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能否放弃社保?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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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入职后是不可以放弃缴纳社保的,因为社保是国家强制性缴纳的,为职工参保并按时缴纳社保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和公司签订放弃缴纳社保的申请书或者协议书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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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参加工作的时候,劳动合同会约定参加社保的问题,那么参加社保是必须的吗?劳动者可以放弃参加社保吗?小编整理了一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社会保险费中凡是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按比例负担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劳动者也必须依法缴纳。这里不存在自愿和不自愿的问题。对于劳动者来说,参加社保并按规定缴纳费用是法定义务,是履行责任而不是自己的一项权利,因而是不能放弃的。

但是劳动者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其现所在单位可以不用参加社会保险,其现所在单位也可以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劳动者要将其相关 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书面证明材料交公司备案,公司以应对劳动监察部门的检查。在这种情况下,是劳动者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所以在其现所在单位可以不用参加社 会保险,并不是其自愿放弃的。这是法定的义务,是不能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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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能否免责?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不能免责,这毕竟在我们劳动法当中已经规定了用人单位是必须要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即使说员工单方面的同意了不购买保险的情况,但是他依然是违背了法律当中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也不能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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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有效吗
无效。工伤认定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者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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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签订放弃社保协议书有效吗
[律师回复] 企业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已成为一个社会常识。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往往不为企业员工缴纳任何社保。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有些企业主自以为想到了“高招”“良方”,那就是在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以为这样就可以巧妙规避法律规定。其实这些企业的做法并不高明,也可以说是自作聪明,这样的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员工在在职时可能屈从于压力,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一旦离职,员工同样可以要求企业为自己补缴社保,那一纸保证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并不能达到企业主当初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规定看,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放弃单位为自己购买社保这是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同样有些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到外地打工,社会保险自己享受不到,要求公司将社保折算成现金和工资一起发放给自己,公司认为员工纯粹自愿,甚至还可以少支出部分费用,也乐得这样做,其实这也是无效行为,因为按法律规定,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放弃缴纳,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一旦查实有这样的行为,作为企业必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企业这样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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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签订放弃社保协议书有效吗
[律师回复] 企业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已成为一个社会常识。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往往不为企业员工缴纳任何社保。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有些企业主自以为想到了“高招”“良方”,那就是在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以为这样就可以巧妙规避法律规定。其实这些企业的做法并不高明,也可以说是自作聪明,这样的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员工在在职时可能屈从于压力,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一旦离职,员工同样可以要求企业为自己补缴社保,那一纸保证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并不能达到企业主当初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规定看,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放弃单位为自己购买社保这是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同样有些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到外地打工,社会保险自己享受不到,要求公司将社保折算成现金和工资一起发放给自己,公司认为员工纯粹自愿,甚至还可以少支出部分费用,也乐得这样做,其实这也是无效行为,因为按法律规定,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放弃缴纳,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一旦查实有这样的行为,作为企业必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企业这样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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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是否合法?
劳动者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是合法的。如果是经过劳动者本人签字的书面方面的承诺的话,一般情况下是合法的,因为这是属于劳动者自愿情况下所作出的,并没有任何人胁迫。所以是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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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公司未缴纳社保怎么赔偿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因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首先,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属法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对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险,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足额”包括四重意思:缴费年限要足缴费险种要足缴费人数要足缴费数额要足。再次,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应当是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或者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两者不一致的,应当以较高者为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费率是:基本养老保险为20、医疗保险为6.5、失业保险为2、工伤保险为0.52.4、生育保险为1。此外,如果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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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放弃社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既是职工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此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放弃社会保险的条款从法理上讲是无效的,企业员工也无权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以员工自愿放弃为由而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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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者自愿放弃买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免责吗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未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劳动者个人是否愿意,无论是否签订书面放弃协议,违法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无论用人单位怎么规避,侵权的法律风险始终存在风险之
一:可能面临劳动者投诉的风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即使劳动者自愿放弃,用人单位至少面临三重风险:一是劳动者自愿不缴费,与用人单位最终未缴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缴费的主动权完全在用人单位,违法不缴费事实的形成,完全是用人单位选择和决定的换句话说,劳动者对未缴费的违法行为并不负法律责任二是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劳动者随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缴起始日要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算三是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处于强势地位,实践中,很有可能会被劳动者反诉当初是因胁迫而写下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申请;假如一旦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是“被自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虽然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但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请劳动仲裁的权利始终拥有风险之
二:可能面临工伤、医疗费赔偿的风险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因用人单位客观上未参加社会保险,致使劳动者无法报销工伤、医疗费,相关法律责任要由用人单位据实承担从这种结果上来说,即使劳动者确实是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面临巨大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仍不能豁免工伤、医疗费等赔偿责任风险之
三: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查处的风险法律对职工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没有给予具体的处罚规定,但把法律责任归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虽然职工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甚至还保证不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但用人单位仍然面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强制征缴以及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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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公司未缴纳社保怎么赔偿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因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首先,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属法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对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险,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足额”包括四重意思:缴费年限要足缴费险种要足缴费人数要足缴费数额要足。再次,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应当是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或者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两者不一致的,应当以较高者为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费率是:基本养老保险为20、医疗保险为6.5、失业保险为2、工伤保险为0.52.4、生育保险为1。此外,如果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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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放弃社保吗?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健全,在劳动法中就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如果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放弃社保?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必须要履行的义务,所以不能放弃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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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是违法的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公司未缴纳社保怎么赔偿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因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首先,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属法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对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险,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足额”包括四重意思:缴费年限要足缴费险种要足缴费人数要足缴费数额要足。再次,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应当是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或者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两者不一致的,应当以较高者为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费率是:基本养老保险为20、医疗保险为6.5、失业保险为2、工伤保险为0.52.4、生育保险为1。此外,如果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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