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债务重组的方式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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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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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债务重组的方式有: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3)债务转为资本(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简称“混合重组方式”。
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债务重组的方式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根据与债务人的约定或者法院判决作出的让步,更改原来的债务。那么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问:何为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方式有哪些?

答: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债务重组方式包括: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简称“混合重组方式”)。

以上有关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债务重组的方式的内容是本次律图小编带来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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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什么会计制度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务管理制度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本制度;
2、 为规范公司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对公司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财务管理细则
1、 公司财务实行“计划”为特征的总经理负责制:属已经总经理审批的计划内的支付,由相关事业部总经理的书面授权,财务负责人监核即可办理;属计划外的,必须有公司总经理的书面授权。
2、 严格执行《会计法》和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二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一)财务经理职责
1、 对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核算组织程序等提出方案。同时负责选拔、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
2、 贯彻国家财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建立规范的财务模式,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财务核算制度同时负责对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督各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4、 其他相关工作。
(二)财务主管职责
1、 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
2、 负责对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选调聘用、晋升辞退等提出方案和意见。
3、 负责对本部门财务人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考核。
4、 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方式等。
5、 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6、 参与公司各项资本经营活动的预测、计划、核算、分析决策和管理,做好对本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7、 组织指导编制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并监督贯彻执行;协助财务经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分析及考核。
10、 负责监管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收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1
1、 参与价格及工资、奖金、福利政策的制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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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职责
1、 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帐、报账,做到手续齐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处理及时;
2、 发票开具和审核,各项业务款项发生、回收的监督,业务报表的整理、审核、汇总,业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保管及统计报表的填报;
3、 会计业务的核算,财务制度的监督,会计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4、 完成部门主管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出纳职责
1、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册,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3、对每天发生的银行和现金收支业务作到日清月结,及时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三、现金管理制度
1、 所有现金收支由公司出纳负责。
2、 建立和健全《现金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核对库存。作到日清月结,帐实相符。
3、 库存现金超过3000元时必须存入银行。
4、 出纳收取现金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业务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5、 任何现金支出必须按相关程序报批(详见支出审批制度)。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必须预支现金的,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支出现金。借款人要在出差回来或借款后三天内向出纳还款或报销(详见差旅费报销规定)。
6、 收支单据办理完毕后出纳须在审核无误的收支凭单上签章,并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收、付讫章,防止重复报销。
四、支票管理
1、 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2、 建立和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簿,出纳应根据审批无误的收支凭单,逐笔顺序登记银行流水收支帐目,并每天结出余额;每工作日结束后。
3、 出纳收取支票时,须立即开具一式四联的《支票回收登记表》,由缴款人在右下角签名后,交缴款人、缴款部门、出纳、会计各留存一联。
4、 支票的使用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 ,由经办人、部门经理、 财务主管(经理)、总经理(计划外部分)签字后出纳方可开出。
5、 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
6、 所开支票必须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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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确处理好各股东的利益关系。由于国有企业的资产形成渠道情况比较复杂,有国家拨入、税前还贷形成的;也有企业自筹的;留存利润形成的;有职工福利结余形成的;也有其他企业投资形成的。对这部分资产的产权界定,由于国家、企业、职工的利益关系不同,出发点也不同,在资产归属进行产权界定时,要充分依据现有的政策法规,在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好各股东的利益关系,避免由于各方利益问题处理不当,而影响了企业改组的积极性。?

2.按规范统一的资产评估标准确认资产价值。目前在资产评估过程中仍然存在标准不统一、方法不规范的问题,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尤其是跨行政区域的国有企业合并改组,各地的评估标准和方法不统一,形成改组企业争议,影响转制工作。主要问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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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国有企业原先形成的无形资产和对部分国有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形成的商誉等是否做折股处理;
(3)对固定资产的评估是否考虑使用价值和重置价值的差异;
(4)对现有库存产品的作价标准等问题。?

3.潜亏及遗留问题的处理。对转制企业形成的尚未处理的各种潜亏、产成品清查损失和亏损挂账等问题,要分别转制后新组建股份制公司的具体情况,报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处理。防止使新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又背上包袱,直接影响国有企业的转制进程。
《河北财会》
另外还有: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了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和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共四种债务重组方式。其中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在账务处理时不需要考虑债务的时间价值,只需将债务的终值——将来应付金额和债务的现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进行直接比较,以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笔者认为,上述处理不够严谨,企业在采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那么,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情况下,应如何进行处理呢?笔者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1、在债务重组日,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并以将来应付金颇的现值作为新的重组债务入账。

2、定期调整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即在会计期末通过计算将来应付金额的现值,将期初、期末重组债务的现值之差作为当期应确认的财务费用。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在实际应用中市场利率可能随时发生变动,因此在每一会计期末调整货币时间价值必须按照当期适用的市场利率查表获得对应的现值系数,并全面计算重组债务有效期间的利息费用和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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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企业改制重组会计处理是怎么样的,
(一)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
被兼并或被拍卖、出售的企业,经评估机构对其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后,应根据核准确认的评估值进行账务处理。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与资产原账面价值之间有差额的,其差额应调整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评估增值部分未来应交所得税的,还应将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人“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
(二)企业兼并后办理财产移交的会计处理
企业被兼并或拍卖出售后,应及时结束旧账。企业被兼并或拍卖出售,通常有四种方式:⑴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⑵购买式,即兼并企业出资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资产。⑶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份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⑷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的目的。后两种方式的会计处理大多采用购买法和权益入股法,本文主要介绍前两种方式下的会计处理。
1.承担债务式的会计处理。在这种方式下,兼并企业一般不付给被兼并企业资金。此时,被兼并企业结束旧账,即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贷记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兼并企业按各项产负债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贷记所有负债科目,两者之间如有差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如为股份公司,则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2.购买式的会计处理。在这种方式下,兼并企业一般是以现金作为购买条件,将被兼并企业的整体产权全部买下。此时,被兼并企业结束旧账,即借记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贷记所有资产科目。兼并企业进行账务处理时,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所有资产科目,按成交价高于评估确认的净资产的差额,借记“无形资产一商誉”科目,按负债的账面价值,贷记所有负债科目,按确定的成交价,贷记“专项应付款一应付兼并企业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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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朋友的公司最近在进行企业改制重组,因为有税务上的一些问题,我想问下企业改制重组的税务处理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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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六)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
(一)至
(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从税收角度谈一谈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什么好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合伙人中既有本国居民,又有外国居民,而股份有限还要再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如果综合考虑企业的税基、税率,规模较大企业应选择股份有限以我国为例,我国对企业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国家对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上课征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还需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不然;其次,在测算两种性质企业的税后整体利益时,不能只看名义税率,税收将出现差异,因为合伙企业只征一次个人所得税,税收便会消除一部分,由于国籍的不同,营业利润不征税,由于股份有限施行“整体化”措施,这样一般情况下要优于合伙制企业。一般情况下,就出现了合伙企业的跨国税收现象,只征收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再对比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消除了重叠课征,规模不大的企业,还要看整体税率、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也有有利的一面,因为,这一点合伙制企业就不能享受,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文规定,股份制企业,股东个人所获资本公积转增股东所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是只为股份有限所适用。例如,合伙企业要优于股份有限,规模较大的企业需要资金多,筹资难度大,管理较为复杂,采用合伙企业比较合适。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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