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的作用和特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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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特征就是提起方式只有3种:双方委托、卫生局委托和法院委托。
医疗事故鉴定的作用和特点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的作用:

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

医疗事故鉴定的特点:

突出特点包括法定性(程序法定、效力法定)、证据价值待定性(诉讼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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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的作用和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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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特点有哪些?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2、鉴定机构选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3、鉴定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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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什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有何特点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特点:
(一)医疗事故鉴定的特征.从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以下特点: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时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种技术服务。
2、鉴定机构选择具有高度的专属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来完成,不存在选择其他鉴定机构的可能。
3、鉴定结论以医学会的名义发出,不实行鉴定人个人负责制。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证据学要求显著宽松。
(二)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执业医师要完成以下工作:
1.认定事实,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经过。
2.认定正确的操作常规,根据事实经过,运用医学知识,提出在各个环节中正确的诊断治疗是什么,即当时的操作常规是什么。
3.对比正确的诊断治疗,确认医院是否违反操作常规。
4.运用逻辑知识,分析论证违反违反操作常规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5.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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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罪的特征有哪些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医务工作进行严格管理,以保障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行为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医疗事故,不仅侵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而且侵害了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在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人。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医疗护理或体检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因此,构成本罪在行为方面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其 一,行为人在医务工作中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前者如手术中错配药物、错误输血等,后者如值班医生擅离职守。 其 二,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严重损害,是指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造成了就诊人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阻碍等情形。当然,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上述特定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成立本罪,否则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此种责任。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医务人员。所谓医务人员,一般是指经过医药院校教育或各级医疗机构培训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认或者经过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具体而言,医务人员包括在国有、集体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如果行为人在医疗护理过程中故意造成就诊人死亡或故意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根据性质和情节成立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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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所涉鉴定类型与鉴定法学特点
疗事故鉴定的范围有两个限制。第1、限制在诊疗过程中,而不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全过程。第。2、限制在医务人员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内。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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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行政法规,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行政职责。因此,医疗事故鉴定中,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是行使鉴定权的支配力量。鉴定委员会既不是一个具有法人代表的组织,也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不独立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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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我想咨询一下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的特点
[律师回复] 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是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对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医患双方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就医疗事故赔偿进行调解。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促使医患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协议,解决其医疗事故赔偿争议的一种诉讼外活动。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是对已经确定为医疗事故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是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对是否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没有异议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持有异议或者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能强制作为医疗事故行政调解的依据。
2.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只能被动地接受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进行调解。如果一方不愿意行政部门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则不能强制进行调解。
3.医患双方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内容是医疗事故赔偿,而不是所有的医疗事故争议。
4.医疗事故赔偿行政调解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行为。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因对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调解的行为不服而进行行政诉讼。
5.经调解后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能由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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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家的孩子在医院用错了药物,我想问问医疗事故罪危害的特点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无行为即无犯罪”,要构成犯罪
首先要有行为。就医疗事故罪来说,Σ害行为就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Υ反有关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医疗事故罪的Σ害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1、发生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
  医疗事故行为必须发生在医疗行为中。在我国刑法中,非法行医行为所致之事故成立非法行医罪,而不是医疗事故罪。因此,就诊人所接受的医疗行为是否为法律所认可即成为判断医疗事故罪成立的前提。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必须具备医务资格之人员的医疗行为才可能是合法的诊疗护理行为。
其次,具有医务人员资格的人所实施的行为也并非都能成为医疗事故罪中的医疗行为。在我国,医务人员大多是在各种医疗机构内以其所在的医疗机构的名义从事医疗行为,其医疗行为的合法性,
首先要受制于其所在医疗机构的合法性。
  
2、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我国刑法第335条明确规定,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必须“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可见,要认定医务人员构成医疗事故罪,还要医务人员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一般认为,所ν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行为中Υ反医疗规章制度和护理常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应尽的医疗职责。这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也是相符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Υ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发生医疗事故的前提。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所ν作为,就医疗事故而言,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积极实施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本应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诊疗护理工作,而无正当理由δ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以至于造成Σ害后果的行为。上面就是围绕 医疗事故罪危害的特点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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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罪的特征有哪些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医务工作进行严格管理,以保障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行为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医疗事故,不仅侵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而且侵害了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在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人。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医疗护理或体检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从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因此,构成本罪在行为方面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其 一,行为人在医务工作中实施了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这种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前者如手术中错配药物、错误输血等,后者如值班医生擅离职守。 其 二,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严重损害,是指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造成了就诊人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阻碍等情形。当然,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上述特定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成立本罪,否则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此种责任。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医务人员。所谓医务人员,一般是指经过医药院校教育或各级医疗机构培训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认或者经过考核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具体而言,医务人员包括在国有、集体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如果行为人在医疗护理过程中故意造成就诊人死亡或故意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根据性质和情节成立故意罪或故意伤害罪。
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用哪一个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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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转让流程2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2、商标转让所需文件:
A、《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B、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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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组织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3、商标转让时间:大体需要6-10个月左右。医疗器械商标转让怎样解决尚标商标转让代理公司是工商局备案的专业代理公司,商标转让代理量全国第一,全国各地均有分公司,尚标拥有1000人的专业团队,为客户提供一对一服务。尚标全方面保护您的无形资产安全。为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驾护航。还不清楚,我要询问商标顾问清楚了,我要解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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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见能力”是指根据行为人的个人情况,行为人具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能力。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预见能力,应坚持主客观因素综合判断的原则。反映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在具体分析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能否预见时,首先要注意当时的具体条件,如:医疗条件、医疗环境等,然后再根据医务人员的年龄、从医时间长短、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熟练程度等主观特征,分析其在当时具体情况下,对这种结果的发生能不能预见。
3.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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