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商品房买卖欺诈需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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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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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是存在《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欺诈情形之一,那么购房者不仅可以解除合同,还能要求退还双倍房款。但要是并不属于该规定中的商品房欺诈情形,此时购房者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要求双倍房款。
认定商品房买卖欺诈需要注意什么?

商品房买卖欺诈在实践中都存在,有购房者欺诈,有开发商欺诈。那么,认定商品房买卖欺诈需要注意什么?认定商品房买卖欺诈的标准有哪些?认定商品房买卖欺诈后,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认定欺诈方面,实践中有几个具体问题需要注意:

1、在同一种欺诈中可能引起两个方面的问题,既有欺诈又有违约的问题。比如现在房地产最普遍的缩水问题。如合同中约定是150平方米,而实际上却是140平方米。这是欺诈还是违约?如果是欺诈,就不能按违约去办;如果是违约就不能按欺诈处理,这两条路泾渭分明。针对此种情况,究竟是按欺诈处理还是按违约处理,笔者认为,此时欺诈与违约同时存在,在处理上要看受害人主张以何种性质来要求解决问题,这里受害者有选择的余地,但二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同时主张。

2、有人认为开发商出售的商品房的“五证”全无,或部分缺少时,一概直接认定为欺诈。对此,笔者有不同观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发商能够举出确切的理由,说明他依照法律规定是能够拿到的,这样不构成欺诈,否则就是欺诈。

3、对一屋二卖的情形,也不能全都认定为欺诈,这要个案分析。传统民法理论中,商品房的转让是一个不动产的移动方式,如开发商先与甲签订了一个房屋转让合同,接着却把该房子交给了乙。此种情形固然有欺诈的可能,但出不排除有违约的情况存在。在认定是欺诈还是违约时,应从主观上去判定,就是说开发商把房子给乙而不给甲的原因是什么,是为了骗甲的钱还是别的原因。如果就是为了骗钱,那么毫无疑问就可径行判定为欺诈。如果是因为客观情况造成的,就应认定为违约。不笼统地说一屋二卖就是欺诈。

在欺诈行为认定后,就现行法律来说,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当然的

究竟应当按照购房价款全额计算惩罚性赔偿还是按照购房价款之一部分计算惩罚性赔偿,《解释》已有相关规定。

但仍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总的衡量原则应该是,受欺诈影响的商品房之质量瑕疵、权利瑕疵和配套服务瑕疵是否影响消费者根本的购房决策。如果是,则应当按照购房价款全额计算惩罚性赔偿;如果不是,可按照购房价款之一部分即对应有关瑕疵的价值部分计算惩罚性赔偿。例如对于那些“五证”全无的开发商欺诈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产权证和行使其他所有者权利的;对于开发商隐瞒消费者商品房被抵押、被查封的事实,向消费者出售该商品房的行为均应认定为欺诈,而且要按照购房价款全额计算惩罚性赔偿。而对于价值数十万元的商品房,如果开发商仅对装修的地板材料作了虚假陈述,或者为占便宜而多计算了几平方米,显然亦应认定为欺诈,但应按照消费者所付地板价款或者多计面积的价款计算惩罚性赔偿。

律图小编为你整理认定商品房买卖欺诈的有关内容。在认定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问题,需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判断,在认定属于商品房买卖的欺诈后,需要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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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欺诈怎么处罚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若是存在《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的欺诈情形之一,那么购房者不仅可以解除合同,还能要求退还双倍房款。但要是并不属于该规定中的商品房欺诈情形,此时购房者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要求双倍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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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2、必须有实施欺诈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根据以上的分析,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纠纷类型,买受人常常会遭到开发商以下的欺诈行为: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力;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量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9、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商品房抵押给第三人;
10、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1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计许可证明的;
1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1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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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准备买个商品房,虽然家里也不是很差钱,但是我们也很支持他这个行为,提前咨询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高院认定的欺诈情形
[律师回复]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释第
2、6条)(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预售合同的影响
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订立的预售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取得的,可以认定有效。
2、应当注意的问题——该条解释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应具备的条件的关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具备以下4个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投入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本条解释仅提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只需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可以认定预售合同有效。理由如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4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前三个条件是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先决条件,反过来说,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明就表明其已经具备了前三个条件。至于预售许可证明的取得存在瑕疵,(即开发商虽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明,但不具备其他三个条件)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撤销之。因为,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具有推定的合法性,除非依法撤销。因此,在民事案件中法院只需在形式上审查出卖人是否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明,不需审查其预售许可证明的实质性条件,那是行政审判的职能。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对预售合同的影响
1、商品房预售合同未登记备案的,照样有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预售人应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是行政管理职能,与民事行为无关。
2、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收的除外。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高院认定的欺诈情形这个问题可以参照上述的回答。
你好,我和我朋友一起去一家大型的购物中心去买东西,没想到的是买回来后发现比另一家的同款商品贵很多,我想咨询下什么是商品价格欺诈呢?商品价格欺诈行为的认定呢?
[律师回复] (一)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
1、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 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类、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二)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价格手段:
1、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2、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3、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选行交易的;
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5、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6、其他价格欺诈手段。在遭受价格欺诈时,消费者一方面可向价格监管部门投诉、反映,要求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另一方面也可向法院起诉主张相应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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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欺诈行为有哪些
开发商有欺诈的故意。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方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的认识,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的主观态度。开发商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一般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两种。被欺诈方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的判断。也就是指欺诈的行为与陷入错误判断的结果之间有相当之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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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律师你好,同事的朋友前段时间购买商品房的时候遭到了合同诈骗,他对此很气愤,请问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要怎么认定和处理呢
[律师回复] 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实施欺诈行为所作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对于《合同法》为特别法,应优先适用,实践中应把那些为生活消费而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界定为消费者。买受人购买的标的物系运输工具,其系用于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而非生活消费,出卖人不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在共同诉讼中对原告滥列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法律规制。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创设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将其规定为合同责任,即是说从受害人角度其可基于合同上的请求权而要求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受损害者只能是消费者,尽管理论和实务中对“消费者”的范围有不同理解,但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消费者是与生产者和销售者相对立的,实践中应把那些为生活消费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界定为生活消费者,而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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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欺诈应该怎么处理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等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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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阿姨生意给做大了,已经往周边城市去开超市了,每月的销量是比较不错的,甚至产品价格方面还涉嫌欺诈了,需要认定的,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认定怎么样?
[律师回复] 通常情况下,价格欺诈中的经营者包括从事消费品零售业务的贸易公司或者通过商场等进行产品零售的生产型企业、贸易公司等,因此,“价格欺诈行为”的了解对于贸易公司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可知,目前主要有如下十三种标价行为或价格手段会被认定为价格欺诈:
  
1、虚假标价。
  即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如某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国外,而实际产地是中国某个地区。
  
2、两套价格。
  即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3、欺骗性标价。
  即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4、模糊标价和虚夸标价。
  即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如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上其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
  
5、虚假折价。
  即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如以“全场五折”类似的字眼宣传,但实际上只有某些商品打折,或者实际标价与原价相差很大。
  
6、对处理品不标价。
  即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不如实披露赠品情况。
  即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如买一赠一或买二赠一类似的宣传时,其赠品却与原来的产品不一致,质量或数量存在缩水,或者但不少商家故意模糊所送商品的品名、数量,甚至以假冒伪劣商品充当赠品。
  
8、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即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9、虚构原价。
  即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如商店降价销售品牌服装,虚构原价上千元,现价才几百元,价格明明没有降,却故意虚构原价,打出降价的招牌。
  
10、不履行价格承诺。
  即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的,却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1
1、虚构比较价格。
  即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1
2、价质不符。
  即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
  1
3、谎称“政府定价”。
  即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实际上市场上绝大多数商品已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小部分被列入政府管理范围,标价签上的“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等字样,仅表明物价部门负责对其标价形式进行监管,而不表示政府机构参与定价。
  经营者如有上述价格欺诈行为的,需要承担如下诸多法律责任:如:
  
1、行政责任: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侵权责任:
  除了受到价格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之外,还有可能被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起诉和要求“退一赔一”的索赔,而且如果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其他经营者甚至可以追究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民事责任。
您好,我姐姐前段时间在外面的商场买一个办公用具,因为商场搞活动购买的,后来我姐姐发现办公用具的价格是提高打着的,姐姐认为受到了价格欺诈了,商品价格欺诈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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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买卖欺诈行为具体是什么
1、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2、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3、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4、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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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商品房买卖欺诈行为司法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买卖欺诈行为司法认定
在商品房买卖活动中进行欺诈和恶意违约的要承担最高至双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中的亮点。
上述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的,明确了双倍赔偿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的适用范围,防止其运用的任意性,对于正确维护开发商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
实践中,因恶意违约行为客观性较强,较易审查和认定;而对于欺诈行为如何认定,实践中审判人员的认识不一。笔者认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欺诈行为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欺诈行为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欺诈行为主要可以划分为两类:
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和虚假陈述。在上述两种欺诈行为中,虚假陈述是作为,客观性较强,当事人举证不易,但认定不难,在此不作论述。
对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何理解和认定,争论很多。根据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见王教授所著《违约责任论》有关内容),有义务告知对方真实情况而故意不告知,应认定为故意隐瞒,并提出认定故意隐瞒的关键是确定是否有义务向对方陈述真实事实。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从理论上为我们确认隐瞒行为,提供了简明和可操作的规则。但王教授未对如何认定“故意”发表意见。笔者认为,按一般的理解,故意隐瞒显然不包括不知道或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情况。应该承认,存在由于过失而隐瞒真实情况的可能。
这就要求查明当事人的主观情况,如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真实情况,结合法律是否确定其有告知此真实情况的义务,若均是确定的,而当事人未告知,并造成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则可认定欺诈行为成立。
欺诈行为一般较难认定,但笔者认为,有关的法条上有“故意”二字,就应该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认定即可,但不能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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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商品房时遇到欺诈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商品房买卖中遇开发商欺诈怎么办合同中的欺诈是指合同一方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以达到获利目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的数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开发商在售房中存在欺诈行为,是否也适用上述规定以增加开发商的赔偿责任,在实践上司法界对此一直存在很大分歧。多数人认为购房是一种合同行为,应适用合同法,而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少数人认为购房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存在下列情形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但现实生活中因购售双方在信息上的不对等,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远不止上述三种情形,所以万望有识之士再接再厉,为争取购房者作为消费者的地位而努力,以尽可能多的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在此需提醒购房者的是,因适用双倍赔偿原则的情形只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所以购房者在购房时仍不可大意,在购房时仍应按本书前面章节讲述的方法对项目进行法律审查,以免上当受骗后,无法进行索赔。
二、如何解决购房纠纷解决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四种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通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调解即由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加以解决,这两种方式最省事、最简便易行。其次,依据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较之向来讲,也利于案件的迅速解决和减少解决费用。当然通过诉讼解决虽然耗时长、费用高,但这却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最重要、最权威的途径。在商品房买卖中购房者与开发商本身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开发商如果利用其所掌握的信息来隐瞒购房者或者是对其进行一定的欺诈,购房者都无法避免。所以购房者可以向专业的房产律师咨询下,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有哪些,以便看看自己是否受到开发商的欺诈,最主要的是应该明白遇到开发商欺诈该怎么处理,向这些类似的房产纠纷又该如何解决,以便快速的帮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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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欺诈的行为有哪些
1、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2、商品房开发证照不全且没有告知消费者的。3、房屋面积缩水。4、商品房因施工或装饰材料等引起的质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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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欺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都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此为认定欺诈的主观要件。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
2、须有欺诈行为。此为认定欺诈的客观要件。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的欺诈表现为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他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不作为的欺诈,也即沉默是否构成欺诈,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学界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可借鉴外国国外立法的规定,有条件地承认沉默可以构成欺诈,只要一方当事人存在义务相另一方当事人陈述某种事实真相。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4、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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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及赔偿责任的承担?
[律师回复] 商品房买卖中,经常会出现一房两卖、无证售房、出售已抵押商品房等欺诈行为,严重损害了买房人的合法利益,所以,最高对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欺诈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欺诈一方作出严厉处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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