,还应该具有实质性的理由。对此,可以从刑罚目的的角度加以展开。刑法典之中设定加重刑犯罪构成当然需要依据一定的理由,而满足刑罚的目的应该也是设置加重构成的重要目标之一。一般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以报应为主并兼顾预防(即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那么,从报应的角度来看,报应的基础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持假枪抢劫的客观危害自然小于持真枪抢劫;从预防的角度来看,就特殊预防来说,其基础在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持假枪抢劫说明被告人为了抢劫,只不过是威吓对方,而并非真正意图加害对方,所以其主观恶性也比较低。而从一般预防的角度而言,由于持假枪抢劫的行为持枪抢劫(而是按照普通的抢劫处理)做到了罪刑均衡,也有利于一般预防的实现。此外,将持假枪抢劫的行为不解释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认为其属于“持枪抢劫”)也符合刑法谦抑的原则,有利于刑罚轻缓化的政策目标在具体事案解释中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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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持假枪抢劫的可以认定为持枪抢劫吗
持假枪抢劫的不属于“持枪抢劫”。理由如下:
1、假枪不符合法定的“枪支”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而《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根据以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玩具手枪、等,不属于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中的“枪支”,从而,使用玩具手枪()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玩具手枪()进行抢劫的,不属于“持枪抢劫”,不适用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
对于持假枪抢劫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持枪抢劫”,不但具有以上规范性文件的支持,还应该具有实质性的理由。对此,可以从刑罚目的的角度加以展开。刑法典之中设定加重刑犯罪构成当然需要依据一定的理由,而满足刑罚的目的应该也是设置加重构成的重要目标之一。一般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以报应为主并兼顾预防(即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那么,从报应的角度来看,报应的基础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持假枪抢劫的客观危害自然小于持真枪抢劫;从预防的角度来看,就特殊预防来说,其基础在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持假枪抢劫说明被告人为了抢劫,只不过是威吓对方,而并非真正意图加害对方,所以其主观恶性也比较低。而从一般预防的角度而言,由于持假枪抢劫的行为持枪抢劫(而是按照普通的抢劫处理)做到了罪刑均衡,也有利于一般预防的实现。此外,将持假枪抢劫的行为不解释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认为其属于“持枪抢劫”)也符合刑法谦抑的原则,有利于刑罚轻缓化的政策目标在具体事案解释中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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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持假枪抢劫是否属于持枪抢劫
[律师回复] 持假枪抢劫,不属于抢劫罪的持枪抢劫的加重情节。持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持有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所佩带的枪支。
行为人所持的枪支,应当是属于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范围。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枪支,而是口头上表示有枪或持有仿真枪的,则不属于这种情形。
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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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持枪抢劫,非法抢劫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持枪抢劫怎么判刑 非法持枪会构成故意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劫罪如何认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的特征主要有以下4点: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抢劫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抢劫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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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枪抢劫是否构成抢劫罪
[律师回复] 1、持假枪抢劫,构成抢劫罪,但所持假枪并不构成刑法规定的“持枪抢劫”从重处罚情节。
2、相关论述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而《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根据以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玩具手枪、仿真手枪等,不属于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中的“枪”,从而,使用玩具手枪(仿真手枪)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玩具手枪(仿真手枪)进行抢劫的,不属于“持枪抢劫”,不适用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  
(2)由于抢劫罪的手段中包括“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持假枪抢劫,尽管不会造成实际危害,但却仍会给被害者造成很大的精神强制,使对方不敢反抗从而取得财物。所以,如果持假枪抢夺时,仍然应该定抢劫罪。同时,我国刑法业已为抢劫罪的基本情节配置了较重的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足以对于这种持假枪抢劫的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而不至于出现像一些反对者所说的不将持假枪抢劫认定为持枪抢劫就“会放纵犯罪”、“不能准确打击持枪抢劫犯罪”的后果。  
(3)《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我发小被他人给带坏了,还被他的朋友加入持枪犯罪了,拿枪进行抢劫给弄到不少钱了,胆子超级大的,已经属于有犯罪行为的,持枪抢劫犯罪团伙怎么判呢?
[律师回复]
一、怎么理解主犯的定义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怎么理解主犯的定义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主犯的认定
  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三、对主犯的处罚
  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主犯罪,刑法规定应从重打击,对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参与的、组织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对其减刑、假释应作从严掌握。
  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该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或者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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