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所涉鉴定类型与鉴定法学特点

最新修订 |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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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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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医疗行政法规,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行政职责。因此,医疗事故鉴定中,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是行使鉴定权的支配力量。鉴定委员会既不是一个具有法人代表的组织,也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不独立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医疗纠纷所涉鉴定类型与鉴定法学特点

医疗事故鉴定

目前人们普遍所提的医疗事故概念是一种医疗行政法规概念,源于国务院1987年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医疗事故鉴定则是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办法》,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争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从而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科学依据的一项行政性活动。

根据医疗行政法规,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行政职责。因此,医疗事故鉴定中,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是行使鉴定权的支配力量。患者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权利,医疗事故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均由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由此可见,医疗事故鉴定实质是行政鉴定,是在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一项科学活动,其鉴定结论是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追究医院或医务人员行政责任的依据。

医疗事故鉴定的范围有两个限制。第一是限制在诊疗过程中,而不是提供医疗服务的全过程;第二是限制在医务人员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内。而这种严重后果是指患者死亡、残疾和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医务人员因医疗过失导致的医疗差错、医疗法人由于医疗故意和医疗过失行为所致的医疗过错行为等不予以鉴定。现实中还存在一些地方医疗行政部门和鉴定委员会将鉴定范围仅局限于医疗技术事故,其理由为《办法》中要求设立的鉴定机构名称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这是医疗纠纷鉴定最具争议的原因之一。

医疗事故的鉴定主体是鉴定委员会。《办法》中对其没有明确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律要件要求,而是从专业技术角度提出要求。鉴定委员会既不是一个具有法人代表的组织,也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不独立承担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鉴定活动采用集体鉴定制,而非自然鉴定人责任制。鉴定结论以鉴定委员会名义出具,直接成为医疗事件处理的决定性依据,而缺乏鉴定结论科学性、合法性的审查程序。根据卫生部医卫发(1993)第21号文件规定,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对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无隶属管辖和技术审查权。而在诉讼法律方面,对其鉴定结论有异议而向人民法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结果造成鉴定委员会事实上处于一种超越行政和法律管理的状态。

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按照《办法》第11条规定,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但卫生部在《办法》说明中规定:医疗事故或事件原则上应当由当事的医疗单位与病员及其家属根据《办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只有在协商处理无法进行并发生争议时,才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这样就将协商解决规定演变成为了医疗事故鉴定前的必经程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效上,虽然《办法》中未明确指出,但一些地方政府、例如北京市依据《办法》的有关内容,制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时间超过2年,申请鉴定不予受理。这样导致一些在以后发现医疗过失导致的后遗症或医疗损害结果时,无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及进行医疗卫生行政处理

虽然行政性法规对医疗方保存、提供鉴定材料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做出了规定,但同时又规定,鉴定委员会发现鉴定资料不完全、不真实,有权拒绝鉴定。这样出现不提供全面鉴定资料,甚至破坏医疗鉴定证据的一方,不承担任何鉴定不能的行政与法律责任,而对方却要承担鉴定不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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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刚学了点法律知识,不知道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知识,咨询下工伤保险制度的类型以及特点?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

1、 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医疗期或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
(1)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 工伤津贴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享受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最低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5%.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3、伤残待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按其伤残等级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 伤残抚恤金-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五——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1级为 24个月伤残职工本人工资;2级为22个月;3级为20 个月;4级为18个月;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月。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鉴定为7-10级,职工本人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4)在职伤残补助金——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后,伤残职工工资降低,为补偿伤残职工所受的工资收入损失,由企业发给其工资补助待遇。其标准为伤残职工工资降低部分的90%.伤残职工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5)易地安家补助费-工伤职工易地安家的,发给6个月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职业康复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包括:
(1)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按月发给;护理等级是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3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2)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5、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待遇包括:(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工亡补助金-48-60个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和孤儿:40%;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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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单位类型的特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1、投资主体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在这里,自然人只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法人或者自然人);
2、企业财产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务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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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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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单位类型的特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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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一朋友在筹划工程,现在到了签订工程合同的阶段,但是工程合同种类繁多,想来问一下工程合同有哪些类型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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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是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
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商,如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
2.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
对业主而言,这种合同形式也有一定优点,如:


1
)可以通过分段施工缩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图完成才开始招标和施工;


2
)可以减少承包商的对立情绪,承包商对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条件的反应会比较积极和快捷;

3
)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术专家,帮助改进或弥补设计中的不足;


4
)业主可以根据自身力量和需要,较深人地介人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

5
)也可以通过确定最大保证价格约束工程成本不超过某一限值,从而转移一部分风险。
对承包商来说,这种合同比固定总价的风险低,利润比较有保证,因而比较有积极性。其缺点是合同的不确定性,由于设计未完成,无法准确确定合
同的工程内容、工程量以及合同的终止时间,有时难以对工程计划进行合理安排。
2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一个总价,按中标的工程总承包价签订合同,据此总价完成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上规定的所有工程,业主不
管承包商获得多少利润,均按合同规定的总价分批付款。所以有时也称为包干制。采用这种方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招标时,应能详细而全面地准备好设计图纸和规范,使投标者能够准确地计算工程量;

2
)工程风险不大;


3
)在合同条件允许范围内,给承包商以各种必要的方便条件。

总价合同一般又可大致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价的总价合同。
(1)
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的报价以详细而准确的设计图纸、规范和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并考虑到一些费用的上涨因素,如业主的设计图纸无变更,则总
价固定,承包人不得要求变更承包价。施工中图纸有变更时,总价也要变更。这种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一切风险,很可能要为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付出
代价,因此一般报价较高。对工期不长(一般不超过
1
年)
、规模较小、工程项目内容要求十分明确的工程,这种方式是比较简便而适宜的方式。

(2)
可调价的总价合同:在报价和订合同时,以设计图纸、工程量及当时的价格计算签订的合同总价。但在合同条款中,双方应商定:如果在执行合同中,
因物价上涨而引起工程投入物的成本上升,合同总价应相应调整。这种合同,由业主承担了物价上涨这一风险,其他风险还是要承包商来承担。一般工
期较长(
1
年以上)的工程,宜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3
成本加酬金合同这种合同通常也是以招标方式取得,是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实际成本,或称可报销成本,和管理费及利润的一种合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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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哥们的爸爸是个工人,但是在上班期间受伤了,在上班前我哥们给他爸爸入过工伤保险,现在想具体的问问职工工伤保险有哪些类型和待遇?
[律师回复] 对于职工工伤保险有哪些类型,可以分为一下几点:
1、具有补偿性
  工伤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是通过对受害人实施医疗救治和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以保障其经济权利的补救措施。从根本上说,它是由政府监管、社保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具有法律制度的惩罚性。
  
2、权利主体特定
  享有工伤保险权利的主体只限于本企业的职工或者雇工,其他人不能享有这项权利。如果在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对职工或者雇工以及其他人造成伤害时,只有本企业的职工或者雇工可以得到工伤保险补偿,而受到事故伤害的其他人则不能享有这项权利。所以,工伤保险补偿权利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3、义务和责任主体特定
  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有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这就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是工伤保险的义务和责任主体。不履行这项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险补偿的原则
  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立法,工伤保险补偿实行无责任补偿即无过错补偿的原则,这是基于职业风险理论确立的。这种理论从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权益的理念出发,认为职业伤害不可避免,职工无法抗拒,不能以受害人是否负有责任来决定是否补偿,只要因公受到伤害就应补偿。基于这种理论,工伤保险不强调造成工伤的原因、过错及其责任,只要确认职工在法定情形下发生工伤,就依法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5、补偿风险的承担
  按照无责任补偿原则,工伤补偿风险的第一承担者本应是企业或者业主,但是工伤保险是以社会共济方式确定补偿风险承担者的,因此不需要企业或者业主直接负责补偿,而是将补偿风险转由社保机构承担,由社保机构负责支付工伤保险补偿金。只要企业或者业主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那么工伤补偿的责任就要由社保机构承担。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补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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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类型的著作权主体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特殊类型的著作权主体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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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其中,无法分割的合作作品之著作权,适用财产共同共有原则,由合作作者共同共有。对著作权的行使,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有约定的依从约定。约定不得违反著作权法,既无规定又无约定的,则按财产共有原则处理。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是,行使该权利时,不得构成对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侵害。
2、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一般而言,著作权属作者个人所有,但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是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
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演绎人,但是演绎人在利用演绎作品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演绎他人的原创作品应该事先得到原创作者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其著作权时,不能侵犯原作者作品的著作权;第三人在对演绎作品进行利用或进行再演绎时,应征的原创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双重许可。
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实践中,法人和其他组织比较常见。同时,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汇编作品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也就是说,汇编人在对单个作品进行汇编创作时,如果这些单个作品仍享有著作权,则应征的原作者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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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6、影视作品的著作权。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但是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7、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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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我国刑法中的说明,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我国新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贿赂罪、罪、军人违反职责罪。
二、抢劫罪判处死刑的情况以及其他量刑抢劫罪是我国最严重的八种犯罪之一,在刑法第263条规定了可判处死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八种,具体如下:
(一)以下情形一般多考虑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在抢劫过程中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2、同时具备上述八种情节中两种以上情节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抢劫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5、抢劫军用物资,严重减弱战斗力的。
(二)下列情形一般多考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在抢劫过程中,并不是为了灭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虽在抢劫中造成重伤,但没有残疾的。
3、虽有八种情节之一,但情节不严重的。
4、多次及数额大,但如行为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也可适用死缓。
(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了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罪,大家看了本文就知道了,而抢劫罪的最高量刑中也有涉及到死刑的,可见该事件的影响程度可以很大。如果您还有兴趣了解这方面的其他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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