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为什么要把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呢?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有什么意义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费用、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由此可见,《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是一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总纲,条文中没有一一列举人身损害赔偿的所有项目。在《民法典》实施后,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来确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所以,被抚养人生活费虽然未在《民法典》条文中出现,但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予以计算。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再列为单独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通知》的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按照此规定,赔偿权利人所得赔偿的数额实际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自《民法典》实施后,不再用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个单独的赔偿项目,而是将其数额直接加到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统称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通知》的精神就是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但没有取消这笔赔偿费用。原告在起诉时,在诉讼请求中不能再列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而是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直接加入这一费用即可。法院在判决中,也不列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项,在依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计算出来后,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相加后作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体现在判决的判项上。故《民法典》实施后,“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与实施前的内涵是不一样的,实施前“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 偿金”的内涵小,不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实施后,“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内涵大,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意义
《民法典》并没有取消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费用,而是将其列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予以计算。这种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归类,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更加明确。现以死亡赔偿金为例予以说明。
死亡赔偿金在后来先后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对死亡赔偿金作了规定,其基本性质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从立法和司法解释上确定了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为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明确指出,死亡赔偿金是对赔偿权利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即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也即“收入丧失说”。即然是收入的损失,从法理上讲,死亡赔偿金已经函盖了被抚养人生活费。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被抚养人生活费和死亡赔偿金并列为二个赔偿项目,这种分类方法的好处是便于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归属。即被抚养人生活费只能归属于被抚养人所有。 《通知》的精神,简言之:原被抚养人生活费+原死亡赔偿金=现死亡赔偿金,其实质是对法律概念的调整,使死亡赔偿金的概念表述更为科学,但对赔偿权利人不产生实际的影响。
故《民法典》及《通知》的规定十分明确,就是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计算出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数额,然后将该数额累计如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如没有被抚养人,则不另加,按原标准残疾或死亡赔偿金。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对为什么要把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解答,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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