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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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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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一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条款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当中。
浅析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一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条款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当中。

一、对无权处分合同及《合同法》第51条的争议现状

(一)争议现状

对无权处分这一问题及《合同法》51条的理解及重构,理论界的争议一直存在。有学者认为第51条是无权处分行为效力的规定,有学者则认为该条是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也形成了无效说、完全有效说和效力待定说,但这三种观点也都有其反对者:无效说的反对者认为,无权处分不一定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有符合权利人利益的情形,而且在《合同法》分则中对买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就否定了无效说;完全有效说的反对者认为,无权处分合同相对人应区分善意与恶意,对于恶意相对人不宜对其适用完全有效说;效力待定说的反对者颇多,反对者们认为效力待定的情况下给予了权

利人极大的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利,不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B笔者赞同效力待定说反对者的观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使得相对人处于不稳定状态,其利益得不到保障,也不利于交易安全。立法应避免这种使当事人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局面。

(二)对《合同法》第51条的理解

从立法原意来看,第51条的基本逻辑应是:1、无权处分合同在成立后的效力状态为效力待定;2、在事后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转为有效合同,按照生效的合同履行规则,第三人与无处分权人之间应当正常履行该合同;3、不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该合同转为无效。按此理解,加上第51条是规定在《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中,该条规定的是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而非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对权利人、相对人及交易安全的影响

考虑到对权利人的保护、效力确定下对合同相对人的保护及交易安全的维护,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可以从以下几种情况来分析:

如果权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加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了处分权,那么无权处分合同自然有效,合同相对人不用处于等待状态,无处分权人有能力履行合同且可担保原权利人不会对处分物提出权利,这样对原权利人、无处分权人和相对人都有利。如果权利人未对无权处分行为加以追认或无处分权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那么要区分合同相对人是善意还是恶意。

善意即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无处分权人没有处分权,而恶意则为明知或应当知道。如果相对人是善意的,则相对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处分物。王利明教授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而崔建远教授则认为其适用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笔者同意崔建远教授的观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合同有效与否,相对人都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处分物,只要其适用符合一定的条件。《物权法》的颁布不仅用立法的形式肯定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别,而且《物权法》第106条和第108条还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其中第106条规定了该制度适用的条件,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而在这种情况下,依据物权法,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这样,相对人的利益得到了保证,而原权利人也可以通过赔偿请求权获得利益损失的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原权利人和相对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证。如果合同无效,两者的利益也可以通过物权法得到保障。但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去考虑,《合同法》宜规定这种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而不是使合同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不利于第三人权利的行使和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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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提高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浅析如何提高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司法统计中.39%。提高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的必要性。服判息诉率高意味着上诉率低,表明一审判决能被诉讼当事人广泛接受和认可,反之则表明,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0.61%。服判息诉率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办案法官的办案能力,特别是做诉讼当事人工作的能力,不断提高法官的办案能力。案件裁判之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是否意味着一审主审法官的错判,2011年全国一审案件的上诉率为9。按照法律规定,原则上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存在上诉一说,可见上诉案件产生于裁判结案的案件中。上诉案件占一审结案案件的百分比即为上诉率,一审案件的判决不能满足诉讼当事人的期望和需求,引起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的不服,提起上诉,反之则表现为服判息诉率,一定程度上就强化当事人对裁判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服判息诉,没有胜诉可能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对判决的不理解而上诉、及时与当事人沟通,获悉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和看法。一审法官一定要重视服判息诉工作的重要性,不能不善于做群众工作,都有不同程度的胜诉预期,在追求公平,影响当事人的服判息诉。一个追求公平,进入诉讼程序,在心理上肯定都认为真理在自己手中,作出的判决当事人的认可度和接受度高,相应的上诉案件数就会减少。上诉案件数减少,在结案总数一定的情况下,上诉率就降低,公正裁决的法官、正义裁判的同时,降低上诉率,顾及诉讼当事人的心理预期和感受,服判的意愿强,上诉的可能性就大为减少。三是适时修正和降低诉讼当事人的胜诉心理预期,直接影响了裁判的公平、公正,努力提高一审判决的服判息诉率。怎么样才能提高一审案件的服判息诉率呢。在一定程度上平复当事人败诉后的不满情绪。法官在一审中,应当根据查明的情况,不断修正当事人的胜诉预期。司法能力的高低我认为要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裁判能力差呢显然不是,提高服判息诉率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根据最高人民公布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不断提高一审案件的服判息诉率至关重要,了解其有什么疑问,对判决有哪些不理解,针对不同的情况,一一予以解答。高调撤率是提高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的不二法宝,裁判的案件少,错判率和枉法裁判的案件就会减少,诉讼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接受度就提高。另一方面,能降低上诉率,提高服判息诉率。二是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保证裁判的公平、公正性。各要重视审判质量管理,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诉讼当事人对裁判的认可度,上诉的案件又全部来自于裁判的案件,裁判的案件少,就表现在服判息诉率的提高。调解结案数上升,裁判结案的案件数减少。一方面。四是积极到位的判后释法答疑。判后释法答疑是人民在宣判后,通过向当事人及当事人的亲属进行释法明理,让其认识到判决的公正性、合法性。一审判决后主办法官要主动,调撤率高需要法官作出裁判的案件数就变少。一是认识到调解结案的重要性,努力提高调撤率。调解结案对降低上诉率、满意度和接受度,让当事人对案件的胜诉预期维持在一个合理和适当的程度,避免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新证据。服判息诉率低、上诉率高虽然不能说明一审法官办案能力差,但至少说明一审法官工作能力、特别是做调解工作的能力有待提高。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司法中,作人民群众调解工作的能力至关重要,一审案件结案方式包括调解结案和裁判结案、调解工作,更不能有只要自己在裁判中没有枉法,不断提高裁判的无差错率,提高服判息诉率,就算被上级改判也没什么的不良想法。在裁判中必须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存在上诉的情况、正义,在裁判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一个法学功底深厚,业务能力强的法官。双方当事人一旦将争议提交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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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效力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分家析产协议内容
协议书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立约人的基本情况,在家庭中的辈份称呼;
(2)分家的理由、原因和目的;
(3)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合意以及对原家庭债务清偿的安排;
(4)分割后的财产细目及其所有人姓名;
(5)见证人姓名,见证人不是必须的,可以自愿设立;
(6)立约人、证人签名和手印;
(7)立约的具体时间及执行日期。
二、分家析产协议效力
(1)在财产的归属方面,具有权利证明的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2)在诉讼过程中有证据效力,对于分家单中记载的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分配原则上有效;
(3)对于分家中已经处分的财产,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再次进行处分,对分家析产再次进行处分的遗嘱部分为无效遗嘱。也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再次进行处分。
三、分家析产协议范本
分家析产协议
协议人:
(一)________(姓名),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二)________(姓名),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三)________(姓名),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________与________是原配夫妻,共生有____子女,分别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夫妇共同建造(购买)了位于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现结合家庭实际情况,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就上述房产归属事宜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上述位于____________的房产分归________、________所有。
 2、其他子女对上述房产的分归均无异议
 3、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及时持相关手续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4、本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生效。
 5、本协议一式____份,当事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协议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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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罪的自首?
首先,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这是一般原则;而总则中并没有对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因此,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应当不受犯罪性质(种类)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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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生活中离婚时财产分割因夫妻解除关系而产生的,那么财产分割存在哪些问题,请律师给浅析夫妻财产分割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过程中必然会面临的一个问题,也是我国婚姻法中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也在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变得更加的复杂。我国新颁布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和财产分割的方式等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本文根据我国最新的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一定的实际案例,对我国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分割协议
  我国新出台的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范围和分割的方法等都做出了新的规定。新的婚姻法出台的时间并不长,相关的实践案例较少,而西方国家的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都是重点的内容之一,因此西方国家的经验是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的。但毕竟中西方国家在国家制定、价值观念、风俗传统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婚姻制度的制定上不能一概而论。我国应当根据实际的国情和社会发展的趋势,制定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及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其中的财产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其中包括金钱、物品和其他各种形式可支配可利用的有形和无形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除了拥有一般财产的一些特征之外,还具有一些特征。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的拥有人是特定的,即夫妻双方。未婚同居、婚外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是不在这一法律的范畴内的。此外,除了夫妻双方外,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也不归属于这一法律的保护范围。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具备人身性和财产性。人身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特点之一,强调了财产的共同性。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成立后才具有法律的效益,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关系的达成而形成的。并在婚姻过程中为双方共同拥有,双方都具有同等的支配和处置权。第三是范围的广泛性和类型的多样化。根据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包括双方的工资、奖金、经营生产的收益、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从范围上来看,一切婚姻关系内产生的无形和有形财产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最后是社会性。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在不同的社会发展时期,夫妻共同财产都有不同的内涵和表现。例如新中国成立初期,夫妻的共同财产就是人们常说的“三大件”,即自行车、手表、缝纫机。到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最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冰箱、电视机、洗衣机。到了九十年代,这些电器又被空调、电脑、录像机所替代。到了二十一世纪,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各样的电器开始在人们的生活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因此没有公认的“三大件”,但男女双方在步入婚姻时会对房子、车子等有一定的要求。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其种类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是在婚姻关系解除的时候进行的。这时,在婚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就要分别划入双方的名下。但在一些情况下,在婚姻关系中,也可以进行共同财产的分割。
首先来看婚姻关系解除状态下的共同财产划分。婚姻关系的解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第二种是裁判离婚。这两种情况下,共同财产的划分方式是有所不同的。前者的共同财产划分是以双方进行离婚登记的时间为分割点;后者是以相关的法律文件生效时作为分割的时间点。
  婚内的共同财产分割在原本的婚姻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新的婚姻法正式将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纳入了法律的范畴,这使得婚内的共同财产分割更加的规范化,也使更多的家庭能够采取正确的态度来看待财产分割这一问题。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认定
  
(一)工资和奖金
  工资是指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数量,按照一定的法律依据,以货币的方式发放给劳动者的报酬。但对于奖金是否属于工资的范畴,在学术界一直都有较大的争议。本文倾向于将奖金认为是工资的一种形式。
  
(二)生产或经营收益
  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是指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进行个体劳动所得到的收入。但无论生产者是双方还是其中的一方,所得的收入是归双方共同所有的。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人类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智力成果。根据婚姻法中的条文,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必定是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和帮助的,因此知识产权应当归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
  这里指的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是婚姻关系中,其中一方作为继承人或受赠人而获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中的规定,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明确指出财产只归一人所有,则继承或受赠所获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约定优先原则
  为了充分的尊重夫妻双方的个人意愿,我国的《婚姻法》实行夫妻双方约定优先的制度。在不违背《婚姻法》宗旨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可以从最大的限度上实现自身对财产的分配意愿。在传统的《婚姻法》下,一旦婚姻登记完成,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达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开始生效。但又专家认为,这时双方的夫妻关系尚未正式形成,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也无法实行。要对财产进行合理的管理,双方应当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制定财产的约定。
  
(二)夫妻权利与义务平等原则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是处于平等的地位的,因此,无论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都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使用和支配权,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家庭关系的和睦。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绝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是在离婚时进行的,而导致离婚通常会有一方为主要的过错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照顾无过错方是一种补偿的原则。若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出现了重婚、姘居、出轨等行为,或对另一方存在虐待、抛弃等行为,或存在赌博、家庭暴力等恶习,那么在财产分割时就应当少分。
  
(四)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原则
  我国《婚姻法》中提到,由于夫妻双方的离婚会对子女造成较大的精神和心理上的打击,在进行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当对子女进行一定的补偿,因此对于抚养子女较多的一方应当多分配共同财产。此外,与男方相比,女方在劳动和生活能力上处于劣势,因此在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应当给予女性一定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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