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对商业秘密侵权案有权处理吗

最新修订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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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仲裁委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职工与用人单位间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进行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对商业秘密侵权案有权处理吗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对商业秘密侵权案有权处理的问题,存在很多的争议,双方之间都据理力争,在生活中如果真的遇到这种问题,到底是怎么样的,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就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对商业秘密侵权案是否有权处理的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委对商业秘密侵权案有权处理吗?

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223号《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除此条款外,可以平等协商商定条款……对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非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只要其与劳动争议标的相关联,劳动争议仲裁委则应商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确认,并与劳动争议标的一并统筹处理……”。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1999〉69号《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国家科委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6项定:“……企事业单位可以与本单位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签订技术保密协议。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职工与用人单位间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进行仲裁。

在小编的整理中说明的是有权的,希望大家能够明白,如果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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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介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一般为,聘任、解聘专职或者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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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介绍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一般为,聘任、解聘专职或者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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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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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5)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

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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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商案件收费

(1)争议标在10万元以下部份:收取7%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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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第一,本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自然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者单位的外部人员和内部一般职工以及因工作关系掌握商业秘密的专业人员。 第二,刑法规定,本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三种表现形式: 其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其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延续。 其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以上三种行为所涉及的商业秘密,都是指行为人以正当或者不正当的手段直接从权利人处获得的,属于对他人商业秘密的直接侵犯,也是最主要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形式。 此外,刑法还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这是指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系他人以前述方式获取的商业秘密,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属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应知”,是指司法机关根据行为人的主观与客观情况判断,其是应当和能够知道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的上述情况的。不能借口不知实情而作为辩解其上述行为无罪的理由。 根据刑法规定,无论是行为人直接实施或者是教唆、指使、帮助他人实施前述任何一种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都构成本罪。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只能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但是,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也不可能规定某种单一的数额作为判断损失程度的标准。这是司法实践面临的较困难和复杂的问题。 一般认为,重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其损失程度要考虑多种因素,综合作出判断,如开发、研制该项商业秘密的成本;使用该商业秘密现实和预期占有市场的大小,以及因侵权而带来的损失;侵权人的生产能力,以及使用该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益;权利人使用其商业秘密预期可能获得的利益,以及因被侵权而损失的经济利益,以及其他因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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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秘密包括商业秘密和什么
公司的秘密实际上就是指商业秘密的,是商业秘密又分成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公司的技术信息就包括配方、制作工艺,计算机程序等,经营信息的话类似于客户资源、财务状况,投资方案、谈判方案,将来的发展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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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劳动仲裁范围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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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二、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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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行为侵权,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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