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庭审前应该要注意哪些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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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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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确定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主要应审查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规定。还要准备好离婚的手续和对方犯错背叛婚姻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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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中,离婚案件庭审前需要注意有关事项才能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那么,离婚案件庭审前应该要注意哪些事项?原告和被告在庭审前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什么不同?下面由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实务中,在法院庭审前应该要注意的事项:

1、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

确定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主要应审查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存在离开住所地情况的,需注意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的,应由原告提供被告至起诉时在该法院辖区内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2)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由原告提供被告符合该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的证据。

(3)如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且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现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哪些案件应属于婚姻无效的诉由范畴?

讼争案件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的,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起诉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诉由定性应为“婚姻无效”,而非“离婚”。

3、属于无效婚姻情形,而当事人以离婚为由起诉的,如何处理?

法院应将查明的婚姻关系无效事实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变更诉由。当事人不变更的,受诉法院应依职权变更案由,并分别制作宣告婚姻无效判决书及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应当注意的是:

(1)法院查明诉由系无效婚姻的,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不得以当事人申请撤诉或按自动撤诉处理等为由以撤诉方式结案。

(2)夫妻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但婚后依靠药物治疗可以维持正常状态的,不能按无效婚姻处理。

(3)无效婚姻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且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官应告知当事人对此判决不得上诉。

4、哪些案件应属于撤销婚姻关系的诉由范畴?

讼争案件存在《婚姻法》第十一条所涉的婚姻可撤销情形,即受胁迫结婚的,属于撤销婚姻关系的诉由范畴。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法条所规定的1年期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主张撤销婚姻关系的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5、哪些案件应属于基于同居关系的诉由范畴?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定性: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讼争当事人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定性。

(2)1994年2月1日后,讼争当事人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方可以离婚为诉由起诉;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除应依法处理子女抚育及财产关系等事项外,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6、应注意离婚诉讼需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离婚诉讼涉及身份事项的变更,因此需为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思。除当事人不在境内、下落不明等特殊事由外,一般应由其本人对婚姻关系等事项发表意见。在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应通过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

7、离婚案件有哪些限制起诉事由?

(1)离婚案件原告如系再次起诉的,应审查其历次起诉情况,包括:上次起诉时间、受诉法院、审理结果、结案情况(包括结案时间、结案方式、生效时间等);如系六个月内重复起诉的,应审查有无可以受理的法定事由(如出现新的事实或理由等)。

(2)男方起诉离婚的,需注意女方是否存在法定的特殊事由,如女方处于孕期、女方于起诉之日前一年内有分娩情况、女方是否于起诉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中止妊娠情况等。

需注意:尽管女方存在限制起诉的法定事由,但男方能举证证明存在特殊情形的(如女方因婚外性行为导致怀孕),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其离婚请求。

(3)限制起诉事由注意事项:

A、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撤诉或调解和好等方式审结的离婚案件,再次起诉限制期“六个月”应当自判决、调解或撤诉裁定生效之日起算。

B、对于起诉时尚不满六个月而立案时未注意到,审理中发现已满六个月的情况,从严格执法的角度考虑,以裁定驳回起诉为宜。

综上,离婚案件庭审前需要注意的事项很多,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或者是法院,都要仔细审查有关的事项,才能保证离婚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如果你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子女抚养权或者抚养费问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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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庭审前应该要注意哪些事项?
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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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开庭需要注意什么,开庭后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 第二审就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2、对上诉案件,一般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3、开庭审理的案件,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将传票和通知书分别送达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 4、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合议庭主持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通常须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宣判等阶段。 6、第二审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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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庭审前要注意的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案件庭审前要注意的事项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案件实务中在庭审前应该要注意哪些事项离婚诉讼庭审前应该对案件进行审查,注意该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是否正确、是否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是否属于撤销婚姻的范畴等。  实务中,在庭审前应该要注意的事项:  
1、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  确定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主要应审查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存在离开住所地情况的,需注意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应由原告提供被告至时在该辖区内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2)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的案件,应由原告提供被告符合该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的证据。  
(3)如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且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超过一年的,由现居住地人民管辖。  
2、哪些案件应属于婚姻无效的诉由范畴  讼争案件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的,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诉由定性应为“婚姻无效”,而非“离婚”。  
3、属于无效婚姻情形,而当事人以离婚为由的,如何处理  应将查明的婚姻关系无效事实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变更诉由。当事人不变更的,受诉应依职权变更案由,并分别制作宣告婚姻无效判决书及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应当注意的是:  
(1)查明诉由系无效婚姻的,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不得以当事人申请撤诉或按自动撤诉处理等为由以撤诉方式结案。  
(2)夫妻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但婚后依靠药物治疗可以维持正常状态的,不能按无效婚姻处理。  
(3)无效婚姻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且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官应告知当事人对此判决不得上诉。  
4、哪些案件应属于撤销婚姻关系的诉由范畴  讼争案件存在《婚姻法》第十一条所涉的婚姻可撤销情形,即受胁迫结婚的,属于撤销婚姻关系的诉由范畴。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法条所规定的1年期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主张撤销婚姻关系的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5、哪些案件应属于基于同居关系的诉由范畴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定性: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讼争当事人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定性。  (2)1994年2月1日后,讼争当事人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方可以离婚为诉由;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除应依法处理子女抚育及财产关系等事项外,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6、应注意离婚诉讼需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离婚诉讼涉及身份事项的变更,因此需为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思。除当事人不在境内、下落不明等特殊事由外,一般应由其本人对婚姻关系等事项发表意见。在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应通过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  
7、离婚案件有哪些限制事由  (1)离婚案件原告如系再次的,应审查其历次情况,包括:上次时间、受诉、审理结果、结案情况(包括结案时间、结案方式、生效时间等);如系六个月内重复的,应审查有无可以受理的法定事由(如出现新的事实或理由等)。  (2)男方离婚的,需注意女方是否存在法定的特殊事由,如女方处于孕期、女方于之日前一年内有分娩情况、女方是否于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中止妊娠情况等。  需注意:尽管女方存在限制的法定事由,但男方能举证证明存在特殊情形的(如女方因婚外性行为导致怀孕),人民可以受理其离婚请求。  (3)限制事由注意事项:  
A、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撤诉或调解和好等方式审结的离婚案件,再次限制期“六个月”应当自判决、调解或撤诉裁定生效之日起算。  
B、对于时尚不满六个月而立案时未注意到,审理中发现已满六个月的情况,从严格执法的角度考虑,以裁定驳回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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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庭审前应该要注意哪些事项
需要注意:1、该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是否正确(确定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主要应审查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规定)。2、是否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3、是否属于撤销婚姻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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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庭审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离婚案件在开庭审理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我们在开庭的时候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呢很多人对于离婚案子的开庭时候都不会在意,现在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具体的分析离婚案子开庭审理前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在庭审前应该要注意的事项:
1、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确定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主要应审查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存在离开住所地情况的,需注意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应由原告提供被告至时在该辖区内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2)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的案件,应由原告提供被告符合该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的证据。
(3)如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且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超过一年的,由现居住地人民管辖。
2、哪些案件应属于婚姻无效的诉由范畴讼争案件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的,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诉由定性应为“婚姻无效”,而非“离婚”。
3、属于无效婚姻情形,而当事人以离婚为由的,如何处理应将查明的婚姻关系无效事实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变更诉由。当事人不变更的,受诉应依职权变更案由,并分别制作宣告婚姻无效判决书及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应当注意的是:
(1)查明诉由系无效婚姻的,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不得以当事人申请撤诉或按自动撤诉处理等为由以撤诉方式结案。
(2)夫妻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但婚后依靠药物治疗可以维持正常状态的,不能按无效婚姻处理。
(3)无效婚姻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且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官应告知当事人对此判决不得上诉。
4、哪些案件应属于撤销婚姻关系的诉由范畴讼争案件存在《婚姻法》第十一条所涉的婚姻可撤销情形,即受胁迫结婚的,属于撤销婚姻关系的诉由范畴。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法条所规定的1年期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主张撤销婚姻关系的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5、哪些案件应属于基于同居关系的诉由范畴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定性:(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讼争当事人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定性。(2)1994年2月1日后,讼争当事人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方可以离婚为诉由;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除应依法处理子女抚育及财产关系等事项外,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6、应注意离婚诉讼需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离婚诉讼涉及身份事项的变更,因此需为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思。除当事人不在境内、下落不明等特殊事由外,一般应由其本人对婚姻关系等事项发表意见。在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应通过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
7、离婚案件有哪些限制事由(1)离婚案件原告如系再次的,应审查其历次情况,包括:上次时间、受诉、审理结果、结案情况(包括结案时间、结案方式、生效时间等);如系六个月内重复的,应审查有无可以受理的法定事由(如出现新的事实或理由等)。(2)男方离婚的,需注意女方是否存在法定的特殊事由,如女方处于孕期、女方于之日前一年内有分娩情况、女方是否于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中止妊娠情况等。需注意:尽管女方存在限制的法定事由,但男方能举证证明存在特殊情形的(如女方因婚外性行为导致怀孕),人民可以受理其离婚请求。(3)限制事由注意事项:
A、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撤诉或调解和好等方式审结的离婚案件,再次限制期“六个月”应当自判决、调解或撤诉裁定生效之日起算。
B、对于时尚不满六个月而立案时未注意到,审理中发现已满六个月的情况,从严格执法的角度考虑,以裁定驳回为宜。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离婚诉讼开庭前审理的时候需要注意的问题,更多关于离婚诉讼方面的问题,如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么样的离婚诉讼中有哪些注意事项调解书的效力怎么样请具体联系我们,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法律帮助。: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怎么处理离婚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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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庭审笔录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本样式供各级人民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使用。
(二)、开庭时,审判长(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次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等,均应记入笔录。
(三)、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应如实记载。如果当庭宣布判决结果的,也应当一并记明。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给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五)、本笔录经审判长(员)审阅后,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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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确定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主要应审查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存在离开住所地情况的,需注意以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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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的案件,应由原告提供被告符合该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的证据。
(3)如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且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超过一年的,由现居住地人民管辖。
2、哪些案件应属于婚姻无效的诉由范畴讼争案件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的,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诉由定性应为“婚姻无效”,而非“离婚”。
3、属于无效婚姻情形,而当事人以离婚为由的,如何处理应将查明的婚姻关系无效事实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变更诉由。当事人不变更的,受诉应依职权变更案由,并分别制作宣告婚姻无效判决书及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应当注意的是:
(1)查明诉由系无效婚姻的,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不得以当事人申请撤诉或按自动撤诉处理等为由以撤诉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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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哪些案件应属于撤销婚姻关系的诉由范畴讼争案件存在《婚姻法》第十一条所涉的婚姻可撤销情形,即受胁迫结婚的,属于撤销婚姻关系的诉由范畴。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法条所规定的1年期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主张撤销婚姻关系的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5、哪些案件应属于基于同居关系的诉由范畴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定性:(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讼争当事人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定性。(2)1994年2月1日后,讼争当事人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方可以离婚为诉由;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除应依法处理子女抚育及财产关系等事项外,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6、应注意离婚诉讼需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离婚诉讼涉及身份事项的变更,因此需为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思。除当事人不在境内、下落不明等特殊事由外,一般应由其本人对婚姻关系等事项发表意见。在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应通过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
7、离婚案件有哪些限制事由(1)离婚案件原告如系再次的,应审查其历次情况,包括:上次时间、受诉、审理结果、结案情况(包括结案时间、结案方式、生效时间等);如系六个月内重复的,应审查有无可以受理的法定事由(如出现新的事实或理由等)。(2)男方离婚的,需注意女方是否存在法定的特殊事由,如女方处于孕期、女方于之日前一年内有分娩情况、女方是否于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中止妊娠情况等。需注意:尽管女方存在限制的法定事由,但男方能举证证明存在特殊情形的(如女方因婚外性行为导致怀孕),人民可以受理其离婚请求。(3)限制事由注意事项:
A、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撤诉或调解和好等方式审结的离婚案件,再次限制期“六个月”应当自判决、调解或撤诉裁定生效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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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确定离婚案件的诉讼管辖,主要应审查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案件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存在离开住所地情况的,需注意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应由原告提供被告至时在该辖区内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2)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的案件,应由原告提供被告符合该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的证据。
(3)如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且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超过一年的,由现居住地人民管辖。
2、哪些案件应属于婚姻无效的诉由范畴讼争案件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的,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诉由定性应为“婚姻无效”,而非“离婚”。
3、属于无效婚姻情形,而当事人以离婚为由的,如何处理应将查明的婚姻关系无效事实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变更诉由。当事人不变更的,受诉应依职权变更案由,并分别制作宣告婚姻无效判决书及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调解书或判决书。应当注意的是:
(1)查明诉由系无效婚姻的,应依法宣告婚姻无效,不得以当事人申请撤诉或按自动撤诉处理等为由以撤诉方式结案。
(2)夫妻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但婚后依靠药物治疗可以维持正常状态的,不能按无效婚姻处理。
(3)无效婚姻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且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官应告知当事人对此判决不得上诉。
4、哪些案件应属于撤销婚姻关系的诉由范畴讼争案件存在《婚姻法》第十一条所涉的婚姻可撤销情形,即受胁迫结婚的,属于撤销婚姻关系的诉由范畴。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法条所规定的1年期间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当事人主张撤销婚姻关系的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5、哪些案件应属于基于同居关系的诉由范畴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定性:(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讼争当事人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定性。(2)1994年2月1日后,讼争当事人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方可以离婚为诉由;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除应依法处理子女抚育及财产关系等事项外,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6、应注意离婚诉讼需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离婚诉讼涉及身份事项的变更,因此需为当事人本人真实意思。除当事人不在境内、下落不明等特殊事由外,一般应由其本人对婚姻关系等事项发表意见。在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应通过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意思表示。
7、离婚案件有哪些限制事由(1)离婚案件原告如系再次的,应审查其历次情况,包括:上次时间、受诉、审理结果、结案情况(包括结案时间、结案方式、生效时间等);如系六个月内重复的,应审查有无可以受理的法定事由(如出现新的事实或理由等)。(2)男方离婚的,需注意女方是否存在法定的特殊事由,如女方处于孕期、女方于之日前一年内有分娩情况、女方是否于之日前六个月内有中止妊娠情况等。需注意:尽管女方存在限制的法定事由,但男方能举证证明存在特殊情形的(如女方因婚外性行为导致怀孕),人民可以受理其离婚请求。(3)限制事由注意事项:
A、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撤诉或调解和好等方式审结的离婚案件,再次限制期“六个月”应当自判决、调解或撤诉裁定生效之日起算。
B、对于时尚不满六个月而立案时未注意到,审理中发现已满六个月的情况,从严格执法的角度考虑,以裁定驳回为宜。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离婚诉讼开庭前审理的时候需要注意的问题,更多关于离婚诉讼方面的问题,如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原则是怎么样的离婚诉讼中有哪些注意事项调解书的效力怎么样请具体联系我们,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法律帮助。: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怎么处理离婚案件中被告拒不到庭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案件开庭审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开庭时记得带齐“五证”在开庭时的时候,被告往往觉得已经投保了交强险,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就经常不请代理律师。但自己又不太懂法律知识,开庭的时候就自己去了,经常忘记带着相关证据,造成开庭的拖延。作为交通事故中的被告,开庭的时候需要带着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保单的原件。只有“五证”带齐,才能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
二、证据的审查在交通事故的庭审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的审查。特别是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高于交强险数额且被告在没有请律师的情况下,对证据的审查更为重要,这有可能直接关系到对原告的赔偿数额。在潍坊地区,由于赔偿还没有分项,保险公司一般会在交强险总额内赔偿原告,只有在超出交强险总额的范围之外需要被告自己承担。在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高于交强险总额和没有保险的情况下,最好请一个代理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证据的审查,被告在没有请代理律师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医疗费证据的审查对于医疗费证据的审查,最重要的是要审查病历。看看病历中记载中的疾病是否全都是由这次事故造成的。在实践中,经常会碰到医疗费的花费中有很多是治疗其他病造成的,对这一部分的审查十分重要。
2、对误工和护理证据的审查在交通事故中,对误工和护理证据的审查,直接关系到赔偿数额的大小,一定要注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对其他花费单据证据的审查在交通事故中,往往会牵扯到车辆的损失。对于原告花费所提交的单据,一定要注意审查盖章单位的真实性以及提供的单据是否是正规发票。这也直接关系到赔偿数额问题。
4、伙食补助伙食补助费是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的,当事人就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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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应该注意什么事项
商标注册有以下事项需要注意:1.自身主要类别申请保护。2.必须注册利害关系的行业类别。3.互联网及广告必须注册。4.对行业附属的产品类别进行注册。5.注册相关近似商标,作为防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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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们家一个表妹现在犯了事情,我给他请了一个刑事辩护律师,律师刑事辩护开庭注意事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仔细阅读案件材料发现有价值的辩护点

  公安、检查机关送至法院的起诉材料,并非都是无懈可击的。在实践中,我遇到过诸如数字计算方法不对、计算结果不对、证人证言之间矛盾等情况。认真发现并利用这些诉讼材料中的瑕疵,可以有效地影响法庭对嫌疑人的审理。

发现其中的瑕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需要耐心地阅读大量的诉讼材料,分析材料中遵循的逻辑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特别是在贪污、受贿刑事案件中尤为重要,因为涉案数字直接决定嫌疑人被判刑期的长短。

  在法庭上准确地利用公安、检查人员工作中的瑕疵,可以使辩护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及时与办案法官和检查人员沟通,发现有利证据及时申请采集或公证采集

  律师在公诉中和法官及检察官的沟通十分必要,可以把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传递给法官和检察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他们的思维方式。

当然,和法官、检察官的沟通要讲求方式和策略,能当面交流的要当面交流,不能当面交流的应用书面形式把自己的看法写给他们,但不要向他们透露自己发现的瑕疵。

  通过阅读案卷、与法官及检察官交流以及沟通,可能会发现新的有利于被辩护人的证据线索。这时律师有责任请求法庭或检查人员采集。

在法官或检察官与律师在采集证据上有分歧时,而证据确对被辩护人有利,律师可以采取公证取证的方法,请求公证人员对律师采证进行公证,防范律师采证中的风险。千万注意,律师切不可冒然自行取证。
  

三、开庭前设计好向被辩护人及证人发问的问题及顺序,在开庭时适时调整,并在被允许发问时充分提出问题。

  设计庭上发问问题十分重要,问题设计的好可以感动庭上人员,使之对被辩护人没有反感,甚至影响庭审人员的潜在立场。
设计发问问题重点应放在揭示被辩护人有无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形成的深层原因等犯罪主观方面上。
在法庭上,律师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发问的次序,并采取有感染力的方式提出问题,为法庭辩论打下基础。

  我国刑事审判中实行的一条主要原则是主客观一致,因此在事实清楚的案件中,犯罪的主观方面非常重要,如果能证明被辩护人的主客方面近善非恶,必将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

  
四、法庭辩论中,律师要择关键的辩护点有所突破,切不可面面具到没有重点。

  法庭辩论中,律师要在
一、二个关键问题上充分发挥,抓住公诉材料中的瑕疵不放,特别是利用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之处,否定对被辩护人不利的证据。
  复杂的案件一般需要由多个证据组成证据链来证明被辩护人有罪。而证据链越长就越容易出现薄弱环节。一般来讲,人证是公诉人员证据链中比较薄弱的一环,抓住不同证人的不同心理活动规律,必然对辩护产生积极的影响。
标签: 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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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应该注意事项
购买二手房注意事项:第一,注意查看出卖方的证件。第二,注意房屋的产权状态。第三,注意房屋的抵押状态。第四,注意房屋的出租状态。第五,注意房屋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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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员(仲裁委员会指定或当事人选择)主持下,当事人在仲裁庭这个法定的、封闭的场所内就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质证、辩论、调解。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庭调查的事实进行法律适用,作出裁决。 2、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权利: (1)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 (3)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 (4)有向人民提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5)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 (6)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提起反诉的权利。 3、当事人在仲裁庭庭审时的义务: (1)应当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 (2)应当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 (3)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进行举证; (4)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 (5)应当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文书。 4、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仲裁庭组成人员回避。 5、仲裁员要求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时,申请人应当全面陈述仲裁请求。 6、仲裁庭质证阶段,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仲裁员一般会要求当事人在证据质证前提交已掌握的全部证据,质证完毕后,非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闭庭后补充提交的证据一般不再作为定案依据适用。 7、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仲裁员告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和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后,询问当事人调解意愿时,当事人应当理性并明确地回答自身是否愿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均表示愿意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调解,仲裁员首先会要求双方明确调解的方案,再从中找出差距与症结所在,然后采取双方在场或各方单独洽谈的方式做当事人思想工作。 8、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将当庭送达《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仲裁庭将当庭裁决或择日裁决。
取保候审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保证书注意事项:在取保候审期间,应该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如果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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