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的主要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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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由申请者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签定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写明事情发生的经过及时间、地点,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及法医组成。
医疗事故鉴定的主要规定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的主要规定为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依照该条例的规定:

一、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为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二、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三、医疗事故的解决处理方式: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调解解决。

2、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解决。

3、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四、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共有三种:

1、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司法部门委托鉴定。

五、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即可与医疗单位协商调解解决,又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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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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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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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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