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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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的解除劳动合同的。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不管是协商解除还是单方解除都是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解除的,不然就是非法解除。那么法律规定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作介绍。

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的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以上内容就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不知道对各位有没有帮助。小编在此提醒各给劳动者,在遇到上述情况的时候,可以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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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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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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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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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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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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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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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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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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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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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缓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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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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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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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满足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满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分别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和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
(一)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打算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却没能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则协议解除的条件不存在。如果此时用人单位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在存在如下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三)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只有符合如下条件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部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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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在新闻报道、评论中使用商标。如果在新闻报道或评论中不可避免地提及商标,即使是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批评指责,但只要基于事实进行客观报道和评论,商标权人都不能以商标侵权为由阻止此种非商业性使用。如果媒体的报道严重失实,批评不当,商标权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1]
2.对商标的滑稽模仿。当一个商标出名后,它可能会成为模仿者的模仿对象或者他人批评讽刺的目标。例如,一些人在文艺表演中常常拿一些著名的商标进行搞笑活动;故意将“报喜鸟”商标说成是“报丧鸟”商标。观众观看后很容易将演出中的虚拟商标与现实生活中的某个商标相联系,这种情形就叫做对商标的滑稽模仿。在滑稽模仿中,喜剧效果的出现是由模仿和被模仿对象之间的强烈反差形成的。被模仿的对象越是出名,越是容易使观众产生联想和共鸣。在滑稽模仿行为中,模仿产生的商标与被模仿的商标不同,而且模仿产生的商标并不用于商品或服务活动中,即不作为经营性标记使用,因而不易产生商品混淆的可能,很难将该行为作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对待。但是,不适当的滑稽模仿行为可能会造成对驰名商标的玷污、贬低驰名商标的声誉。例如,如果一个T恤衫的销售者在其商品上印有“Ilikecocaine”,并且其书写风格就像可口可乐(Coca~Cola)的广告语。由于该商标的使用对象不是竞争性商品,因此大多数消费者不会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是该T恤衫的生产者或者许可人(产生混淆)。但是法院可能会因为这个滑稽模仿污损了可口可乐的商标,而使可口可乐公司获得法律救济。可见,只有在不存在混淆的可能,也不会造成对驰名商标声誉损害的情况下,商标滑稽模仿才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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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字典中使用商标并不会造成侵权,但如果使用不当也会产生不良后果,尤其是不加任何说明就将他人的商标收入词条的行为会严重误导读者认为该商标已不受保护,可以作为通用名称使用。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或蔓延,欧共体商标条例在第10条特别规定:“如果共同体商标编人词典、百科全书或类似参考书,给人的印象好像成为注册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出版社应根据共同体商标所有人的要求,保证至少在最近再版时,注明该词为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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