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人有哪些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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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置权的总和。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为:依法新建的房屋;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

房屋所有权人有哪些权利

在房屋办理所有权登记之后,该房屋就属于行为人所有了,这是我国对取得房屋产权的规定。行为人在成为房屋所有权人后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呢?相信这是很多人都想了解的知识,接下来,律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房屋所有权人有哪些权利。

所有权,是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物权。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拥有的房屋有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占有权,就是对房屋实际上的控制和支配。如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己来控制和支配这一房屋,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而让非所有权人来控制和支配。

使用权,就是依照房屋的用途来利用房屋的权利。如房屋所有权人按自己的意向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商业经营或办公。

收益权,就是因房屋所产生的合法的物质利益。如房屋所有权人把房屋用于开设商店,就可以从经营中获得一定的利益,这些利益中有一部分是因房屋而产生的;又如把房屋出租给他人,可以按期收取租金,租金中就有很大一部分是收益。

处分权,就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房屋所有权人的意志对房屋的处置。处分权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事实上的处分,如将房屋拆除或翻建、改建;

二是法律上的处分,如将房屋出卖、赠与他人。

需要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人行使上述权利,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所有权人合法地行使这些权利,其他人不能加以干涉。如果因他人不法行为,而使所有权人无法行使上述这权利时,所有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排除这一妨害。如果他人的行为已对所有权人造成伤害,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可以进行占有、处分、收益、使用等权利,也就是说房屋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任意的处理自己所有的房屋,这是他应该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进行干涉。如果您遇到了房产方面的麻烦不能解决,您可以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我们会为您带来专业的法律服务为您解决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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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人有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受《物权法》、《民法通则》保护。法律规定: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所有权的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公民个人财产】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怀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十八条【财产共有】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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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房屋所有权和其它各项权利的简单说明和解释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置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为:(1)依法新建的房屋;(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扩建、加层等;(3)通过买卖、赠与、互换等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的房屋;(4)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典权:是指房屋所有权拥有者将其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承典人与出典人(房屋所有人)要订典契,约定回赎期限(即存续期),到期由出典人还清典价,赎回房屋。典价无利息,房屋无租金。抵押权:是一种优先权,是在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将标的物的权利置于他人控制之下,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抵押人仍享有标的物使用与收益的权利,但无权处置。抵押权人也不可以随意处置抵押物。当合同到期时,抵押人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将抵押物拍卖,并优先获得补偿。租赁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有将其房屋租赁给他人的权利。房屋租赁,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承租人取得房屋使用权后,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随便处置所承租的房屋,除非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土地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买方须持买卖合同、立契过户的相关材料、卖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到区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属于该栋楼房内的第一套房屋首次上市出售的,应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属于上述同一楼房内其他各套房屋上市出售时,只须开具《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已购公有住房所占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只须开具注明土地转让字样和原出让合同编号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赠予权:就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一种权利。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一旦签约了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就不具有撤销权理。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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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希望这些信息可以帮助你了解更多关于房屋所有人和房屋权利人的,
1、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损于房屋的本质。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5、期限: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其中,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即权利人不需要他人积极行为的协助就可以直接实现自己的权力。
此外,房屋所有权可以设立抵押权,但不能设立质权,因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能设定权利质权的只有票据等有价证券,股票,股份和知识产权与一般债权这三种权利。
特点编辑
1、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是具有一定结构、可供利用的房屋,而不是单指组成房屋的材料。未形成房屋或已拆毁的房屋的材料,不能成其为房屋所有权的客体。
2、房屋所有权与其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的分离。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更,土地的使用权也随之发生变更,反之亦然。
3、国家所有的房屋广泛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国家享有所有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享有使用权。
4、房屋所有权可以转让,但受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制约。由于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离,因而,凡不可转让使用权的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权不能转让;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会导致土地上房屋的转让的无效。
5、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与移转,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不发生确定房屋所有权或移转房屋所有权的效力。
取得编辑
房屋所有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继受取得分为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两类。
一、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
(2) 房屋赠与;
(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产生效力,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有数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只要继承人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的房产如果未作分割,则应认为数个继承人对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消灭编辑
房屋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原房产权利人失去对该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引起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有如下几种:
1、房屋产权主体的消灭。如房屋所有权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终止而导致房产成为无主财产。
2、房屋产权客体的消灭。包括自然灾害、爆炸、战争等引起房屋的毁灭以及自然损毁等。
3、房产转让、继承等引起原房产权利人对该房产权利的消灭。
4、因国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而丧失。如国家行政机关对房产所有权人的房产征用、征购、拆迁等,除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外,原房产权利人的权利因征用、征购、拆迁而丧失。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将一方当事人的房产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有,原房产权利人因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丧失该房屋的所有权。
5、房产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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