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不及于连带保证债务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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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志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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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人为最终债务主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全部保证债务对主债务人享有全部追偿权,而不与主债务人分担债务。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不及于连带保证债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那么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不及于连带保证债务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案情】

2005年3月20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十万元整,月息1.1%。被告李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中签字提供担保,约定还款期限一年。2007年2月4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偿还本金3万元。到2007年4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将利率提高到月利率1.8%,被告王某按照约定结算利息至2008年1月20日。后原告张某向被告王某、李某索款未果,于2008年5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被告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张某认为,我与被告之间的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一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该从2006年3月21日起计算两年。借款到期后我多次找两被告要钱,2007年2月4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偿还本金3万元,那么主债务诉讼时效多次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应多次中断,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李某认为,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是一年。借款到期是在2006年3月20日,在2006年3月下旬原告也找过我要一次钱,之后就没有找我要过钱。因此我认为原告诉讼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已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应及于连带保证债务。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具有连带性,在权利人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下,如果权利人在保证期间已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基于债务的连带性,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应及于连带保证人,故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连带保证债务,原告诉讼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因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本案中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主债务与连带保证人承担的债务性质并不相同,两者具有独立性,在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下,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随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故本案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已过,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连带保证人为从债务人而非债务人,其所负的债务为从债务而非主债务,与主债务并非同一层次的债务关系,而连带债务人承担的债务皆属主债务,效力层次相同。因此,主债务人为最终债务主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全部保证债务对主债务人享有全部追偿权,而不与主债务人分担债务。简言之,连带保证人承担的与本条所指主债务人间承担的连带债务并不相同,并不能因为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具有涉他性就认为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也具有涉他性。而且,由于连带保证人承担的债务具有独立于主债务的特性,因此,主债权人既可以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在主债权人只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情形下,并不能推定其向保证债务人也主张权利,因此,在该情形下,依据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其自愿主动履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担保法解释》第3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结合本案,自2006年3月下旬原告张某向保证人被告李某主张权利后,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至2008年3月底诉讼时效届满,故被告李某作为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已过。

以上就是由律图小编带来的有关以具体案例对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不及于连带保证债务进行分析的内容,希望对您了解相关知识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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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会导致保证债务中断吗?
连带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是不会导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因为诉讼时效的计算中,连带保证主债务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是分开的,但是如果在债务履行期截止时,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主张权利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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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一个哥们因为自己遇到急事,就欠了好大一笔钱,现在人家起诉了,那个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啊??
[律师回复] 你好,你要考虑的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对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正确理解问题。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有人认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会中断,即任何情况下都不发生中断,也即诉讼时效只有三年,超过三年即为超过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事实上,这种理解断章取义,不符合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方法。该条文着眼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及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对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和影响。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最根本区别在于,连带责任保证人责任和义务较重,对债权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假如债权人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则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引起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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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连带债务人 时效中断是怎么样的?朋友是做生意的,出现了一点意外,希望能给我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能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反面推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也就是说,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断。
二、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从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规定,由于主债务履行期满而未受清偿,表明权利从此受到侵害,因此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是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据此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保证期间(六个月或双方约定的时间)是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主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一般先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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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可以中断,2000年12月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在连带保证中,多个保证人对债务都是承担一定保证责任的,有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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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的一个朋友因为有连带债务,现在因为一些原因被中断了,来帮他咨询一下连带债务的中断时效问题
[律师回复]
1、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规定,由于主债务履行期满而未受清偿,表明权利从此受到侵害,因此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是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据此规定,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是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保证期间(六个月或双方约定的时间)是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主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一般先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
2、诉讼时效中断不同。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规定可知,主债务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是允许中断,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发生中断,是容易理解,两者存在诉讼时效中断区别。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本身是否允许中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此法律界产生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不应允许中断。理由是:
从维护保证人利益出发。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一般建立在债务人当时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基础之上,现实中没有谁愿为一位明知是毫无偿还能力的债务人提供担保。但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或经济实力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改变,当然有的变好,也有的变糟,变糟的将对保证人不利。为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该法条规定,一般保证债务在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被起诉或被仲裁同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但是最终中断,以限制其诉讼时效因重复中断而拉长,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也就是限制了其诉讼时效不宜过长,否则会造成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因债务人偿还能力的下降或丧失,而影响其保证债权的实现。其实《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在一般保证及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责。此法条就是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限制,不允许保证时间过长,以免对保证人不利。若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本身允许中断,其连续中断后,最长时间可为二十年(不含使用的保证期间),这与担保法对保证时间的限制相悖。因此,从这种意义上可理解,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债权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此举只是引起保证期间的终结,继而引起诉讼时效的开始。同理,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本身同样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因此,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允许中断,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
你好律师,不知道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时效中断如何处理,我们也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很慌乱
[律师回复] 此案涉及的问题在法律适用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两个明显矛盾的规定。
  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照此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导致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本案中,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保证人提出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故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但此后因为债权人甲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后已逾两年未主张保证债权,故人民法院不能再判决丙承担保证责任.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此有着正好相反的规定,该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照此规定,本案债权人甲向主债务人乙连续主张权利的事实,不仅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同时也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保证人丙此时理应还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是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时效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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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责任中断吗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后,保证债务的时效是不会中断的,一般会根据保证方式和约定的期间情况,如果当事人对于则两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保证责任就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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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起诉时效中断的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时效中断的期限是两年。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之间所负的责任即为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共同责任,因此必须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作为责任人。其责任产生的基础,是该数人对同一个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负有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履行,造成了受害者的损害,发生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责任人虽然为两个以上,构成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但两个以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却是一个。正是这一个共同的损害结果,才将数个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结合起来,发生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后果。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数人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具有百分之百的原因力。
正因为数个侵权行为人实施的是各自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却是一个共同的、同一的损害结果,每个侵权行为人所发生的侵权责任内容相同,无论是在责任性质、责任方式和责任范围上都是重合的,因此,最终责任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必须是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1、不真正连带责任中的多数责任是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对同一损害后果的清偿,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各个责任人是依自己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具体的债务。以前述出租车与货车相撞,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案为例,货车方是基于侵权行为向受伤乘客承担侵权责任,依侵权法律关系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出租车方则是基于违约行为向受伤乘客承担违约责任,依合同法律关系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依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不同的责任方式计算出的赔偿数额不一定等同。补充责任有的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债务,有的则是基于不同原因而产生的债务,但不管是那种情形,都是以主债务为准,主债务的计算方式和赔偿数额是唯一的,不存在多种计算方式。
2、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权利人可以依不同的法律关系任意选择债务人,而补充责任则不能选择,必须先主债务人,除非主债务人不确定。
3、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各债务人均负全部履行义务,而补充责任中只有主债务人需负全部履行义务,补充责任人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承担全部债务的补充责任还是部分债务的补充责任。
4、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存在终局责任人,各责任人依各自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后,只能依其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清偿,并非纯粹意义上的追偿。比如前述出租车与货车相撞,货车司机负全部责任案,出租车方依合同关系向乘车人赔偿后,不能直接向货车方追偿,而只能依货车方对出租车方的侵权行为致使出租方违约,要求货车方承担出租车方的损失提讼。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后,一般情况下可直接向主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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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连带债务是建立在主债务基础上的,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则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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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朋友之前借了钱,但是发现债务越来越多,觉得是高利贷,请问一下连带债务的成立依据及其效力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的区别主要有成立要件和对外效力上的区别。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成立要件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因此连带债务人应当履行的债务份额是不确定的。而按份债务人的债务份额在债权成立时就已确定。
另外,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对外效力上的区别表现在连带债务人对全部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按份债务人仅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其他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份额无清偿义务。这可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1、债权人可就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向一个或数个连带债务人求偿,而连带债务人不得拒绝履行。而对于按份债务,债权人只能就债务人所负债务份额向其求偿,无权要求按份债务人履行超出自己份额的债务。
2、对于按份债务,如果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出自己所负的份额,如果认定为系代其他债务人履行时,可向其他债务人求偿,发生他人债务消灭的效果。但其他债务人可因与求偿权人不存在债务关系来对抗求偿权。求偿权人可依不当得利向受领人请求返还。对于连带债务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3、按份债务就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果抵销、提存、受领迟延,无效等,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这与连带债务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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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连带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是不中断的,因为在年代保证当中的话,我们国家规定的是债权人,他可以向债务人或者是保证人要求清偿债务,他们两者是处于一个同样的法律关系当中的,所以债务人和保证人是两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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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因为最近叔叔的公司和别人合作出现了一些问题,所以想要问一下主债务中断连带担保中断吗?
[律师回复] 你好,你问的主债务中断连带担保中断吗的问题,我的回答是:1.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和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在主债务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方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担保法》第25条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们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对如何理解《担保法》第25条规定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就是按照处理诉讼时效的原则来处理保证期间,即中断的法定事由旦发生,保证期间应重新计算。从担保法此条规定的字面上理解,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否定保证期间的除斥期间的性质;第二种观点认为,因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向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对于主债务具有补充性质,一般保证的责任期间从对债务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或终结次日起开始计算。在债权人于保证责任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这种观点与《担保法》规定的,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相矛盾;第三种观点认为,”《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就视为其在保证期间内已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什么叫连带债务?如何区别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有什么区别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似的:债务人均为多数;给付为同一;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因一人的给付而使全部债务归于消灭。但实际上,两者又有着显著的区别: 1.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2.主观目的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 4.法律要求不同 5.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一、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是由相关的法律关系竞合而产生;而连带债务的各债务的发生,通常基于同一原因,如基于同一合同约定,或基于共同侵权行为。 二、主观目的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主观上并无共同关系,仅具有客观单一目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纯属偶然,各债务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部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是为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因其他人履行债务而额外收益,才作出这样的认定;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须有主观的共同目的,相互间发生主观的联系。多数债务人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其债权提供担保而联为一体,各债务均为达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中任何一人履行给付就使设定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 三、法律效力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间因无主观的联系,所以除债权人债权满足的事项外,原则上其他事由只发生相对效力,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而在连带债务各债务人之间因具有主观的联系,债务人一人所生的事项,其效力一般均及于其他债务人。 四、法律要求不同 连带债务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为限制连带债务的滥用,各国均规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产生连带债务,否则不得擅自使用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其运用由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情况酌定,毋庸法律明文规定,更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的约定。 五、债务人的责任分担不同 不真正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主观的共同目的,所以就债务的承担并无分担关系,从而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即使有,也只是基于终局的责任承担;而连带债务各债务人相互之间有主观的共同联系,有责任分担关系,从而相互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
我现在向外面借款了,涉及到了了解连带债务的问题,现在时效已经中断了,请问下连带债务的时效期间中断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照此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并不导致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本案中,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保证人提出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故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但此后因为债权人甲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后已逾两年未主张保证债权,故人民法院不能再判决丙承担保证责任.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此有着正好相反的规定,该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照此规定,本案债权人甲向主债务人乙连续主张权利的事实,不仅导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同时也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保证人丙此时理应还承担保证责任。
  但笔者并不这样认为,无论从学理上还是在审判实践的法律适用上,本案都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首先,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与一般典型的连带责任并不一样。典型的连带责任是指多个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义务,每个债务人都负有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各连带债务人内部存在各自应承担的份额,任一履行了债务的人都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债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典型连带责任通常因为共同的目的,基于共同的利益和产生原因,如合伙经营,共同侵权,共同契约等而产生。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不存在内部分担关系,尽管他们各自都负有履行责任范围内全部债务的义务,但只有保证人在履行债务后(不管全部还是部分履行),才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的问题,这种追偿不是建立在内部分担份额的基础上,而是基于主债务人是终局责任人,连带保证责任在某些方面其实更接近学理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在包含连带保证责任的法律关系中,主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存在较大差异,而典型连带责任的连带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基本相同,这种区别必然会使二者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同一法律规范时产生有悖公平的法律效果。
  
其次,联系本案,如果我们把这个问题再放到实际中进一步考察,我们就会有更深刻的认识。
进行了连带债务的时效期间中断的话,可以了解这上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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