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能否免责?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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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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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不能免责,这毕竟在我们劳动法当中已经规定了用人单位是必须要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即使说员工单方面的同意了不购买保险的情况,但是他依然是违背了法律当中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也不能不能免除责任。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能否免责?

一、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能否免责?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不能免责,根据《劳动法》第10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根据《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其员工参保。

《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违反这一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具体处罚有:

(1)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

(2)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

(3)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法律规定

如果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会承担责任。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的话要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就是违法,以后万一发生争议,企业就处于不利地位。

对企业来说,碰到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或者干脆不要,或者晓之以理,说服员工依法参保。让员工写“自愿不缴社会保险”之类书面申请的做法,在法律上并不可行。

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当代社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微妙的,有一些劳动者为了在用人单位生存下去,所以对于用人单位的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也是非常隐忍,比如说不购买社会保险,但实际上社会保险是必须要进行购买,属于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的义务,否则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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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单位能免责吗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即使是双方签订自愿放弃的协议或者合同,那么单位也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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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者自愿放弃买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免责吗
[律师回复] 用人单位未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无论劳动者个人是否愿意,无论是否签订书面放弃协议,违法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无论用人单位怎么规避,侵权的法律风险始终存在风险之
一:可能面临劳动者投诉的风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即使劳动者自愿放弃,用人单位至少面临三重风险:一是劳动者自愿不缴费,与用人单位最终未缴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缴费的主动权完全在用人单位,违法不缴费事实的形成,完全是用人单位选择和决定的换句话说,劳动者对未缴费的违法行为并不负法律责任二是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劳动者随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缴起始日要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算三是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处于强势地位,实践中,很有可能会被劳动者反诉当初是因胁迫而写下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申请;假如一旦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是“被自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说,虽然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但其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提请劳动仲裁的权利始终拥有风险之
二:可能面临工伤、医疗费赔偿的风险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因用人单位客观上未参加社会保险,致使劳动者无法报销工伤、医疗费,相关法律责任要由用人单位据实承担从这种结果上来说,即使劳动者确实是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面临巨大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仍不能豁免工伤、医疗费等赔偿责任风险之
三: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查处的风险法律对职工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没有给予具体的处罚规定,但把法律责任归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虽然职工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甚至还保证不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但用人单位仍然面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强制征缴以及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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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单位能免责吗
不能根据职工或用人单位的意愿免除社保缴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国家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病案室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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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自愿放弃社保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公司未缴纳社保怎么赔偿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因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首先,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属法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对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险,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足额”包括四重意思:缴费年限要足缴费险种要足缴费人数要足缴费数额要足。再次,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应当是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或者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两者不一致的,应当以较高者为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费率是:基本养老保险为20、医疗保险为6.5、失业保险为2、工伤保险为0.52.4、生育保险为1。此外,如果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自愿放弃交社保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公司未缴纳社保怎么赔偿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因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首先,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属法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对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险,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足额”包括四重意思:缴费年限要足缴费险种要足缴费人数要足缴费数额要足。再次,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应当是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或者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两者不一致的,应当以较高者为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费率是:基本养老保险为20、医疗保险为6.5、失业保险为2、工伤保险为0.52.4、生育保险为1。此外,如果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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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可否免责?
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即使是双方签订自愿放弃的协议或者合同,那么单位也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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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签订放弃社保协议书有效吗
[律师回复] 企业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已成为一个社会常识。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往往不为企业员工缴纳任何社保。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有些企业主自以为想到了“高招”“良方”,那就是在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以为这样就可以巧妙规避法律规定。其实这些企业的做法并不高明,也可以说是自作聪明,这样的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员工在在职时可能屈从于压力,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一旦离职,员工同样可以要求企业为自己补缴社保,那一纸保证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并不能达到企业主当初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规定看,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放弃单位为自己购买社保这是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同样有些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到外地打工,社会保险自己享受不到,要求公司将社保折算成现金和工资一起发放给自己,公司认为员工纯粹自愿,甚至还可以少支出部分费用,也乐得这样做,其实这也是无效行为,因为按法律规定,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放弃缴纳,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一旦查实有这样的行为,作为企业必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企业这样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签订放弃社保协议书有效吗
[律师回复] 企业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已成为一个社会常识。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往往不为企业员工缴纳任何社保。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有些企业主自以为想到了“高招”“良方”,那就是在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以为这样就可以巧妙规避法律规定。其实这些企业的做法并不高明,也可以说是自作聪明,这样的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员工在在职时可能屈从于压力,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一旦离职,员工同样可以要求企业为自己补缴社保,那一纸保证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并不能达到企业主当初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规定看,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放弃单位为自己购买社保这是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同样有些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到外地打工,社会保险自己享受不到,要求公司将社保折算成现金和工资一起发放给自己,公司认为员工纯粹自愿,甚至还可以少支出部分费用,也乐得这样做,其实这也是无效行为,因为按法律规定,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放弃缴纳,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一旦查实有这样的行为,作为企业必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企业这样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签订放弃社保协议书有效吗
[律师回复] 企业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已成为一个社会常识。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往往不为企业员工缴纳任何社保。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有些企业主自以为想到了“高招”“良方”,那就是在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以为这样就可以巧妙规避法律规定。其实这些企业的做法并不高明,也可以说是自作聪明,这样的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员工在在职时可能屈从于压力,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一旦离职,员工同样可以要求企业为自己补缴社保,那一纸保证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并不能达到企业主当初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规定看,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放弃单位为自己购买社保这是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同样有些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到外地打工,社会保险自己享受不到,要求公司将社保折算成现金和工资一起发放给自己,公司认为员工纯粹自愿,甚至还可以少支出部分费用,也乐得这样做,其实这也是无效行为,因为按法律规定,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放弃缴纳,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一旦查实有这样的行为,作为企业必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企业这样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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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的承诺有效吗
无效。工伤认定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者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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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社保是违法的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公司未缴纳社保怎么赔偿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因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首先,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属法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对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险,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足额”包括四重意思:缴费年限要足缴费险种要足缴费人数要足缴费数额要足。再次,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应当是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或者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两者不一致的,应当以较高者为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费率是:基本养老保险为20、医疗保险为6.5、失业保险为2、工伤保险为0.52.4、生育保险为1。此外,如果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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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自愿放弃社保有效吗?
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社保是国家强制要求的法定责任,员工和用人单位都应按时缴纳。即使员工自愿放弃,也受社保制度约束,协议无效。用人单位不能逃避缴纳义务。因此,双方应依法履行社保缴纳责任,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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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自愿放弃交社保,这个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公司未缴纳社保怎么赔偿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因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首先,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属法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对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险,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足额”包括四重意思:缴费年限要足缴费险种要足缴费人数要足缴费数额要足。再次,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应当是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或者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两者不一致的,应当以较高者为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费率是:基本养老保险为20、医疗保险为6.5、失业保险为2、工伤保险为0.52.4、生育保险为1。此外,如果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自愿放弃缴社保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公司未缴纳社保怎么赔偿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因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首先,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等用人单位属法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对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险,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由国家或社会对其本人、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足额”包括四重意思:缴费年限要足缴费险种要足缴费人数要足缴费数额要足。再次,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应当是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或者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两者不一致的,应当以较高者为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费率是:基本养老保险为20、医疗保险为6.5、失业保险为2、工伤保险为0.52.4、生育保险为1。此外,如果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如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致使不能及时转移档案而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工资损失等等。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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