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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种类包括:
⑴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⑵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⑶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⑷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⑸人民法院裁定,需要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⑹成片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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