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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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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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张先生开了一家国际货运公司。公司的前台接待员沈小姐,经常迟到早退、做事拖拉,张先生对她很不满意。两个月前,公司与沈小姐订立的一年期合同到期,张先生原本准备不再与她续约,但沈小姐突然拿出了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书,以致张先生不得不顺延她的劳动合同。这之后,沈小姐常常以身体疲劳、去医院产检、单位辐射大对胎儿不好为由,提早下班或连续几天不来上班,也不按规定提交请假单、病假单、当日医院产检证明等。针对她的违规行为,人事多次通过电话和书面形式将公司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请假规定告知沈小姐,告诉她有病可以休息,但是按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而她非但不改正,反而更加肆无忌惮,并在一次和人事的电话中愤怒地说道:“我就是不来上班,你们能拿我怎么着?我现在怀有身孕,你们辞不掉我的。”

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连续旷工达到3天,或累计旷工达到5天的,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将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员工考勤记录表显示,两个月中沈小姐无故旷工累计达15天,张先生据此认定她已严重违纪,经通知公会后,通过快递公司向其送达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沈小姐收到通知后,随即赴公司要求其收回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但张先生没有同意她的要求。于是,沈小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是她的请求未获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案情分析】:本案的焦点是公司可否以严重违纪为由与怀孕的沈小姐解除劳动合同?

相较于一般的劳动者,劳动法律对于处在“三期”内的女职工有特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这种保护并不是无条件、无原则的。倘若女职工在“三期”内,因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以及出现了劳动法律第39条规定的其他过错,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就不会对其进行什么特别保护。

原国家劳动部在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曾明确指出:“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当出现法定的非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事由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又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做了限制,以保护特殊劳动者的利益。但是第四十二条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之间是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的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遇到具体情形应当准确适用。

回到本案例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时,公司方面出具了相当完备的证据,包括公司的规章制度,近两个月中沈小姐的出勤记录表,公司曾通过电话和书面告知沈小姐公司规章制度特别是请假规定的电话录音和书面材料证据,过去公司孕期女职工请假时提交的请假单、病假单、单日医院产检证明等等。而沈小姐方面,反复以身体疲劳、去医院产检、单位辐射大对胎儿不好为由来解释自己累计15天未上班的原因,却无法提供包括当日医院产检证明、病假单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并且她承认公司人事曾多次通过电话和书面形式告知自己有关公司的规章制度,知道“孕妇常规检查,应事先请假;突发就医,需事后补假”的请假规定,但由于自己认为这些规定不是很重要,也就没有提交过请假单。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张先生的公司有明确的管理制度,且一直以来都依规执行,管理痕迹清晰,对沈小姐旷工15日属严重违纪的认定合理。公司与沈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并没有侵犯她的合法权益。因此裁决对沈小姐的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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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属于正常的休息日,如果除夕加班需要支付两倍的工资作为相关的报酬。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有普通工作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一点五倍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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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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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条件。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终止履行。终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终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进入公司的时候,与公司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说我被开除了,如何算解除合同了呢?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劳动者可以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试用期满,即您所说的正式期,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劳动者除了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有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即: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以上就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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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免除子女抚养费
现行法律未明文规定抚养费豁免,但实践中,豁免常见于:父母因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致经济困难;犯罪入狱无法抚养;抚养方新伴侣愿意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用。这些情况下,法院可能酌情豁免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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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除名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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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除名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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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同事去贷款买房的时候签订了合同,现在想要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不支付利息怎么解除
[律师回复]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合同协议解除:
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废弃双方原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协议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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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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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单方能解除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情况单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影响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目的,但不能滥用单方解除权。因不可抗力事由而单方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说明自己行使解除权的法律事实已经发生。
二、在覆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主要债务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应当承担债务的大部分或者对债权人权利有重要或者根本性影响的部分。
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要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对于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首先应当规定一个合理期限,书面催告债务人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覆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其它合同条款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至关重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将严重影响到当事人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不经催告程序而直接单方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回收或者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等。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交易双方来说,无论是谁,在考虑解除合同之前,都需要对解除合同之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相应的损失进行了解之后,才能确保解除合同不会伤害到双方的利益。
(一)协议解除的条件
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二)约定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件。
(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但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4条第1项)。由于有了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具有优越性。
(四)违约行为
1、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2、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有时也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特定的买卖物又转卖他人。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3、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而标的物的数量有所短缺的,属于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债务人补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进行补充履行,或者补充履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债权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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