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无效装修部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6-11
浏览10w+
王淳律师
王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272人
专家导读 1、认定承租人装修物价值: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2、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
租房合同无效装修部分怎么办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如果租房合同无效,但承租人已经进行了装修要怎么办?请阅读下面的内容。

(一)认定承租人装修物价值

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

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

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仍然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4k字,预估阅读时间9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1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租房合同无效装修部分怎么办
一键咨询
  •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1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0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4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177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0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2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57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8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06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13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224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4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17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3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3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承租人装修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后对于装修物怎么处理
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我租的店,全部装修好,然后有朋友介绍一个人要进来分租一部分,租金价格谈好,押一付三,没收其它任何费用,现在已经一年多了,从来没有按时付过一次房租,一直催也不交,也不搬走,我现在想解除合同,应该找哪个部门解决
[律师回复] 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有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想解除合同,就要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解除的条件
无装修资质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有效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而建设单位(包括业主)作为发包人,将工程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中明确规定,装修工程适用于该条例、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5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5)、违反法律,至于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是全部无资质,还是部分无资质予以确定如全部无资质,则合同全部无效如部分无资质,则合同部分无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279号令,亦属于无效的合同。对双方都不具备约束力如果。且在发包过程之中,建设单位(包括业主)作为发包人,应当将工程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系部分有效、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施工三种资质之中的任意一种或两种资质,那么此种情形下,所订立的装修合同,2000年1月30日实施2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业主与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装修公司订立的装修合同,属于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合同,具备勘察、设计、设计、施工资质,其它部分仍然有效。综上,该装饰公司,那么此种合同,即便最终签字,所订立的合同,应系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方有权在具备相应资质的范围内。7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18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需要看装修公司所涉及的勘察你好、法规强制性规定的56条
租赁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后对于装修物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事务是很多市场主体都可能面临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合同事务产生的纠纷也是数不胜数。本文就常见的中的装修物纠纷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帮助。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租赁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后对于装修物怎么处理
(一)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
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
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
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2、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及形成的装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对装修物进行评估,其装修物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其装修物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因承租人有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3、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双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对装修物的现价值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根据双方违约责任的大小来分担。若是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装修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房租中途装修装修费怎么办
看具体情况定。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除另有约定或者可以拆除的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承担装饰装修费用。如果合同提前终止,一般由违约方承担一部分装修费。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需对承租人予以补偿。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由承租人承担装修费,还需承担侵权责任。
10w+浏览
房产纠纷
租赁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后对于装修物要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事务是很多市场主体都可能面临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合同事务产生的纠纷也是数不胜数。本文就常见的中的装修物纠纷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帮助。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租赁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后对于装修物怎么处理
(一)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
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
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
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2、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及形成的装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对装修物进行评估,其装修物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其装修物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因承租人有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3、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双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对装修物的现价值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根据双方违约责任的大小来分担。若是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装修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租赁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后对于装修物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事务是很多市场主体都可能面临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合同事务产生的纠纷也是数不胜数。本文就常见的中的装修物纠纷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帮助。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租赁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后对于装修物怎么处理
(一)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
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
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
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2、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及形成的装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对装修物进行评估,其装修物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其装修物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因承租人有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3、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双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对装修物的现价值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根据双方违约责任的大小来分担。若是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装修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1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装修合同确认无效如何维权?
装修合同确认无效可以采取协商、起诉等的方式来维权,具体来说,发现合同无效之后,双方可以协商重新拟定一份有效的合同。若是不愿意继续维持合同关系,任何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若双方无法协商出一个确切的方案,可以选择起诉。
10w+浏览
合同事务
有一个朋友,他前段时间买了一个房子,正在进行装修的,这都是一个人签订了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被告田××,男,1981年11月13日生,汉族,无业。
原告官××与被告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滕××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正、被告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官××诉称,被告将南京市××区 ×× 街 ×× 号快捷宾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交给原告施工,合同总价款30万元。双方就上述工程的增项及完工时间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按时完工,工程余款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38000元,并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9日起按每日2%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8日起按每日2%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田××辩称,工程总价款300000元,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280000元。不认可增项18000元,当时不签订补充协议原告就停工,被告也不好再请别人施工,所以才签订补充协议。原告延误工期且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不同意支付尾款20000元。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01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租赁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后对于装修物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事务是很多市场主体都可能面临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合同事务产生的纠纷也是数不胜数。本文就常见的中的装修物纠纷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帮助。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租赁合同无效或被解除后对于装修物怎么处理
(一)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
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
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
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2、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及形成的装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对装修物进行评估,其装修物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其装修物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因承租人有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3、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双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对装修物的现价值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根据双方违约责任的大小来分担。若是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装修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租房装修费谁承担
首先,对于装修的问题,承租人经出租人明确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明确同意,但出租人知道不反对,构成善意添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善意添附,合同终止,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时,出租人享有了因承租人的添附行为而增加的租赁物的价值。
10w+浏览
房产纠纷
你好!我有个朋友想在单位附近租赁一套房子,现在咨询了解一下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装修的现值损失问题。
[律师回复] 2017年1月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开展“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2017-2020年)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8号)发布,《意见》指出了该项行动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地下空间和群租房、清理整治直管公房转租、转借及改变用途行为及“商改住”行为等十大工作内容。同时,《意见》明确提出,在完善法制机制保障方面,各区政府、委办局、市属机构配合立法机关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相关法规的立法工作,健全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制度,落实房屋租赁各方责任。
11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今年前三季度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数据,其中显示全市法院办结涉及疏解整治工作的执行案件3001件,其中,房屋(场地)租赁纠纷就有1568件。
房屋租赁主要包括居住用房租赁和经营用房租赁,不止涉及民生的居住问题,更会涉及到商业经营行为,设立公司、开办企业的一个必备条件就是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住所或者场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设立公司、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有住所、经营场所。在我国房地产市场中,商铺租赁作为房屋租赁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而作为商铺房屋(场地)租赁,为了生产经营需要,承租人必然会对租赁物进行装饰装修,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及《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装饰装修须经出租人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于用于经营的商铺房屋(场地),承租人为了能够吸引客户,更好的产生经济效益,对装饰装修部分必然会有更高的要求,少则花费上万,多则花费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而一旦商铺租赁合同被解除或者被认定无效时,就会由此产生一系列的损失赔偿问题。如果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即可,但如果双方对此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时,纠纷就会由此产生。

一、商铺房屋(场地)租赁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损失的认定问题
1、合同解除的情形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协议解除即双方通过协商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双方法律行为;约定解除即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即因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现,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从事使合同效力消灭。
2、合同被解除后,装饰装修应如何处理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分别对未形成附和物与形成附和物的装饰装修在合同解除时的归属及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未形成附和物的装饰装修,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没有约定的,《解释》从违约责任角度确定了合同被解除时的承担主体。若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出租人应赔偿承租人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若因承租人违约,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则在利用价值范围内对承租人予以适当补偿,如果不同意利用,则无须向承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若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则按照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则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对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数额问题,实践中,承租人会提交装修合同、装修费票据等作为证据证明装修损失数额,但在房屋租赁合同上述纠纷中涉及的损失为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即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剩余价值,该价值通过装饰装修的工程造价扣减房屋占有使用期间消耗的装饰装修价值来确定。所以可能无法通过上述证据来证明具体损失数额。这个时候,就要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来确定具体的数额了。但如果是单方申请评估机构进行的评估,一旦发生诉讼,对方可能会不予认可,因此又需要在诉讼中重新申请评估鉴定,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以,承租方若想主张该部分损失,还要注意上述问题,不要急于去进行评估,以免造成损失扩大。
二、商铺房屋(场地)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装饰装修损失的认定问题
1、合同无效的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为了严格限制无效租赁合同的范围,仅将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物租赁合同、超过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部分的租赁合同、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认定为无效。针对前三种情形,有补救性措施即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无效情形被消除,即可转为有效合同。
2、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装饰装修应如何处理
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从是否为善意添附角度对如何承担装饰装修现值损失的问题进行了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进行装饰装修,属于恶意装修,构成侵权,承租人不仅不得要求出租人补偿,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经过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还需要区分装饰装修是否形成附和。对未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恢复原状。对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为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和效用,只能由出租人取得所有权,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则折价后给承租人补偿;如果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现值损失的赔偿。实践中,应结合双方的过错责任,区分不同情况,公平合理的进行处理。属于出租人过错的,由出租人补偿给承租人;属于承租人过错的,出租人又不同意利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并由承租人赔偿出租人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属于双方过错的,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分担。
实践中,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下,对装饰装修损失的赔偿系现值损失,即装饰装修的现存价值。而此现值损失无须过分考虑租赁期限的长短,应着重考虑承租人的实际使用时间,予以折旧,而不能按租赁期限进行分摊,如果装饰装修未经过利用贬损,则现存价值相当于装饰装修价值,不存在折旧问题。对于附和的装饰装修,一般采用鉴定方法确定。
房屋租赁市场是一个极具活力和前景的房产市场,可以有效的推动房产市场向前发展,为市场经济的稳步前进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房屋租赁合同正是房屋租赁市场中一条很重要的纽带,它将各方的生活所需、利益需求紧密的连接起来,而法律又能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很好的实现。但房屋租赁合同是个很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这就需要双方清楚的知道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和专有的权利是什么。
我们公司现在刚拿到房子,准备对房子进行内部装饰一下,装修工人的装修合同怎么签才有效
[律师回复]
首先,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要约和承诺二个阶段。
其次,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生效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有以下几个: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订约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年龄、精神健康状况分为三类四种。具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是有效的;不相适应的合同不是无效而是效力待定,是否有效需要看其法定代理人的态度,如果事后被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则有效,如果不被追认则合同无效。
二、合同的效力应该如何约定?
(1)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止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1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廉租房可以装修吗
关于廉租房是否可以装修问题,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廉租房在分配前已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廉租对象分配到廉租房以后,原则上不得再次进行装修。如廉租对象根据生活需要确需进行装修的,必须征得廉租房产权单位同意方可进行。退出廉租房时,个人装修部分不作任何补偿,且廉租对象不得因此损毁个人装修部分。
10w+浏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住房保障 > 租房合同 > 租房合同无效装修部分怎么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